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15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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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152)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152) 简答题 1简述教育法的渊。 答:教育法的渊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法。 (2)法律: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
2、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规章: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指部门规章,即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是指政府规章,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享有的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是指
3、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是指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4)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是指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是指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4、简述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答:(1)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或认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法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范围、主管机关等内容,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做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特定性:教师申诉制度的主体是特定的,被申诉的主体是特定的,受理申诉的主体是特定的,处理申诉的主体和日期也是特定的。 非诉讼性:教师申诉制度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依法对教师的申诉做出
5、行政处理的制度。这种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性质不同。 4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 答:(1)裁决机关不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的司法活动;行政复议则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行政行为。 (2)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全面审查。 (3)适用程序不同。行政诉讼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严格的普通司法程序;行政复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适用准司法程序,从总体上说仍是一种行政程序。 (4)法律效力不同。除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外,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
6、力。而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5.简述教育法实施的含义及方式。 答:(1)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 (2)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 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6.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
7、学校享有的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一经批准成立或登记注册,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本机构内部活动的权利即为法律所确认。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对学生进行统一考试等。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能力,依据国家有关的招生管理规定,制定招生办法,决定招生的数量、人员、范围等。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或处分,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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