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体会文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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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体会文章党政体制重构视阈下政法工作推进逻辑的再审视 -基于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解读 于晓虹 杨惠 20_-11-01 【摘要】:p 】: :十八大以来,我国党政体制正进展着深入且具中国特色的制度性重塑。作为建党以来政法战线首部党内法规,20_ 年初公布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明确了党管政法的“上下左右”关系,既是对政法工作经历的总结与再次确认,也是对政法委职责与运作的重新标准,为新时代政法工作的开展建章立制。政法系统的开展与我国党政体制的探究息息相关,党管政法的历史演变与政法系统内部的“小权分散”互相促进并深入勾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出台因应了党政体制重构和
2、归口管理逻辑复兴的时代潮流,是党内法规体系化在政法工作中权利自我规训的表现。监察体制改革对政法工作构成了竞争性代理和小权分散加剧的双重挑战。相应的,归口管理逻辑的复兴也带来协调党内“系统”间关系的新问题,而小权分散态势的加剧意味着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对政法委运作的再标准尚有赖于“以审讯为中心”改革的真正落地。【关键词】:p 】: :党管政法;上下左右关系;竞争性代理 于晓虹,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084;杨惠,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084。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_ 年第 11 期。目录:一、党管政法与政法系统 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与新时代的
3、政法工作 三、党政体制重构中的政法工作 四、结论 20_ 年 1 月,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下称条例,这是建党以来首个针对政法工作的党内法规。条例对“党指导政法工作立规矩,定方圆,对谁来指导、指导什么、怎么指导”等重大问题作出全面规定。条例的出台引发了实务界与学术界的普遍关注。中央政法委召开全体会议,强调条例在政法工作开展史上的里程碑式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表态强调将党的指导贯彻到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各省市地方政法机关也纷纷召开会议学习、宣传并贯彻条例。张文显、卓泽渊等学者也相继发声,从党的政治地位、政法工作的政治属性,以及理论经历等方面阐释与论证党指导政法工作的
4、正当性。李林、陈卫东等从条例的实际效用出发,指出条例对政法工作标准化、制度化的突进,有助于加快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秦前红等在肯定了条例对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推进之余,认为局部内容仍停留在制度设计层面,详细的施行细节仍需进一步明晰。目前各界对条例的回应主要见诸报端,尚缺乏从历史和理论的角度更系统的研究。一、党管政法与政法系统 “系统”,又称“口”,是指职能相近的一组党政机构组成的体系。“归口管理”是上世纪 50 年代后期,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党政“适度别离”的探究,党政关系严密联络后,党通过党内职能部门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党对政法系统的归口管理,是指政法机关公检法司安,即两院
5、三部在党的指导下行使审讯权、检察权、侦查权和执行权。政法委员会是党指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对政法指导的“度”与详细的组织抓手也在不断调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政法系统内两院三部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各政法单位之间的权利既分散又互相制约、监视。这种“小权分散”的碎片化运作态势一方面强化了党管政法原那么,另一方面又随着改革的进展,因为党的指导的多重代理关系而难免陷于进一步的冲突状态。一党管政法的“度”与组织抓手 党管政法的“度”与组织抓手历经数次反复。在党管政法的程度方面,新中国成立初期曾有一段党委决案时期,1979 年中央 64 号文明确取消了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但在理论中,党委
6、仍可以过问重大案件。在党管政法的组织抓手方面,党委政法委逐渐明确为党指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逻辑日益明晰,特别是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政法委的职责日益扩大,关于政法委存废的争议也成为学界热议的主题。也因此,我们以政法委的历史开展为脉络,讨论党管政法演变背后的政治逻辑。学界对政法委的开展脉络已经作了极为细致的描绘,我们无须赘述。根据既有阐述,我们大致可以将政法委的开展分为三个阶段如表 1,1949 年-1958 年可以看作是政法委开展初期,政法委从最初的政务院下设的政治与法律委员会,到 1954 年修宪后先后成立的国务院第一办公室和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一办公室,1958 年 6 月,中共中
7、央成立财政、政法、外事等五大指导小组,明确规定各指导小组“对大政方针和详细部署,政府机构及其党组有建议之权,但决定权在党中央”。同时,这也是政法系统地方建制初步开展时期,从 1958 年起,县以上的各级党委都成立了政法小组,政法小组不仅协调公检法的关系,而且逐步形成了重大案件要由党委审批的惯例。第二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伊始到 80 年代末,这是政法委的重建恢复期。政法委建制在“中央政法小组”“中央政法委员会”之间经历了两次组织与制度上反复,表达了“党管政法”与我国党政关系探究与开展的严密联络。1978 年中央成立政法小组,1980 年中央撤销政法小组,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经由 1979 年中央 6
8、4 号文的方向性调整,这个时期的政法委对个案参与的程度显著降低,政法委的职责偏向“研究”“协助”“协调”。但同时,1980 年中央政法委开场设立常设办公室,政法委也从“议事协调机构”转向“工作部门/职能部门”。1990 年 3 月,中共中央决定撤销原中央政法指导小组,恢复中央政法委员会,恢复原有的建制与功能。政法委步入了全面开展阶段。在这一时期,一系列中央文件逐步扩大了政法委的职责,1990 年通知赋予政法委五项职责,1994 年三定方案将政法委的职权扩大到了七项,而 1994 年中办 28 号文件将政法委职责进一步细化为十条,从而在标准、组织和理论层面上显著扩张了政法委的权威。其一,1994
9、 年三定方案和 1995 年 28 号文都赋予了政法委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干部的权利,从而赋予了政法委“协管干部权”。当然,政法委协管政法干部的力度在各地理论程度不一,学界的相关表述也不无矛盾之处。其二,赋予政法委“维护社会稳定”“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90 年代以来,中央政法委与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合署办公。自此,依托乡镇级综治委,政法委的组织机构也从原有的县级延伸到乡镇一级,编制也相应扩大。同期,政法委也与中央其他议事协调机构合署办公,如维护稳定工作指导小组,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指导小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司法体制改革指导小组,依法治省、市、县指导小组等。合署办公增加了政
10、法委员会的工作事务和人员编制,使得政法委原有的务虚职能得以务实强化。最后,28 号文件赋予中央政法委“指导下级政法委工作的职能”,并进一步规定“各级政法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党委政法委执法监视意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学者认为,中央政法委由此确立了政法委执法监视对公检法各机关的绝对权威性。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法委的组织和职责经历了几起几落,而这又与中央对“党政关系”的考虑息息相关。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反复探究的历史过程中,“党管政法”的理念始终如一,但在不同时期,党对如何指导和管理政法系统似乎有再三考量。即便在特殊时期政法委撤销建制期间,政法系统内仍存在某种形式的协调机
11、构,但协调力度的大小,以及是否建立专门机构,以何种方式建构这种机构那么是不同历史条件下多方角力的结果。虽然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在中央政策层面,政法委在各方面进入了稳定开展期,但多位学者指出,政法委的权利运作仍带有强烈的个人特质。政法委作为党的职能部门,其权威的多寡往往与政法委书记本人在党内的排名相关,因此,政法委的权威带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与较大的地方差异性。在理论运作中,地方党委、政法单位党组也常常构成对党委政法委运作的制度性约束。侯猛指出:“在现实中,当政法委的倾向性意见与公检法部门不一致时,地方公检法部门往往可以绕开政法委直接向上级部门请示,或者先请示地方党委,提早定好调子”。这可以看作
12、是党的指导的竞争代理问题,在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之间构成了竞相代表党的意志的场面,这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党委政法委的开展。另外,90 年代虽然是政法委稳步开展时期,也同时是法治建立蓬勃开展期,政法委的个案协调职能一度广受质疑与诟病,被认为是诸多冤假错案的根,政法委“存废”问题一时间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20_ 年10 月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规定,“政法委员会是党委指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这才为相关争论画上了休止符。但上述理论中出现的党的竞争性代理等问题、党委政法委职责的进一步厘清与标准,仍需制度化解决方案。二政法系统内的小权分散 政法系统的另一特点是各政法单位
13、之间的小权分散状态。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比照苏联的刑事诉讼形式规定的公检法机关互相配合与制约关系的表达。改革开放后,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那么写入刑事诉讼法,并在 1982 年修宪时,作为“我国司法工作中长期行之有效的一项好经历”写入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加以确认。详细说来,政法系统内的小权分散表如今侦查权分散、检警关系和检法关系等多个方面。首先,在侦查权方面,我国采取根据案件类型分类配置侦查权的形式,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和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案件原属检察机关的自侦范围,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监察体制改革后由监委调查,但检察院仍保存一定的侦查权
14、;此外,、间谍案件的侦查权由国家平安机关行使;军队保卫部门与监所也都有一定的侦查权。由此引发的负面后果是,一旦侦查权交叠,会引发相关部门之间的龃龉,侦查机关之间可能会互相推诿过于敏感或过于边缘的案件,也可能会争夺有实际利益的案件。其次,在检警关系中,检察院有监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预审的权利,监察体制改革后也有审查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并作出退补侦查决定或不起诉决定的权利。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依法可以提请复议复核。由于各机关内部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被退补侦查或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的决定,对侦查机关来说是办错案的标志。因此,在理论中经常会出现检警之间屡次复议复核,恳求政法委协商的情况。最后,在检法
15、关系中,法检两院宪法关系对等,但改革以来两院在机构、编制甚至改革方案中都有一定的竞争与攀比。在诉讼制度中,一方面法院与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是决定权与恳求权的关系,有主辅之分。另一方面,我国宪法赋予检察院法律监视的职能,在理论中,检察院以抗诉的方式还击法院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过去几十年来,法检两院围绕法律监视屡次角力,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检两院的冲突到达了顶点,双方都试图通过单方面司法解释来限制对方,如最高法院曾单方面规定了一次抗诉、上级抗诉原那么,并始终排挤检察机关对法院调解和执行的监视。2022 年以来,检察监视的范围大幅扩张,手段更为丰富,逐渐确立了全面全程监视的根本原那么,法检双方的角力仍然
16、是我国司法理论的日常。在权责分立,互相监视的态势下,政法机关之间的利益纠纷与权利摩擦日益增多,一方利益的实现通常是以牺牲另一方的利益为代价。特别 90 年代中期以来,改革开放进入“再集权”时期,政府部门包括法检两院都相继施行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对下级部门的考核监视。同时,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法检两院的人财物制度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两院也日益强调积极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主动争取党和人大对其工作的支持。新中国成立初期乃至改革初期的“公安独大”现象不再,三机关的冲突与龃龉加剧,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党委与政法委充任居间协调的角色,指导政法工作也就成为必然选择。换言之,政法机关的小权分散与党管政法之间存在
17、严密的组织联络与促进关系,小权分散促进了党对刀把子机关的掌握。值得注意的是,政法机关间小权分散的格局同时也进一步诱发和加剧了前述“党的指导”的竞争性代理问题。党委、党委政法委以及政法机关党组之间的权利架构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政法系统内部冲突的解决结果。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与新时代的政法工作 作为第一部专门对政法工作进展标准的党内法规,条例于 20_ 年 2 月列入党内法规二五规划,由中央政法委牵头起草,中央政法单位参加,经过多方征求意见,数易其稿,最终才达成共识,于 20_ 年 12 月通过审议,20_ 年 1月正式印发。条例共九章三十九条,除第一章总那么和第九章附那么外,其他七章对中国共
18、产党指导下的政法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一政法工作条例中的党管政法 为落实与贯彻“党管政法”原那么,条例明确了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指导,并进一步规定了党管政法的“上下左右”道路图:不仅明确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指导,也规定了地方党委、政法委以及政法单位党组指导政法工作的主体责任。1.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指导 条例开宗名义,说明制定条例的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指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在政法工作应遵循的原那么中,也进一步说明政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绝对指导,把党的指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值得注意的是,在现有的归口管理体制中,“绝对指导”是一个非常罕见的提法,作为一套发端于
19、南昌起义,奠基于三湾改编,定型于古田会议的根本原那么与制度,过去仅用于描绘党军关系。时至今日,党对其他“系统”的指导,仍然以“全面指导”而非“绝对指导”描绘。在 20_ 年 5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下称统战条例中,强调的是党对统一战线的指导。在与干部管理、纪律检查相关的工作条例中,强调的也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指导或集中统一指导。也就是说,政法系统是目前军队系统之外,唯一由党“绝对指导”的工作系统。这一方面,在逻辑上与新中国成立之初将政法系统视为“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刀把子”的表述一脉相承;也与条例第 3 条中强调的政法工作的“专政职能”相应和。当然,细数党的文件中相关表述,“绝对指导
20、”的提法早在 20_4 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中就已出现,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发言中指出:“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指导,是政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政治原那么,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绝对指导”的表述在之后的政法工作会议中反复出现。从这个意义上讲,条例中的绝对指导条款仅仅是这一原那么在新时代的制度性表述。2.“党管政法”的上下左右关系 党的绝对指导在组织上又是如何表达的?条例史无前例地以大半篇幅区分了党中央与地方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单位党组对政法工作的指导,确认了“党管政法”的“上下左右”关系。第二章确立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指导,第
21、三章到第五章规定了地方党委、政法委与政法单位党组指导政法工作的主体责任。条例的第 7、8 条明确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指导职权,包括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开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等。第三、四、五章分别规定了地方党委、政法委、各政法单位党组的指导-而非“绝对指导”。概言之,各方共享的一般性职责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组织施行政法改革方案,加强政法队伍建立等。相较于政法委的十项职责,地方党委的职责更具有统筹性与协调性,强调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与其他领域工作的协调、对政法舆情动态的分析p 掌握等。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指导
22、主体职责主要包括在本单位内贯彻落实党的政法工作部署,推动本单位的深化改革,加强政法队伍建立等。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上下左右”的区别性表述也同样未见于同期或后来的党内法规中。以统战条例为例,条例规定了党对统战工作的指导,以及中央与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战工作的职责,明确规定了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战工作的职能部门,但并没有区分党中央、地方各级党委以及统战部之间的职权。那么,为何在政法系统中必须明晰党的指导的“上下左右”关系,并作出党中央的绝对指导与其他主体的指导职责之分?一方面,这种“上下左右”关系是“民主集中制”原那么以及由此衍生的“四个服从”关系在政法系统的制度性表达。详细说来,就是“下级组织服从上
23、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另一方面,这也与我们在之前所讨论的政法系统的小权分散态势,以及由此引发的党的指导的竞争性代理问题有关。这既是对政法系统内部各主体间碎片化运作的制度性回应,也是对改革以来纵向上的权利分散,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理论的地方保护问题的回应。二党委政法委的定位与职能 条例第 3 条将政法工作定位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党指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效劳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也明确政法委作为“党委指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指导的重要组织形式”。进而在第 12 条,条例列举了政法委的十大职责,与上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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