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法人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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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总论民法总论第四章第四章 法人法人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二、法人的分类三、法人的民事能力四、法人的设立五、法人的机关六、法人的财产和责任七、法人分支机构八、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九、法人的人格权十、非法人团体一、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法人的概念与本质1、法人的概念:“法人”一词首先为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用,但未给 法人下一定义。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才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法人的概念。该法典第13条规定:“一切享有取得财产权利和能够承担义务,并且能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都是法人。”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2、事义务的组织。”一、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法人的概念与本质2、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 组织。首先,法人是社会组织区别于自然人 也就是说,社会组织,这是法人和自然人的根本区别。所谓社会组织一般是自然人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而建立 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 机整体。一、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法人的概念与本质(2)法人是一种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社会组织区别于其成员 独立承担责任区别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 体(即所谓第三民事主体)的根本特征。它主要表现在:独立的组织 独立财产 独立责任独立组织:首先,法人的民事主体
3、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 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法人成员的死亡或退出法人 组织,并不影响法人的存续。其次,法人的组织体无需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而独立存 在。如工厂的车间或班组、机关单位的科室等都不 是法人。再次,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产生和执行意志的机关 等。一、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法人的概念与本质独立财产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法人独立参加民事活动和独立负担财产责任的前提和基础。独立责任 以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负担由自己的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此有破产制度的出现)一、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法人的概念与本质一、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法人的概念与本质 2、法人的本质(1)法人本质的
4、几种主要学说 拟制说 否定说 实在说一、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法人的概念与本质“拟制说拟制说”:拟制说萌芽于罗马法时期,初创于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学,完善于近代,其代表人物是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该学说认为,民事主体必须有自由意志和意思表达能力,因而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而法人能够取得人格,只是由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否定说否定说”:即不承认法人存在的各种学说。这一学说可分为:目的财产说 受益人主体说 管理者主体说 一、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法人的概念与本质目的财产说目的财产说:法人不过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无主财产,法人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人格。而为达到特定目的由多数人的财产集合而成
5、的财产,成为一个为法律拟制的人格。受益人主体说受益人主体说:法人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而实际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只是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个人。是团体的各个成员所追求的目的。管理者主体说:管理者主体说:法人的财产,并不是属于法人本身所有,而属于管理财产的自然人,只有管理法人财产的自然人,才是法律上所称的法人。一、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法人的概念与本质 实在说:实在说:“实在说”认为,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识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又包括: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有机体说有机体说:又称“团体人格说”或“具体实在说”。认为民事主体资格与意思能力联系在一起的,法人具有团体
6、意思。因而,法律对这种实际存在的社会有机体,赋予其独立的人格,使之成为法人。组织体说:组织体说:认为法人的本质不在于其作为社会的有机体,而在于其具有适合为权利主体的组织,即法人是具有区别于其成员的团体利益,具有表达和实现自己意志的组织机构。一、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法人的概念与本质(2)对于法人制度,有几点是明确的:第一、法人地位是法律赋予的。第二、法人与自然人其实并不是相互拟制的。法人是 在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对于团体参与民商事活 动的承认。德国学者托马斯莱塞尔(TomasRaiser)就法人本质的不同学说,提出一种十分客观的评价。他认为:应将它们理解为从不同的侧面对法人制度及其背后所存在的社会
7、现象所作的不同的解释,由于他们各自只澄清了某一侧面,故而他们可以相互并存,并可相互补充,而其中任何一种学说都不具有绝对正确性。一、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法人的概念与本质 对于我们对法人本质的认识:“拟制说”正确地认识到了自然人和法人是两类不同的民事主体,强调所有社会组织的内部规范结构,进而承认各种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可塑性,为建立一个开放型的民事主体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但它仅是从存在价值和作用方面而不是从事物本体方面来认识法人,并否认法人团体的行为与团体成员的行为相互独立,试图仅用拟制为自然人的法技术来解释独特的法人现象,难免不能从根本上阐述法人的本质。一、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法人的概念与本质 “
8、实在说”正确地认识到了团体是社会生活中与个人相区别、相独立的活动单元,有自己独立生存的价值和作用,法律不应该将团体拟制为自然人,而应该将其确认为与自然人并列的民事主体。法律在此的作用仅是“发现”而不是“创造”。但它过于注重团体的现实存在和自治行为的意义,低估了团体内部法律规范结构的作用,以及国家对其进行限制和引导的功能。必须承认,无论是团体还是个人的主体资格都是法律赋予的结果。所以,我们只有既强调团体的社会存在,又强调法律在赋予团体法人资格中的作用,才可能会对法人本质有一个较为全面的理解。二、法人的分类二、法人的分类1、外国有关法人的分类 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是
9、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 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而设立的 法人。二、法人的分类二、法人的分类(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人的组合。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二、法人的分类二、法人的分类成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因而
10、没有法人成员(社员)。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其成员(社员),并享 有成员权(社员权)。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则于法人成立时与法人相脱离。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行为属于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且须为生前 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的行为。二、法人的分类二、法人的分类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故又称自律法人。财团法人则没有该机关,故又称他律法人。目的不同。设立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盈利,也可以为了公益,因而社团法人可分为盈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只能为了公益,所以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二、法人的分类二、法人
11、的分类 社团法人与合伙的区别社团法人与合伙的区别(参见教材p130)目的:永久暂时 名称:特定名称,组织体可以无名称,是各个人的 集合 财产:法人所有合伙人共有 债务:法人财产承担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法人的分类二、法人的分类(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根据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可把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社员)为活 动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如其以公益为目的。中间法 人是指既非为了公益、又非为了成员的经济利益的法人,如社交俱乐部、校友会、同乡会等。二、法人的分类
12、二、法人的分类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主要区别有:目的不同 营利法人以取得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社员)为目的;公益法人则以公益为目的。设立准则不同 营利法人的设立依特别法如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公益法人则除有特别法外,一般依民法的规定设立。设立程序不同 营利法人的设立,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不需要得到主管机关的许可;公益法人则必须得到这种许可后才能成立。法律形式不同 营利法人只能采取社团法人形式。二、法人的分类二、法人的分类(4)普通法人与特殊法人(参见教材p132)普通法人:根据民商的普通法(民法)而设立的法人。特殊法人:依据民事特别法而设立的法人。(eg银行法、保险法而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5)本
13、国法人与外国法人(参见教材p133)具有本国国籍的为本国法人 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为外国法人。问题:如何确定公司的国籍?二、法人的分类二、法人的分类标准多样:有设立人国籍说、资本控制说、准据法说、住所 地说等观点。我国采用的准据法说和住所地说依据中国法律,且在中国设立的法人为中国法人。以此标准,请思考:外资企业是属于中国还是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在华的分支机构呢?答: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的资格,外国公 司应该对于其分支机构活动承担责任。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属于非法人团体。二、法人的分类二、法人的分类2、我国对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
14、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二、法人的分类二、法人的分类 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机关法人的基本特征是:机关法人的基本特征是:(1)机关代表国家从事各种行政管理工作时,并不以法人 的身份出现。(2)机关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从事商品经济活动时,(如 购置办公用品、租用房屋或交通工具等),以法人的 资格进行活动的,这时它与其他当事人处于平等的
15、法 律地位。(3)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进行核准 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二、法人的分类二、法人的分类 事事业业单单位位法法人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这些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它们的独立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也可以 通过集资入股或集体出资等方式取得 依照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组建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由自然人和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二、法人的分类二、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
16、团体法人公法人否是可以是否私法人是否可以是是营利性法人是否否否公益性法人否是是是社团法人可以是是是是财团法人可以是否否否三、法人的民事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点:它是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法人享 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2)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的起、止的时间 起:法人的成立起就具有了权力能力 止:法人终止就消灭三、法人的民事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能力(3)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法人的权力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力能力有
17、所不同,法人的权力能力受到限制:自然性质的限制:亲属、继承关系、以身体为前提的人身权,法人不能 享有。法规的限制:特别的法规对于特定类型的法人的权力能力限制。例如清算组织的权力能力限制。法人目的限制:在我国,“目的限制”就是“经营范围”的限制。三、法人的民事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能力(4)法人目的限制的性质思考: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法人是按照一定的目的而设立的,如果法人成立后,在对外的民事活动中,有可能参与一些活动,而这些活动却不属于法人设立时的目的。那么,这些违反最初法人设立目的之行为,是否有效,或者说这些行为的效力如何?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如何理解如下问题:法人的设立目的对于法人而言,起到
18、什么作用?三、法人的民事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设立目的对于法人的效力的学说归纳:法人的设立目的对于法人的效力的学说归纳:(参见教材p135)权力能力说行为能力说代表行为说内部责任说三、法人的民事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能力权力能力限制说:权力能力限制说:认为法人设立的目的是对法人权力能力的限制。因此,超出法人目的,法人在此方面就无行为能力,即已经不是民事主体,则行为当然无效。行为能力限制说行为能力限制说:超出法人目的之行为,法律效果是:超此范围时候,法人没有行为能力而已。正如未成年人超过其行为能力去参与民事活动。此时的效力是可以撤销的行为,也可追认。三、法人的民事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能力代表权限
19、制说代表权限制说 因为法人的经营活动都是由其代表人(如董事)进行,如果超过其目的范围,只是这些法人的代表人超出其代理权限而已。故可以经过本人的追认也可能有效。内部责任说内部责任说:法人的行为对外完全有效,而仅仅是对内产生责任承担问题。三、法人的民事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能力现在一般的观点:现在一般的观点:行为能力限制说 我国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参见教材p136)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 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 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三、法人的民事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能力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不同的观点:法人实在说:法人有行为能力。法人拟
20、制说:否定法人行为能力。请大家参看教材p137,第二段第一句话,发表你的看法(参看民法通则的42、49条)问:教材中问:教材中“可以认定中国民法采法人实在说中的法人组织可以认定中国民法采法人实在说中的法人组织 体说体说”这个观点从何得出?这个观点从何得出?三、法人的民事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能力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
21、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法人的民事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能力 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2、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因此,教材中的这句话似乎应该这样写:“根据民法通则第根据民法通则第3636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承认法人具有行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承认法人具有行为能力。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第为能力。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第4242、4949条之规定,可以认为条之规定,可以认为法人的行为能力的范围是其经营范围。法人的行为能力的范围是其经营范围。”三、法人的民事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能力(2)行为能力的范围: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何意思?以前我们学过“行为能力的范围”这个词语吗?回忆我们刚刚学习过的关于“法人权利能力范围”的
23、规定。法人制度中,行为能力的范围就是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法人目的)。问:法人行为能力的产生时刻?答:法人成立的时候就产生了法人的行为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能力问:法人如果超过了其行为能力的活动,法律后果是什么?最初的观点认为: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应受其目的事业范围的限制,即法人只有在其目的事业范围内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目的事业范围则无民事行为能力。请问:这种规定将带来什么问题?解决方法呢?法人的行为能力如何体现?究竟什么行为才可以看作是法人的行为?三、法人的民事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能力 我国合同法摒弃了我国以前有关民事立法的作法,废除了越围规则,该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
24、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三、法人的民事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能力3、法人的代表人(1)法人代表人的含义(参见教材p137)法人的代表人是代表法人的参与民事活动的自然人自然人。(2)关于法人代表人的学说 代表说:法人实在说为前提,法人的代表人与法人就是 同一人格,一个整体,代表人属于法人的一个机构。代 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代理说:代理
25、的出现必须是两个独立主体的存在,因 此,代理人的活动仅仅是法人的代理人。这个学说站 在法人拟制说的基础上。三、法人的民事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能力中国的立法采用代表说: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三、法人的民事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能力(3)代理和代表的区别法律行为方面:效果都是归于法人。代表人的违法行为:代表说:直接就是法人的违法 代理说:是法人代替其代理人承担责任类似于雇主责任)事实行为方面:代表说:就是法人的行为,效果直接归于法人。代理说:类似代理行为关系(注意代理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才可能被代理。也就是说只有法律行为才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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