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销售管理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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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销售管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为了提高本公司经营运作,加强产品市场的开发及维护,公司打算确立经济责任制,采纳重管重制政策,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各种业务治理公司营销策略,实行设立经销点的经销制,同时为加强经销网络的维护,致力开发符合条件的经销商及包干制业务,应定期走访各经销点,每月对全部经销商的业绩审评,对销售业绩突出者予以嘉奖,并随时做好全部客户的销前、后效劳工作。 二、岗位职责: 2.1销售副总: a.负责总公司各项销售政策的实施及各项制度的执行。b.组织并参加市场调查和猜测,准时反应市场信息和客户要求。c.会同销售部经理制定和完善销售承包责任制,制定年销售规划,各时期营销策略。d.
2、对营销网络的维护建立,并将信息准时反应至公司总经理。e.负责资金回笼工作,主持解决全部经济合同的纠纷事务。f.会同分公司总经理,技术部主管制订订货排产规划。 2.2销售部:a.负责企业产品的销售、售后效劳工作。b.严格依销售制度及第十二条款之合同治理规定,贯彻并执行。c.负责编制“销售合同”,“工矿合同”“订货排产状况汇总表”。d.负责对驻外各经销点监视、检查、反应工作。并对其经营负责。e.制订本部门的治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程序文件,并负责落实与考核。f.负责资金回笼工作。g.负责联系储运业务。h.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培训工作。 制度大全网-,为您细心编辑整理本文,转载与引用请注明出处。 2.
3、3销售部经理岗位职责:a.负责企业产品的销售、售后效劳工作;b.严格依销售制度及第十二条款之合同治理规定,贯彻并执行;c.负责编制销售合同,工矿合同、订货排产状况汇总表;d.负责对驻外各经销点监视、检查、反应工作,并对其经营负责;e.制订本部门的治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程序文件,并负责落实与考核。f.负责资金回笼工作;g.负责联系储运业务;h.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培训工作。 2.4助销员岗位职责:a.负责客户的往来接待工作及产品的初步介绍;b.负责公司全部销售客户的往来跟踪、效劳、联系;及售后效劳等销售内务工作;c.负责销售部全部销售档案的整理、跟踪及治理; d.销售部经理外出时,全面负责销售部
4、内部一切日常运做;e.负责全部销售合同的跟踪; f.负责销售部及销售大厅的卫生清扫工作。 2.5开单员岗位职责:a.负责开具产品出货单、样板申领单、样板发放单;b.负责销售台帐的登记,每月25日与财务对帐;c.每日负责填报销售日报表及销售月报表,及销售电脑的操作治理工作;d.并于每年12月28日会同成品仓库管员前往公司专卖店进展年终盘仓;e.填报质量日报表;f.负责销售部及销售大厅的卫生清扫工作; 三.销售效劳:销售部应保持8小时日常上班时间有人接听电话,公司各有关部门人员应文明礼貌待客,详细要求如下: 3.1、接听电话: 凡有客户来电首先应答:“您好,公司”然后应急躁解答客户问题,产品价格应
5、以公司统一规定报价。如为外地经销商,应记住对方联系电话、地址,需要时请销售经理接听并做电话记录。讲完后应说:“感谢!欢送您随时到本公司来,再见!”等礼貌用语。 篇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安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6、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视治理。 其次章根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恳守信、勤勉尽责、照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提醒风险,爱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展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展合规性审查,精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本钱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制止误导客户
7、购置与其风险承受力量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力量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治理 第十一条本方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 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对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 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
8、书、风险提醒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治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治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精确和清楚,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担当损失; (三)夸张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
9、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举性文字; (五)在未供应客观证据的状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张过往业绩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户无视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构造一样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精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二)真实、精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治理水平; (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
10、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需注明模拟数据。 第十五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登载或公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第十六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消失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供应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示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慎重”。如不能供应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消失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楚,不得使用小概率大事夸张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
11、户。 第十七条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慎重”。 第十八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提醒书,风险提醒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慎重”; (二)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力量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准时完成风险承受力量评估”; (三)提示客户留意投资风险,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详细状况; (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置的客户,并配以例如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提醒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
12、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熟悉投资风险,慎重投资”; (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提醒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熟悉投资风险,慎重投资”; (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提醒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依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熟悉投资风险,慎重投资等内容; (八)客户风险承受力量评级,由客户填写; (九)风险提醒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
13、险提醒,情愿担当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 (二)客户风险承受力量评估流程、评级详细含义以及适合购置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 (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展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 其次十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根据销售文件商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临时超出浮
14、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准时向客户进展信息披露。商业银行依据市场状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展信息披露前方可调整;客户不承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根据销售文件的商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其次十一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治理费等相关收费工程、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工程,不得向客户收取。商业银行依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商定的收费工程、条件、标准和方式进展调整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展信息披露前方可调整;客户不承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根据销售文件的商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其次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销
15、售文件商定准时、精确地进展信息披露;产品完毕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治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到达预期收益的,应当具体披露相关信息。 其次十三条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到达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对挂钩性构造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 第四章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其次十四条商业银行应
16、当采纳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展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展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表达,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依据实际状况进一步细分。 其次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力量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其次十六条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展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 (二)理财产品期限、本钱、收益测算; (三)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 (四)理财产品运营过程
17、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第五章客户风险承受力量评估 其次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力量进展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力量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依据实际状况进一步细分。 其次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置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展风险承受力量评估。风险承受力量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阅历、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淌性要求、风险熟悉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展风险承受力量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阅历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力量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力量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其次十九条商业银行
18、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纳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展风险承受力量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展风险承受力量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力量状况的客户,再次购置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力量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展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力量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力量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力量的情形,再次购置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展风险承受力量评估。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供应理财产品销售效劳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进展客
19、户风险承受力量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到达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供应效劳时,由客户供应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意以下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供应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供应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力量评估书进展审核。 第三十三条
20、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力量评估信息治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力量评估内容和结果。 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治理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猜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峻不对称的含有简单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担当,并应当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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