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教育心得体会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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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学习教育心得体会集锦8篇 最近几个月来,我如饥似渴地利用业余时间搜看了魏书生教育思想一系列报告视频,感想颇深,略述拙见。 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魏书生讲的关于教学上的“两大点” “一小点”。“两大点”即一靠民主,二靠科学。“一小点”就是“一松二静三匀四乐”,就是说:“身体松心灵静呼吸匀心情乐”。简洁的一句话让我明白了人凡事要想的开、想的透,要乐观进取,不管有多大的事都要保持“心灵静”“心情乐”。要时时保持一个平和的心态,这样就可以让我们在一个轻松开心的环境中生活、学习。 教育家魏书生谈到教学治理时,特殊强调了两点:其一是在处理班级的事情方面,要做到“事事有人做人人有事做”,给班里的每个同学都
2、分个职务,以培育学生的治理力量,进展学生的特长。这样他们就会认为教师很器重他们,把安排的任务尽可能做到极致。“人尽其责,人尽其才”的思想在这里得到了充分表达。其二是要进展学生的人性和共性。要想转变一个人,就要发觉他存在的问题的多种因素。要擅长发觉学生的优点,依据他们的优点去鼓舞他们,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班里的一些重大事情肯定要实行民主的方式去解决。但凡“一般学生能干的事,班干部不要去干,”“但凡班干部能干的事,班长不要干”,“但凡班长能干的事,班主任不要干”。总之,凡事要靠方法,这样,班主任干起工作来就很轻松了。他强调必需注意治理,但治理不是教师来约束学生,而是学生在学习活动中的自我约束。通过引
3、导学生对治理的熟悉,使学生自觉意识到治理的必要性,特殊是自我治理的必要性,在客观效果上,削减了学生对治理的抵触心情,提高了治理实效。比方,在学生中建立起了自检、互检、班干部检查、班集体检查等制度,考试时由学生分工出题互考、补考等,学生学习兴趣深厚。另外,教育家魏书生还特别留意熬炼身体,他每天都带着学生长跑3公里的路程,无论是刮风还是下雪,从不连续。科学的治理方法,加上持之以恒的信念,使魏教师的胜利成为必定。 魏教师在作报告时,几十岁的人一站就是半天,而且始终是“金鸡独立”的姿态,用他自己的话说,“能一个人干的事不要让两个人去干,能一只脚站着,就不要让两只脚都受累”。 魏教师的睿智与幽默,精辟的
4、见解与渊博的学识,沉着不迫的表达与抑扬顿挫的语调,感染并折服了我。让我领悟到教育教学的真谛和人生中的某些哲理。魏教师用四个小时述说欢乐人生,笑声掌声不断!从他的报告中,我熟悉到自己应当学习的还许多。我们应当学习他对教育事业的无比喜爱和执着。他把从事教育工作看作是对党、对人民的回报,把工作看成是品尝人生的欢快,树立视事业如生命、爱在其中、以苦为乐、为之献身的信念。学习他埋头苦干、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和艰难奋斗、乐观向上的生活作风。他对待教书育人工作真心实意、踏踏实实,到达舍身忘我的境地。不管在做人还是在做事上都能守住一颗寻常心,尽到生存的责任,享受生存的欢乐!他把平凡的岗位看成一个宏大的世界。他说
5、:“人尽其才当然可喜,大材小用何尝不是一件幸事呢?” 我要学习他安康的心情、平稳的心态和乐观的精神;擅长适应环境、利用环境和改造环境;多看前面,少看身边;多看有利,少看不利;多看自己的特长,少望自己无法转变的弱点。千方百计地解放自己、珍爱自己、超越自我,珍爱自己的每一段,珍爱自己的每一处,珍爱自己的特长和特点。真正树立笑对人生的境遇观,以积极向上的态度投入到教育工作中去。 魏教师的教育理念和治理思想,他脚踏实地的精神,他的教育工作热忱,和他在任何境遇下都不计较个人得失的乐观精神,深深地感染着我。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2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损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
6、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损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担心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损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涉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损害事故、妥当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许多启发,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损害事故方面进展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担当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当解决学生损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
7、之间化解冲突、消退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损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损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损害事故,学校都要担当责任?假如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损害的学生担当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经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担当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
8、学校是否担当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治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担当有限的治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毕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爱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担当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爱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异,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根底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
9、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熟悉,不仅使学校担当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治理要符合法律标准,而不能像父母治理被监护人一样治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标准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担当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别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展安全教育、治理和爱护的职责。 二、学校治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担当 依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推断学
10、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展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大事。中小学生意外损害大事是无法预见和不行避开的,学校及教师对大事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假如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状况下实行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损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担当。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相互打闹而受损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视治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担当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治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治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
11、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治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担当局部民事责任。需要留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损害担当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准时发觉事故隐患并准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育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急的力量,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准时实行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行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状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
12、,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肯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依据地疑心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担当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惭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担当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任凭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损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打算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推断力量。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缘由、学生身心发育状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13、。 7、学生上下学发生损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爱护监视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需加以指导并实行必要爱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动身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动身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别状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爱护者负担责任。假如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损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爱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损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
14、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损害事故的缘由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损害事故,教师是否担当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损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当担当责任,应当担当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详细状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全部学生担当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担当了对这种活动治理监视的责任。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损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损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
15、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损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说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损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阅历和做法,针对校园损害事故这一特别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损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损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损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担当的责任性质是教育、治理、爱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担当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治理责
16、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损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损害事故损害赔偿的工程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损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根据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损害事故,既爱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说明,制定校园损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损害事故,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通过学习程教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许多书本上没有的学问,尤其是教师的案例分析,特殊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供应了借鉴。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3 听了教育政策法规这一课程的专题报告,我了解了各种各样相关的法律学问,增加了法规意识
17、,更更新了教育观念,树立了正确的人才观、质量观、学生观,还深刻体会到师德打算了教师对学生的喜爱和对事业的忠诚,打算了教师执着的追求和高尚的人格。高尚而富有魅力的师德就是一部教科书,就是一股强大的精神力气,对学生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终生受益的。 通过学习教师法,我知道了教师必需履行的义务:遵守法律、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规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展根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及思想、文化、科学领域教育;组织和带着学生开展有意的社会活动;关怀、爱惜全体学生,敬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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