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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掘进监区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新版) 掘进监区监区长是本监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监区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生产。一、岗位职责第1条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协调好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第3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第4条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第5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
2、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第6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第7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第8条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第9条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10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第11条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12条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第13条定期组织干警、职工及学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监区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第14条组织好本监区新、老干警职工和新、老学员签订师徒合
3、同,并监督执行。第15条负责本监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第16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第17条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18条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第19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监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第20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2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监区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队长、学员或强令队长、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队长、学员屡次违
4、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4条在本监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监区监区长未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监
5、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5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监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6条掘进监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监区监区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7条对本监区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第28条未组织制定本监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在掘
6、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监区监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30条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监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1条未及时组织干警、职工、学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监区监区长负主要责任。第32条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3条没有组织好掘进监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
7、害或损失的,掘进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6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7条未组织好本监区新、老干警职工、新、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8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监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39条掘进监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40条掘进监区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41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4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督)、审查中,掘进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43条分管的掘进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监区监区长应负直接责任。第4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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