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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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加强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_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_115号)、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_17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
2、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力支撑。二、工作措施(一)明确审核范围1、规范性文件范围。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
3、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限于公告、通告、意见或者通知。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办事流程、办事指南、工作方案、商洽询问答复函、请示报告、技术规范、批复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2、制定主体范围。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如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上统称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下设机构和其他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3
4、、合法性审核边界。审核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同时要把握好与政策的关系。规范性文件报送合法性审核前,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政策性审查,确保文件符合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要求。审核机构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也要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做到合法性与政策性的协调、统一。(二)确定合法性审核主体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核;经同意由部门起草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的初审,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合法性审核的专项审核,县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核的全面审核。2、各镇人民政府
5、、街道办事办、园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机构负责文件初审;文件内容涉及其他机构职责的,由相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合法性审核的专项审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办、园区管委会明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的全面审核。3、部门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或牵头部门负责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的全面审核,文件所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文件合法性专项审核。(三)规范合法性审核流程1、规范启动程序。各行政机关在办理研究、会办、印发各类文件前,要建立事前规范性文件甄别机制,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对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在材料齐全情况下,批转至合法性审核
6、部门(机构),按照本意见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核。2、规范提交材料。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机构)报送合法性审核的材料应当包括:送审函件;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及上级文件规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本部门(机构)的合法性审核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由县级部门起草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名义印发或者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以县级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还应当附起草部门的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意见。报送的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核部门(机构)应当退回起草部门(机构),并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3、明确审核时限。除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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