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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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马路平安爱护条例是为加强马路爱护,更好的保障马路完好、平安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制定。下面我给大家共享马路平安爱护条例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马路平安爱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马路爱护,保障马路完好、平安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马路爱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马路爱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马路爱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马路爱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爱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详
2、细负责马路爱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马路爱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马路管理机构行使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马路的马路爱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马路运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须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务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
3、雪冰冻灾难等损毁马路的突发事务(以下简称马路突发事务)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马路管理机构、马路经营企业应当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马路突发事务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马路突发事务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马路突发事务时能够满意应急处置工作的须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马路、马路用地和马路附属设施。 其次章马路线路 第十条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马路管理档案,对马路、马路用地和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依据保障马路运行平安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
4、及马路发展的须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马路建筑限制区的范围。 马路建筑限制区的范围,从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马路的,马路建筑限制区的范围从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限制区范围依据平安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马路的建筑限制区的范围,应当自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马路建筑限制区与铁路途路平安爱护区、航道爱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
5、理和爱护范围重叠的,经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第十三条在马路建筑限制区内,除马路爱护须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马路建筑限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马路建设或者保障马路运行平安等缘由须要拆除的应当依法赐予补偿。 在马路建筑限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马路标记,不得阻碍平安视距。 第十四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马路建筑限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6、第十五条新建、改建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担当;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担当。 须要变更既有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根据公允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禁止将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马路、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马路和影
7、响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马路、马路桥梁、马路隧道、马路渡口平安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马路桥梁四周200米; (三)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须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实行平安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8、性等危急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马路桥梁四周200米; (三)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禁止擅自由中型以上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马路桥梁平安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实行平安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其次十条禁止在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
9、22米; (三)中小型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其次十一条在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马路桥梁平安要求,经马路管理机构确认平安方可作业。 其次十二条禁止利用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马路桥梁平安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其次十三条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通过马
10、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马路桥梁下停岸或者系缆。 其次十四条重要的马路桥梁和马路隧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 其次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其次十六条禁止破坏马路、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须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刚好补种;不能刚好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其次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
11、信等建设工程须要占用、挖掘马路、马路用地或者使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马路桥梁、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马路的设施悬挂非马路标记; (六)在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马路建筑限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其次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马路、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平安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马路管理机构应
12、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确定;影响交通平安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马路的,应当征求马路经营企业的看法;不予许可的,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其次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马路、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平安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马路、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马路、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平安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平安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全部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马路的完好、平安和畅通。
13、第三章马路通行 第三十条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平安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第三十二条运输不行解体物品须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根据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三十三条超过马路、马路桥梁、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马路、马路桥梁或者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运用汽车渡船。 马路、马路桥梁、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马
14、路管理机构、马路经营企业应当刚好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记;须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途。 第三十四条县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政府可以依据爱护乡道、村道的须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须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行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马路、马路桥梁、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马路、马路桥梁、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马路管理机构申请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马路超限运输许可根据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马路
15、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
16、批。 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平安的,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看法。 第三十七条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勘测通行路途,须要实行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根据指定的时间、路途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记
17、。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运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十九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第四十条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觉车辆超过马路、马路桥梁、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根据超限检测指示标记或者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有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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