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知识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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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知识讲解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下面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基础学问刑法学问讲解,供大家共享。 公共基础学问刑法学问讲解:解除犯罪的事由 (一)正值防卫 1.正值防卫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刑法其次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值防卫,不负刑 事责任。;刑法关于正值防卫的这一法定概念更为准确、详细地揭示了正值防卫的内容,对于在司法实践 中正确认定正值防卫行为,科学地区分正值防卫与防卫过当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依据刑法其次
2、十条关于正值防卫概念的规定,我们认为正值防卫的构成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的统一。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关于不法侵害的起先时间,在一般状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 侵害时为其起先,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逼非常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开危害 结果时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起先。 在不法侵害尚未起先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 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防卫相识与防卫
3、意志。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值防卫。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 害对方,有意挑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值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 具有防卫意识,是滥用正值防卫的行为,因而是有意犯罪。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 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的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故不属于正值防 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有意损害罪等。但是,在斗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 正值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值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有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值防卫的其他条件。 (4)针对不法侵
4、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一般来说,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包括两种状况:一是针对 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即当不法侵害人运用自己的财产作 为犯罪工具或手段时,假如能够通过毁损其财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爱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则可以通过 毁损其财产进行正值防卫。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 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爱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 损害后果,即所爱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差距过大,不能为了爱护微小权利而造成不 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 2.防卫过当及其刑
5、事责任 依据刑法其次十条其次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并不是一 个独立的罪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 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3、特别正值防卫 刑法其次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平安 的暴力犯罪,实行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这一规定,称之 为特别防卫。特别防卫的防卫性质和防卫条件与前述的防卫理论是一样的,其特别之处有两点:一是针 对杀人、抢劫等严峻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犯罪所作的特别规定;二
6、是针对这种特殊严峻的暴力犯罪所采 取的特别防卫措施。所以,它又是对刑法其次十条第一款的一个补充,以便更加有力地制止严峻的暴力 犯罪。 (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采纳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需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 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条件 (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急。现实危急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 危急。假如事实上并不存在危急,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急,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 此,应根据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2)危急正在发生。危急正在发生,是指危急已经发行或者燃
7、眉之急并且尚未消退,其实质是合法 权益正处于受威逼之中。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必需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急时, 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解除危急,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爱护较大合法权益;假如有其他方 法解除危急,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急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4)具有避险意识。避险意识由避险相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相识是指行为人相识到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急,相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 才能爱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相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爱护合法权益的
8、正值合法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 为人出于爱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急的目的。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其次十一条其次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惩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 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 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 个别状况下,可能由间接有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
9、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 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状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公共基础学问刑法学问讲解: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刑法其次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有意犯罪;。刑法其次十六条其次款 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前者是一般共同犯罪的 概念,后者是犯罪集团的概念。 (二)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概念与种类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
10、犯罪中的首要分 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2.主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其次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特地规定。依据这一规定,主犯的 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惩罚;二是对 其他的主犯,应当根据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惩罚。 3、从犯的概念与种类 刑法其次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协助作用的,是从犯0 ;从犯,从其在共同 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的或者协助作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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