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概述》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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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章第五章 合同履行合同履行 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合同履行概述 1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如交付约定标的物,完成约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提供约定的服务等。1、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债务的行为,即所谓债务人为给付行为。这是合同履行的起码要求。2、从合同效力方面观察,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并且的构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因此许多立法例把合同的履行规定在合同效力标题下。2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情势变更原则。3 第二节
2、合同履行的规则第二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履行规则,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履行规则主要有:一、法定义务规则一、法定义务规则 二、正确履行二、正确履行 主要包括:1。履行主体正确。2履行标的正确。3履行时间正确。4履行地点正确。5履行方式正确。4 三、亲自履行三、亲自履行 四、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四、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合同内容的欠缺或约定不明,首要的补救方法就是明确化,即将欠缺的条款补充,将不明的条款明确。这种明确化,事实上是合同解释的内容。明确化的步骤有二:其一是由当事人补充;其二是由当事人确定。当事人补充就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的形式,就内容不明的条
3、款或欠缺的条款签订补充协议,以便执行。当事人确定是指在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由当事人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约定不明或欠缺的合同条款。条款欠缺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并不是没有任何条款。在当事人不能协商补充的时候,应根据已有的合同条款来确定约定不明的条款内容,如果已有的条款仍不足以确定的,则应根据通常的交易习惯来确定。5合同内容明确化的补救方法具体内容主要有:(一)质量不明条款的履行 (二)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 (三)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 (四)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 (五)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 (六)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 五、第三人履行五、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履行的情况在现实中有两种表现,种是第三
4、人的直接履行,一种是第三人的代理履行;,六、价格变动的履行六、价格变动的履行6 七、不完全履行七、不完全履行 这一规则主要包括中止履行、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中止履行是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部分履行是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部分义务的情况。通常法律要求合同的履行应是全部履行,因此,对于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但是,如果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接受。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债务人先归还一部分款项的,债权人不得以部分履行为由拒绝接受履行,因为这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造成损害。当然,部分履行给债权人
5、增加的费用,要由债务人承担。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按照正确履行规则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推迟或提前,对于债权人来说,都不是他希望出现的。合同债务的履行,推迟对债权人显然是不利的,提前一般也会给债权人造成不便。因此,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履行。但是,如果这种提前履行对债权人不会造成任何损害的,债权人就不得拒绝接受履行了。7八、情势变更八、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顾名思义,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果时,若
6、仍然要求当事人按原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这种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发生变化的法律规则,就是情势变更规则。理论上习惯称为情势变更原则,我们姑且从之。8第三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三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9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双务合同的关联性(牵连性)所决定的。所谓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10(二)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
7、提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首先,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其次,双方所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力求公平,但并不意味价值完全相等。2、互负的义务均以到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发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11二、先履行债务抗辩权二、先履行债务抗辩权(一)概念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言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8、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凡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12(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履行一方可一时地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或见,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
9、违约责任。13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一)定义: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4 (二)成立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为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
10、也便于他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以膻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15(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16 第四节合同履行的保全第四节合同履行的保全 一、合同保全制度概述一、合同保全制度概述(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债权仅发生在特定的当
11、事人之间。然而,这并意味着债权不产生任何对外效力。其主要特点在于:1、合同的保全是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2、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有两种,即确认债权人享有代和撤。3、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17(二)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但两者又区别:1、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2、合同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3、担保较之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象担保权人那样能够
12、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18二、代位权二、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位权也称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有如下特点:191、代位权是债权人为自己目的居于他人之位代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A、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权利。次债务人,就是债务人的债务人,这是在合同法解释中提出的概念。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合同关系的第三人。B、代位权是债权人以
13、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同于代理权。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虽可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但其行使权利,旨在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不是单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行使此种权利。20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代位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皆源于法律的规定。它是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关系的存在,而由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徼定的用以保护 其债权实现的权利。这一权利与合同的生效同时产生,而不管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有对此项权利的明确约定。3、代位权具有保全功能。在内容上,代位权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它是债权中包含的、除请求权以外的权能,即保全权能。不是诉讼上的权利,而是一种实体
14、权利。4、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如果债务人以作为的方式处分其财产,则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保护自己的债权。21(二)代位权适用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A、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是到期债权。否则,所谓代位权也就无以确立;B、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专
15、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是指须由债务人亲自行使才产生法律效力的财产权。这种权利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22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 就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代位权主要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已到期限的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行使的权利。因此怠于行使权利必须影响到债务人的责任履行、有害于债人的债权,否则债权不不能行使代位权。23(三)代位权的行使 债
16、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若以债务人名义行使,就不存在代位问题,会因此破坏代理制度的法律效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在立法上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行使方式,一种是裁判行使方式。(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对债权人的效力。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以就行使此权利的结果直接受偿(前已述);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而产生的费用,法律规定由债务人负担。242、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的债权受到限制,即债务人不得再对自己的债权行使处分权。否则如果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享有对自己债权的处分权,如抛弃、免除、让与等到,则代位权制度就会失去意义;2)债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但并不是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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