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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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二、支付结算的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有 “三票一卡” (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结算方式 (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以及预付卡和国内信用证等。三、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四、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单位、个人和银行应
2、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账户分为类银行账户、类银行账户和类银行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3、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等的开立和
4、使用。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第三节 票 据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结算和融资功能。二、票据权利与责任(一)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 票据权利的取得签发、取得
5、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 票据法 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三)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四)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五) 票据权利时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持票人对前
6、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六) 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三、票据行为(一) 出票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二) 背书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
7、转让背书。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三) 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四) 保证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四、票据追索票据追索适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两种情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
8、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五、银行汇票(一) 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二) 银行汇票的出票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 “银行汇票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三) 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
9、理结算,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四) 银行汇票背书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五)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 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六) 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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