合作社档案管理制度 合作社社务公开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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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社档案管理制度 合作社社务公开制度合作社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合作社档案工作,规范合作社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作社档案,是指合作社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合作社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合作社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合作社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第四条 合作社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合作社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 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
2、政策,制定本合作社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 统筹规划并负责本合作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 指导本合作社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 监督、指导本合作社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第六条 合作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七条 合作社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合作社档案部门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第八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
3、并归档保存。第九条 合作社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第十条 合作社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 合作社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第十二条 合作社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合作社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有关报表。合作社认真做好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登记工作。第十三条 合作社档案现代化应与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第十四条 合作社档案部门应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为合作社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十五条 合作社必须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提供真实、准确的档案。第十六条 合作社提供利用、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合作社对在合作社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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