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本科白》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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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税收主讲教师:尹音频主讲教师:尹音频教授目录第第1章章 国际税收与国际税收学国际税收与国际税收学第第2章章 国际税收要素国际税收要素第第3章章 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第第4章章 国际重复征税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避免第第5章章 国际双重征税的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免除第第6章章 国际避税国际避税第第7章章 国际反避税国际反避税第第8章章 涉外税收涉外税收第第9章章 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第第3章章 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3.1 国际重复征税的内涵国际重复征税的内涵3.2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3.3 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3.1 国际重复征税的内涵国际重复征税的
2、内涵一、重复征税的基本类型一、重复征税的基本类型(一)税制性重复征税(二)法律性重复征税(三)经济性重复征税(一)税制性重复征税1.含义:这是由于各国普遍实行复税制含义:这是由于各国普遍实行复税制所引起的重复征税。所引起的重复征税。2.特征特征征税主体:同一的课税权主体征税主体:同一的课税权主体征税客体:同一的征税对象征税客体:同一的征税对象纳税主体:同一的纳税人与不同的纳税人纳税主体:同一的纳税人与不同的纳税人3.范围:国内范围:国内(二)法律性重复征税1.含义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课税权主体行使各自的课税权,以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征税所引起的重复课税。2.特征征税主体:非同
3、一的课税权主体征税客体:同一的征税对象纳税主体:同一的纳税人同一的纳税人3.范围:一般发生在国际(三)经济性重复征税1.含义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同一课税权主体或不同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经济渊源的不同纳税人的重复征税。2.特征征税主体:同一的与非同一的课税权主体征税客体:同一的征税对象纳税主体:非同一的纳税人非同一的纳税人3.范围:国内、国际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内涵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内涵(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定义与类型(P46)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不同课税权主体,在同一时期,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对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税源征收同类税收所造成的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
4、税一般包括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两种类型。法律性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期间内,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类似的税收。经济性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期间内,对不同纳税人的属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征收了相同或类似的税,最为典型的是有关国家对公司利润和股东股息的重复征税。(二)学术界对国际重复征税概念的不同表述1.西方学者与国际经济组织对国际双重征税概念的表述(1)德国的斯的勒(Spitale)认为:“国际重复征税是各自享有独立税收管辖权的税务当局对同一税收客体征税的一种法律规范的冲突。(2)瑞士克恩奇特认为
5、:“国际财政法不仅只从狭义上来防止国际双重课税,而且日益致力于从广义上来解决消除国际双重课税的问题,广义的国际双重课税之所以存在,与其说是纳税主体在法律上的同一,母宁说是其经济上的同一,或者用另一个说法:两个国家对掌握在两个人之手的同一纳税客体进行课税,他们(虽然在法律上具有正式的差异性)在经济上具有实质的同一性;或者说,不论怎样,他们(在经济上)是有关联的(同伙);其结果就是尽管纳税主体在法律上有实质性的差异,而实际上,一个人和另一个同样的人却被课了双重税。”。(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63年“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范本”的报告中说: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6、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收客体征收类似的税”。这一定义,一般说来在国际上已为国际税收当事人或税法专家所认可。2.关于国际双重征税概念外延的讨论(1)法律性双重征税论(狭义论)。大多数国际税法学家的观点以及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中规定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主要是避免法律性双重征税。(2)法律性与经济性两种双重征税论(广义论)。(3)国际双层征税论。(4)国际双重征税与国际双重征税论。3.1完3.2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一、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与发展一、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与发展(一)内涵导因:同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同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二二)外延导因:不同税收管
7、辖权的重叠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一)内涵导因:同种税收管辖权同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的重叠1.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2.公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3.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自然人;法人)(二二)外延导因:不同税收管辖权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重叠的重叠I.相关的国家均采用一种不同的税收管辖权1.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2.地域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3.居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相关的国家均采用两种(或以上)不同的税收管辖权1.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甲国:居民管辖权乙国:地域管辖权甲国居民的甲国所得(甲征)乙国居民的乙国所得(乙征)乙国居民的甲国所得甲国居民的乙国所得甲国居
8、民的乙国所得(甲征甲征)+(乙征乙征)2.地域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甲国(美):公民管辖权乙国(中):地域管辖权甲国公民A的甲国所得(甲征)乙国居民的乙国所得(乙征)乙国居民的甲国所得甲国公民甲国公民A的乙国所的乙国所得得5000(甲征甲征)+(乙征乙征)相关的国家均采用两种(或以上)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甲国:地域与居民管辖权(外延的扩大)乙国:地域与居民管辖权甲国居民的甲国所得(甲征)乙国公民的乙国所得(乙征)乙国公民的甲国所得乙国公民的甲国所得(甲征甲征)+(乙征乙征)甲国居民的乙国所得甲国居民的乙国所得(甲征甲征)+(乙征乙征)二、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与二、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与发展发
9、展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起因直接导源于有关国家的税制结构,是由于相关国家的同一种税收管辖(居民或公民)所指向的跨国征税对象,都是出自同一的经济渊源。它的具体表现形态如下:1.跨国股息的国际重复征税2.跨国信托分红的国际重复征税3跨国遗产价值的国际重复征税 3.2节完 3.3 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1.国际重复征税违反税收的公平原则2.国际重复征税阻碍国际经济的发展3.国际重复征税影响有关国家之间的经 济利益关系若征税本国经济受影响若不征税本国财政受影响第三章完第第4章章 国际重复征税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避免4.1 约束居民约束居民(公民公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管辖权的国际规范4.2
10、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4.1 约束居民约束居民(公民公民)管辖权的管辖权的国际规范国际规范一、约束公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一、约束公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一一)自然人公民自然人公民1.国籍与公民(1)国籍国籍(Nationality)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国民的资格,具有某国国籍的国民即赋有该国法定的权利和义务。(2)公民公民: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2.公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1)各国民法对自然人国籍的认定,通行三种标准:法律标准。血统标准.出生地标准.(2)国际约束规范国际上约束各主权国家对他们行使公民管辖权的规范通常是法律标准。所谓法律标准
11、所谓法律标准:即要求各主权国家只限于对本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个人行使公民管辖权,而不能扩大对非公民个人按照法律标准行使公民管辖权。(P62)(二二)公民公司公民公司 “国籍公司”(National Co)确认主要有以下几种标准:采取法律标准.根据公司投资者的个人国籍。依据公司负责人的国籍。依据公司实际管理的所在地。依据企业的主要机构所在地。在这几种标准中,法律标准法律标准的应用更为普遍。即凡是根据本国有关法律组建并注册的公司为本国国籍公司。(P64)(三三)国籍变动和双重国籍的处理国籍变动和双重国籍的处理1.国籍变动自然人因出生地或血统关系而取得国籍后,还有可能发生国籍变动,如加入国籍、丧失国籍和
12、恢复国籍等。2.双重国籍的处理由于各国国内法有关国籍的规定存在着差异,以及因种种情况所产生的国籍变动,一个自然人就有可能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即双重国籍。对于双重国籍问题,国际上一般都是由有关国家协商解决。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主张采用“一人一籍”的国籍原则。(四四)税收公民管辖权的局限性税收公民管辖权的局限性由于跨国纳税人的经营活动频繁越出自己国籍国的界限,税收公民管辖权的行使日益显示出其局限性.基于上述原因,目前只有少数国家仍在行使公民管辖权,绝大多数国家基于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为居民管辖权,在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等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中采用的也是居民管辖权。4.1 约束属人
13、管辖权的国际规范约束属人管辖权的国际规范二、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二、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一)自然人居民的判定I.户籍与居民户籍与居民(1)户籍(domicile):指一个人(或公司)属于某一国家(或地区)居民的资格。(2)居民(Inhabitant,或resident):居住在本国境内并受本国法律管辖的一切人。II.自然人户籍的判定标准自然人户籍的判定标准1.法律标准(意愿标准)2.户籍标准 1.法律标准法律标准(意愿标准意愿标准)凡属本国的公民(住在国内者)和有各种居留证明的外国侨民,均属于本国居民,都应对其来向世界各地的所得征税;凡非上属范围者,则为非居民,只对其来自本国的所得征
14、税。2.户籍标准户籍标准(P63)凡在本国有住所,居住达到一定期限的个人,包括本国公民和外国人,均为本国居民,政府要对其来自世界各地的所得征税;非上属范围者,即为非居民,只对其来自本国人所得征税。户籍标准具体又可分为:(1)住所或居所标准(2)居住时间标准(1)住所或居所标准住所或居所标准一些国家规定,一个自然人如果在本国境内拥有住所或居所,则为本国居民。住所住所(Domicile):是指人的永久性居住场所,一般是指配偶、家庭及财产的所在地.居所居所(Residence)则是指人的习惯性居住场所,它是纳税人不定期居住的场所,即为经商、求学、谋生等目的而作非长期居住的场所。(2)时间标准时间标准
15、一些国家以自然人在本国居住或停留时间的长短作为判定其是否为本国居民的标准,如果一个人在本国境内居住或停留的时间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期间,即为本国居民纳税人。在实践中,许多国家对上述三种确定个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往往同时使用,以便准确认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更好地行使居民管辖权。自然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自然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由于各国的国内法规定不同,因而确定居民身份的结果也不同。这样,同一跨国纳税人可能被确定为两个国家的居民,从而一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有可能具有双重居民的身份。确定这种具有双重居民身份的跨国纳税人最终应届于哪国居民,由哪国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已不能单纯依靠上述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也不
16、可能由一个国家的税法作出处理。只有在上述居民标准的基础上,通过有关国家之间的协调,考虑其标准的先后次序,才能基本解决双重居民身份问题。对于具有双重居民身份的自然人,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将各种标准进行如下排序,然后依据这些标准以及通过国家之间的协商来判定其最终居民身份。(1)永久性住所(Permanent.Home)。(2)重要利益中心(Centre.of Vital Interests)。(3)习惯性居所(Habitual Abode)。(4)国籍(Nationality)。(二)法人居民的判定(二)法人居民的判定I.法人的类型法人的类型法人(Judicial person):是自然人的对称,是
17、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和义务的社会组织。即法律赋以人的资格,从而形成一个等同于人的独立的权利和义务的社团组织,通俗地讲:是指企业和事业单位。法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并经批准。具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上的财产义务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法人进行以下分类:(1)法律上的分类,依股东责任为划分标准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合名会社)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有限会社)两合公司(Kommanditgese shaft)(合资会社)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或
18、(stock or business corporation)(株式会社)。合伙企业(partnership)(2)国籍为划分标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多国籍公司)(Trans company)(3)按公司之间的关系分类无关联企业联属企业.居民公司的判定标准居民公司的判定标准1.法律标准法律标准(P65)凡在本国各级政府注册,取得了法人地位的公司、企业,不论其主要经营活动、管理和控制中心或总机构是否在本国,也不论其投资者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确定为本国居民公司,本国政府可对其来源于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没有在本国注册的公司,政府则只对其来源于本国的取得征税。2.户籍标准户
19、籍标准户籍标准:户籍标准:是以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征税标准。(P66)各国对于居民公司(Resident Company)的确定标准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总机构标准(2)控制和管理中心标准(3)主要经营活动标准(4)控股权标准从各国的实践看,许多国家都是兼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标准来判定居民公司。.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由于各国采用的居民公司标准不同,也会出现一个跨国法人同时被两个国家确认为居民公司的情况。解决双重居民公司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为判定标准。4.1完4.2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约束
20、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一国地域管辖权行使的范围限于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课税对象,无论这一课税对象应归属于本国的居民(公民)还是非居民(非公民)。因此,各类课税对象,包括所得额、商品流转额和一般财产价值的来源地或存在地的确定就成为地域管辖权确立的关键环节。相对而言,商品流转额的发生地是比较明确的,各国在商品税的征税权问题上也未表现出突出的矛盾,因此我们以下主要介绍关于所得来源地和一般财产价值存在地确定标准的国际惯例。一、关于跨国劳务所得来源地的一、关于跨国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确定(一)各国对跨国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劳务所得包括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两种。独立劳务所得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
21、非雇佣的各种劳动,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化、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和会计师等独立劳动所获取的所得。非独立劳务所得是指受聘或受雇于他人的工薪收入者所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的报酬。确定劳务所得的来源地,国际上主要通行以下三种标准:1劳务提供地标准劳务提供地标准劳务提供地标准,即跨国纳税人在哪个国家提供劳务、在哪个国家工作,由此获得的劳务报酬即为来源于哪个国家的所得。对从事独立劳动者,主要看他从事活动的固定基地在哪个国家。对从事非独立劳动者,主要看他的服务地点在哪国。2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以支付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设机构所在国为标准。3停留时间停留时
22、间即跨国纳税人在一国境内停留一定时期,该国就可以判定该人在此期间获取的所得是来源于其国境内。目前,许多国家采用劳务提供地标准。(二)跨国独立劳动所得的国际约束规范1条件条件跨国独立劳动者在非居住国出场出场(1)固定基地标准(Fixed Base);(2)停留时间标准;(3)标准:有待协商(1)固定基地标准固定基地标准(Fixed Base)独立劳动者取得的所得与固定基地有着密切的联系。采用固定基地标准,是指以一个跨国独立劳动者在某一国家是否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从事专业性劳务活动,并通过该固定基地取得所得为依据,来确定独立劳务所得的来源地。如果该跨国自然人为从事其专业性劳务活动,在某一国设有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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