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第》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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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一)定义-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目的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要式行为3.行为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5.依法进行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中介机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个人(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付款人)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收款人)3
2、.银行不垫款原则。(中介)四个层次制定机关内容时间(一)支付法律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5.10通过1996.1.1实施(二)行政法规国务院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8.21发布1997.10.1实施(三)规章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票据
3、-无效 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金额中文大写的要求:(1)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繁体字,也应受理。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2)“元”-应写“整”“角”-可以不写“整”“分”-不写“整”(3)“人民币”封头,不得留有空白2、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508.50,应写成人
4、民币壹仟伍佰零捌元伍角。(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3009.24,应写成人民币叁仟零玖元贰角肆分;又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前面加“零”月:1、2、10日:1-9、10、20、30前面加“壹”日:11-19小写大写
5、不规范银行不受理银行受理,但造成损失自行承担。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中文大写和和阿拉伯阿拉伯数码数码同时记载同时记载,二者必,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地区和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金额大写可以可以使使用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1、金额大小写不一致、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怎么办?怎么办?-以大写为准么?以大写为准么?2、中文大写不熟,能用英文么?、中文大写不熟,能用英文么?-确实
6、写不标准怎么办呢?确实写不标准怎么办呢?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真实,不得伪造、变造。造、变造。伪造伪造-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签章的行为。的行为。变造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签章以外的记载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单位单位个人个人 (签名(签名、盖章盖章或者或者签名加盖章)签名加盖章)公章(财务章)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签名、盖章盖章或者或者签名加盖
7、章签名加盖章;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可以更改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签章证明。第二节 现 金 管 理一、使用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劳务报酬3、奖金4、劳保福利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6、必须携带的差旅费7、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二、限额:1、一般单位:3-
8、5天日常零星开支2、边远地区,交通不便:5-15天日常零星开支第二节 现 金 管 理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当日送存银行2、不得“坐支”3、写明用途4、特殊情况使用现金的-申请,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银行审核5、“七不准”:白条顶库;单位之间借用;套现;代他人存取;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发行变相货币。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1、各单位建立制度并组织实施2、单位负责人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3、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1、建立岗位责任制2、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支
9、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选取合格人员,定期轮岗、换岗。(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1、申请2、审批3、复核4、支付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人民币、活期(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一、存款人不同1、个人(含邮政银行卡)2、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二、用途不同(单位户)1、基本户2、一般户3、专用户4、临时户三、开户地不同1、本地2、异地(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3.守
10、法原则。(不得从事犯法活动)4.为存款人保密原则。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开立地点-注册地或住所地,异地2.填制开户申请书单位个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 如因特殊原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的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被授权人本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书(1个)(3个)因存款人要办理预留签名或名章等开户手续,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提倡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3.开户银行依法审查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4.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依法核准-在2个工
11、作日内。5.开立账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6.签定协议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预留签章卡片。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变更情形:存款人账户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事由(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
1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企业不存在了注意事项:(1)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2)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3)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
13、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注册验资临时存款户获批成立未获批成立临时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基本账户(临基)银行转账存入 现金存入 账户内将资金转回原账户 出示现金缴款单和身份证,提现(4)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5)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单位不欠银行债务一年内未发生收付业务变更撤销人行开户银行(2日内)(5日内)账户开户原因数量限制现金存取有关规
14、定三、基本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日常转账结算和和现金收付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前提。(二)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三)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1.企业法人2.非企业法人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15、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个人个人;非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非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3 3、预算管理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批文或登记证批文或登记证+财政部同意财政部同意开户的证明开户的证明 非预算管理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批文或登记证批文或登记证8 8、外国驻华机构外国驻华机构国家有关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的批文或证明 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国家国家
16、登记机关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颁发的登记证1111、独立核算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的附属机构主管部门基本账户主管部门基本账户的开户登记证和批文的开户登记证和批文四、一般存款账户(一)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二)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1.开
17、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五、专用存款账户(一)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二)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
18、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三)条件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四)证明文件 收入汇缴账户业务支出账户销售收入基本户基本户日常开支存入转账存入取出六
19、、临时存款账户(一)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开立的条件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 4.境外(含港澳台)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储蓄账户
20、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储蓄账户可转账、存现、取现可转账、存现、取现可存现、可取现可存现、可取现不可转账不可转账(但本人名下储蓄账户之间,储蓄账但本人名下储蓄账户之间,储蓄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之间户和个人结算账户之间可转账可转账。)(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1)工资、资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货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还(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1)其
21、他合法款项(三)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内地通行证、武警身份证件、护照等。(四)注意事项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
22、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二)证明文件1、经营地和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经营地和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户基本存款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户的证明未开立基本存款户的证明。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贷款的借款合同。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的存款人,在异地
23、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隶属单位的证明。账户开户原因数量限制现金存取有关规定基本户(前提)企业成立后的第一个账户日常活动1个可存,可取一般户借款 等-可存,不可取专用户特定用途-卡-只能从基本户转入,不可存取财-不可取基建-经批准,可取现粮、棉、油收购-规定内可取收入汇缴-只收不付业务支出-只付不收临时户1、临时机构2、异地的临时活动3、注册验资 只收不付(2年)结算现金结算支付结算票据结算非票据结算支票汇票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汇兑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
24、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狭义)在我国,票据包括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多选)第四节 票据结算X 发票(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作成票据。票据的签发,不是为了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为了创设一种权利。无票据即无票据权利。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具备法定格式才能有效。除票据法另有规定者外,不具备法定格式的,不发生票据的效力。票据格式表现为票据的必须记载的事项、票据用纸、书写方法、书写用具及墨水颜色等。法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不齐备而又被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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