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需要哪些材料_工伤鉴定赔偿标准(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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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鉴定需要哪些材料_工伤鉴定赔偿标准(2) 2022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书目、工伤保险药品书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与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需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
2、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书目、工伤保险药品书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协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协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须要,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协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峻或者状况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动实
3、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接着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依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书目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须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须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4、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
5、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配适当工作。难以支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根
6、据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7、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
8、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给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肯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供应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实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给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给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9、,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其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给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劳动局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 1)极重度
10、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丢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丢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峻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丢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靠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
11、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裂开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2、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二级伤残 1) 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丢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丢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
13、能完全丢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丢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丢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靠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靠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
14、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15、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三级伤残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急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实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
16、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丢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丢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丢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丢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丢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
17、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靠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稍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
18、依靠;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样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峻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四级伤残 1)中度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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