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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长制会议制度河长制会议制度为规范河长制工作会议管理,充分发挥河长制会议在领导决策、推动工作、传递信息等方面的作用,根据AA 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关于“建立河长会议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一、总河长会议(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出席人员: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含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各河流段长。(二)召开次数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第一总河长同意,可增加召开次数。(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第一总河长提出召开;或者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第一总河长确定召开。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四)会议
2、内容 研究全市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重大事项;总结上年度工作和考核情况,审议通过下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实施细则,部署河长制重要工作;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经第一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等。(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同意后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印发。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各第一总河长牵头组织落实,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导。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市有关部门,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段长、分段长负责具体落实。二、总河长专题会议(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出席人员: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不含市河长制
3、办公室成员单位),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段长等。(二)召开次数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提出;或者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确定召开。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四)会议内容 贯彻落实第一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通报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协调、督促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研究河长制推进过程中需市级层面进行决策和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讨论通过重要规划、重要方案、重要制度等;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实施细则及其他拟提交第一总河长会议审议的事项;经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等。(五)会议落实
4、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同意后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印发。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落实和协调督导。市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市有关部门,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段长负责具体落实。三、河长会议(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出席人员:河长,河长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市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不含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河长相应河流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段长等。(二)召开次数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河长提出;或者由河长联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河长确定召开。会议由河长联系单位筹备,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
5、协调。(四)会议内容 贯彻落实市总河长会议、市总河长专题会议工作部署;调度相应河流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定推进措施;部署相应河流突出问题清理整治;组织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实行联防联控;研究确定相应河流河长制督导检查、工作考核及拟提交市总河长会议、市总河长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经市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等。(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形成会议纪要,报市级河长同意后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印发。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市级河长联系单位牵头组织落实和督导。市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市有关部门,市级河长相应河流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段长、分段长负责落实。四、市河
6、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出席人员: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有关成员。(二)召开频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安排召开;市级河长提议召开;或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确定召开。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四)会议内容 贯彻落实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河长工作部署;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确定拟提交总河长会议、总河长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等。(五)会议落实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报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印发。会议议定事项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
7、单位分别落实。五、河长制办公室联络员会议(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出席人员: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二)召开频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确定召开。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四)主要事项 贯彻落实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河长工作部署;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沟通河长制相关信息及重要事项;讨论提出河长制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意见和建议;研究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实施细则及其他拟提交市总河长会议、总河长专题会议、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的事项等。(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
8、议纪要,报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印发。会议确定事项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分别负责落实。AA 市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河长制工作动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河长制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AA 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关于“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的要求,参照潍坊市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专报信息、通报信息、政务简报信息、网络平台信息和工作报告等。第三条 信息报送要求:(一)及时高效。第一时间反映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做到重要信息不迟报、不漏报、不误报。(二)准确精
9、炼。文字表述应简明扼要、概况性强,内容要有理有据,有关数据核实无误。(三)真实可靠。所报信息实事求是,做到成绩不浮夸,问题不隐瞒。第二章 专报信息 第四条 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市级河长批办事项;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需要协调的跨流域、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以及苗头性、问题性、建议性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新闻媒体和网络反映的河长制热点舆情及处置情况等。第五条 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或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第六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专报信息进行编辑、审核、校对,经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报第一总河长、
10、总河长、市级河长。第三章 通报信息 第七条 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和市级河长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重点督办事项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表彰奖励、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事项等。第八条 通报信息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进行编辑、审核、校对,经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印发。涉及表彰奖励、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重大事项,需提交第一总河长会议研究确定。第九条 通报信息的发送范围: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市级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段长、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河长制办公室。第四章 政务简报信息 第十条 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部署、工作动态;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新思路
11、、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等。第十一条 政务简报信息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或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编辑、审核、校对,经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印发。第十二条 政务简报信息的发送范围:潍坊河长制办公室,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市级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段长、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河长制办公室。第五章 网络平台信息 第十三条 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动态、工作成效、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舆论等。第十四条 网络平台信息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或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编辑、审核、校对,经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由专人进
12、行发布。第十五条 网络平台信息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擅自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第六章 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主要内容包括: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年度工作落实情况,以及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市级河长安排事项落实情况等。第十七条 工作报告由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以及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第十八条 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河长制办公室每 2 个月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报送 1 次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报送当年度工作落实情况。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市级河长安排事项落实情况,根据要求及时报送。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
13、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和通报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并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未认真履行信息报送职责,而严重影响河长制工作开展、造成重大舆情事故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AA 市河长制部门联动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有效推动河长制各项工作,按照AA 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关于“建立部门联动制度”的要求,参照潍坊市市级河长制部门联动工作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直有关部门在河长制规划统筹、信息共享、工作检查、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工作联动。第三条 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
14、“信息互通、资共享、协调有序、务实高效”的原则,市河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在处理跨部门重要事项时,加强横向联动,按照部门职责权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河长制工作开展。第四条 工作机制 建立权责一致、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部门联动推进机制。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河长制各项工作,协助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围绕河长制中心工作,密切协作配合,合力推动任务落实。河长联系单位对所联系的河长负责,落实河长安排事项和工作任务,代表河长对相应河流河长制工作涉及的市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和协调,对沿河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河长
15、制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第二章 规划统筹 第五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综合规划、实施方案等,充分发挥统筹指导作用,引导和协调各部门抓好工作任务落实。第六条 市直各牵头部门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加强联系联动,密切协作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达到预期成效。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及时互通有关河湖水文、气象、水资、水利工程、断面水质情况、涉河湖基础地理信息、自然资资产产权情况;工业污染排放情况;农业面污染情况;畜禽养殖污染情况;渔业养殖污染情况;城镇生活污水情况;其他与河长制工作相关的信息资料等。第八条 对河长制工作相关的涉密信息、有偿服务信息等,市直有关部门应在
16、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在市河长制办公室工作框架下,优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做到涉密信息仅供河长制工作内部使用,有偿服务信息尽量无偿化。第九条 推进水利、环保、住建、国土、交通、农业、林业、畜牧等多部门软硬件数据统一联网,实现数据互通、资共享,加强对河湖水域、湿地等远程监控和监测,提高河湖管理现代化水平。第四章 联合检查 第十条 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分组对河长制工作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季度检查 1 次,可结合工作督察同步进行。第十一条 联合检查结束后,市河长制办公室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有关镇街
17、道(经济开发区)抓好问题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市河长制办公室。第五章 联合执法 第十二条 日常执法联动 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及本部门管辖权限以外的涉河违法案件和线索时,应及时告知或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水利、环保等部门在执法中遇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时,公安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置。第十三条 专项联合执法 根据工作需要,在市河长制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水利、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执法人员,针对涉河违法行为多发、频发的地区或领域进行联合执法,集中时间、集中执法力量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或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河流违法行为,维护河流管理秩序。第十四条 跨地区联合执法 对存在流窜作案、跨地区作案频发问题的河湖,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协调,定期组织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开展)跨区域联合专项执法,强化对河湖的管理保护。AA 市河长制工作督察督办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市河长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根据AA 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工作督察督办制度”的要求,参照潍坊市河长制工作市级督察督办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督察督办围绕河长制中心工作,坚持&“突出重点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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