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纪委书记纪检专干明责履职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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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乡镇纪委书记纪检专干明责履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乡镇纪委书记、纪检专干履职治理,更好地发挥乡镇纪委职能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视执纪工作规章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加“四个意识”、坚决“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依规依纪严格监视执纪问责,建立忠诚洁净担当的乡镇纪检干部队伍。 其次章 严格任职治理第三条 乡镇纪委在乡镇党委和县纪委监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监视执纪工作以县纪委监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乡镇党委报告的
2、同时必需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第四条 注意选拔政治过硬、德才兼备、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担当尽责、喜爱纪检监察工作、擅长做群众工作的优秀干部担当乡镇纪委书记。第五条 严格乡镇纪检专干准入条件,选配思想政治素养好、坚持原则、公正正派、勤奋敬业、廉洁自律、心系群众的干部担当纪检专干。全县二类乡镇各配备x名纪检专干,三类乡镇各配备x名纪检专干。纪检专干年龄一般在xx周岁以下、中共党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为公务员身份。第六条 乡镇纪委书记的任职,由县纪委监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提出人选,并共同组成考察组进展考察后,报县委讨论打算。乡镇纪检专干由乡镇党委根据准入条件提出推举人选,报县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确定
3、。第七条 乡镇纪委书记一般应任满一届,同一乡镇任职满x年的要有规划地进展沟通。乡镇纪检专干队伍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县纪委监委同意,乡镇党委不得随便调整。第八条 乡镇纪委书记、纪检专干应当自觉加强对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中干、干中学,提升业务力量。县纪委监委通过抽调乡镇纪委书记和纪检专干跟班学习、跟案熬炼或集中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履职力量和工作水平。第九条 乡镇纪委书记、纪检专干应当榜样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保守隐秘,主动承受监视。对作风不实、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准时批判教育;对不相宜从事纪检工作的,坚决调离纪检工作岗位;对违纪违法的,从严查处。
4、第十条 健全完善乡镇纪委书记定期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工作、述职述廉等制度。乡镇纪委书记因公或因私外出、个人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准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第三章 明确职责定位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应当全力支持乡镇纪委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乡镇纪委应当严格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不得参加与纪检工作无关的议事协调机构,纪委书记、纪检专干不得分管、负责或参加纪检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不得包村、联系村。对落实“三转”要求不到位、“明转暗不转”的,既追究乡镇纪委的责任,也追究乡镇党委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二条 乡镇纪委书记、纪检专干应当仔细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政治监视。着力监视本乡镇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干
5、部“四个意识”“四个自信”和“两个维护”、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落实、党的政治建立工作、党中心和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二)帮助乡镇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乡镇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展监视,协调定期专题讨论党风廉政建立和反腐败工作,催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所在乡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政方面发生问题应当准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三)加强对党的纪律执行状况的监视检查。监视乡镇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章、“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落实。监视本乡镇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法规,发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动提示帮忙,严厉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四)受理处置涉纪信访举报。受
6、理处置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核查处理县纪委监委交办或其他渠道转办的涉纪信访举报。(五)严格审查和处置党组织、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行为。对所辖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相关问题线索,县纪委监委交办、转办、督办的问题线索进展核查,并依据责任人违纪违规状况和干部治理权限,精准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进展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六)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围绕贯彻执行中心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实施方法开展监视检查,从严整治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突出问题。监视检查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扶贫资金工程、其他涉农工程和专项资金治理
7、使用以及农村“三资”治理状况,催促检查党务、政务和村务公开及其他便民利民措施落实状况。(七)常常对党员干部进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常态化开展乡(镇)村党员干部警示教育,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时刻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廉洁自律意识。(八)加强对村级监视的检查督导。对村务监视委员会主任、村(社区)党组织纪检委员和村级廉政监视员正确有效履行职责进展教育培训和督导,探究完善监视路径渠道,充分发挥乡镇纪委委员和村监委会委员、村级廉政监视员的监视作用,形成监视合力。(九)加强对乡村小微权力的监视。催促乡镇党委、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梳理村级权
8、力事项,重点围绕村级“三重一大”事项、“三资”治理、工程建立、低保救助、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土地征收、宅基地审批等,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乡村小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风险防控清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强化监视检查指导,标准小微权力运行。第四章 标准工作运行第十三条 信访举报受理范围:本乡镇所辖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党规问题的检举、控告;应由乡镇纪委受理的党组织、党员不服党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立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信访举报渠道: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工作流程:受理登记、办理处理、回复反应。广泛宣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信访举报制度规定、受理范围、不予受理事项,引导群众依纪依法合理举报
9、。对有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厉处理;涉嫌严峻违纪违法犯罪的,报县纪委监委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谈话函询对线索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可实行谈话函询方式处置,表达“抓早抓小”精神。实行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经乡镇党委书记批准后进展。谈话应当由乡镇纪委书记与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负责人共同进展。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展,谈话过程中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状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函询通知书由乡镇纪委负责起草,经乡镇党委书记批准后,以乡镇党委名义致函被反映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十五个工
10、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结果处理。乡镇纪委应当在谈话完毕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一个月内写出状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乡镇党委书记批准。依据不怜悯形作出相应处理:(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应。(二)问题稍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实行谈话提示、批判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拟详细,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详细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觉被反映人涉嫌违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必要时可
11、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状况进展抽查核实。成果运用。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展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状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展自我批判,作出检讨。第十五条 初步核实收到问题线索后一个月内提出处置意见,经乡镇党委书记审批,对反映的问题属本级管辖的,并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的线索,可以初步核实。初步核实工作应当按程序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和制订初步核实工作方案,并成立核查组,经乡镇党委书记批准后进展。乡镇纪委经批准可实行以下措施收集证据:(一)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状况,要求其作出说明。线索反映比拟详细,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经履行审批手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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