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个人的购销简单合同(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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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对个人的购销简单合同(通用7篇) 需方: 供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需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需方向供方订购室外用射灯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合同签订后,需方即以电汇方式向供方支付合同规定的总金额(人民币:元整,¥ 元),供方在收到需方全额货款的当天生产,并确保需方在六日内收到合同规定的全部货物。即需方收货日期为: 20 年4月25日前。 2质量及功能要求: 一体式室外射灯,球面灯罩,直径10公分,大功率LED灯泡,柱状灯光,射程15米,具备防水功能。灯泡寿命至少要10万小时,如有质量问题保修一年,终身修理。 3违约和责任: 如供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日期按时交付需方合同规定的全部
2、产品,每推迟一天需按合同金额0.1%向需方交纳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买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付款,每迟一天需按合同金额0.1%向卖方交纳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产品不符合需方质量及功能要求可退换。 4. 协议纠纷的解决: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诉讼解决。 5. 本协议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6合同生效日期: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传真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需方: 供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3、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日期: 个人对个人的购销简洁合同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甲方更便利、快捷地从合作社选购苗木本着精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特订立本合作意向书,详细合作内容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选购苗木 6000 株,金额为 90万 人民币。甲方与乙方按实际选购苗木数量,按实结算。 二、苗木选购清单。(附件附后) 三、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 四、起苗、车费一切由甲方负责。 五、有效期: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六、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
4、另行签订合同或补充合同。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年 月 日 个人对个人的购销简洁合同3 出卖人: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需履行本合同条款。详细品类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对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规划安排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实行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其次条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行抗拒的缘由,的确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缘由,确需变更合同时,经双方
5、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要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第三条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必需遵守国家有关物价治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待方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由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
6、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调拨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乙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乙方自提。对运费负担,也可按双方协商的方法办理。 第五条甲方应从对乙方负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动身,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仔细检验,严格把关,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需坚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
7、有特别要求,双方应在详细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准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可在合同期的前7天或延后10天内开单调拨(库存商品按开单日,工厂直送的以车站、码头收货日为准)。 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他特别缘由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30天以内)的,不作延误合同处理。 异地调拨,均由甲方代发货,如乙方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同城调拨,除工厂直送局部外,均由乙方在货款结算后7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局
8、部,由乙方负责仓储费用。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才能发货。 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托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省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准时通知对方,并进展协商,取得全都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全部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丧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帮助时,甲方应积极供应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需派人到现场监视,清点大件,检查包
9、装,如发觉问题,应准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马上具体检查,准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马上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具体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商品的外包装完整,拆包发觉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责任确属甲方的,在货到半年内(珍贵商品在7天内)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觉商品霉烂变质,乙方应在6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讨论,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
10、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存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削减局部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益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的查询,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_银行结算方法规定,
11、商定相宜的结算方式,准时妥当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纳“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状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纳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患病损失的,如违约金缺乏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 1、甲、乙双方所签订的详细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的,应向对方偿付违约局部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 但如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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