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讲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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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讲座劳动合同法讲座劳动合同法讲座劳动合同法讲座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法律工作部部长孔祥维孔祥维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立法背景立法背景一、现行制度的形成一、现行制度的形成一、现行制度的形成一、现行制度的形成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起源于起源于8080年代初期,形成年代初期,形成于于9090年代年代 中期,大至经历中期,大至经历了三个阶段。了三个阶段。(一一一一)部门规章阶段部门规章阶段部门规章阶段部门规章阶段19831983年年2 2月,劳动人事月,劳动人事部下发部下发关于积极试行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动合同制的
2、通知,拉开了在两江试点的序拉开了在两江试点的序幕;幕;(二)行政法规阶段(二)行政法规阶段(二)行政法规阶段(二)行政法规阶段19861986年年7 7月月1212日,国务院颁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招用工人、辞退违纪职制、招用工人、辞退违纪职工、职工待业保险四个暂行工、职工待业保险四个暂行规定,在全国实行两种制度规定,在全国实行两种制度并存的劳动制度改革。并存的劳动制度改革。(三三三三)法律阶段法律阶段法律阶段法律阶段19941994年年6 6月月5 5日颁布的日颁布的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确立了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全国普遍现行劳
3、动法律制度,全国普遍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特点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特点是两种制度并轨。是两种制度并轨。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内容不规范;低,内容不规范;(二)劳动合同短期化(二)劳动合同短期化;(三)规避劳动合同制度(三)规避劳动合同制度的用工形式大量涌现的用工形式大量涌现。三、问题的三、问题的三、问题的三、问题的客观原因客观原因客观原因客观原因(一一)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客观事实的客观事实;(二二)地方政府强资地方政府强资本、弱劳工的理念。本、弱劳工的理念。四、法律原因及
4、补救四、法律原因及补救四、法律原因及补救四、法律原因及补救劳动法:将劳动合同近劳动法:将劳动合同近似于民事合同,强调协商似于民事合同,强调协商一致,公权介入太少;一致,公权介入太少;补救措施:制定补救措施:制定劳动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立法目的及依据立法目的及依据一、显性保护劳动者一、显性保护劳动者一、显性保护劳动者一、显性保护劳动者(一)从立法背景看,(一)从立法背景看,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受到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受到侵害的现象,应当理直侵害的现象,应当理直气壮的保护;气壮的保护;一、显性保护劳动者一、显性保护劳动者一、显性保护劳动者一、显性保护劳动者(二)从理论上看,(二)从理
5、论上看,劳动合同不是民事合劳动合同不是民事合同,应当考虑公权的介同,应当考虑公权的介入,体现公平原则;入,体现公平原则;一、显性保护劳动者一、显性保护劳动者一、显性保护劳动者一、显性保护劳动者(三)从世界法制史(三)从世界法制史看,劳动法从始至看,劳动法从始至今,均以保护劳动者今,均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目的权益为目的。二、隐性保护用人单位二、隐性保护用人单位二、隐性保护用人单位二、隐性保护用人单位(一)就劳动关系而(一)就劳动关系而言,用人单位处于强势言,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勿需法律明确保地位,勿需法律明确保护;护;二、隐性保护用人单位二、隐性保护用人单位二、隐性保护用人单位二、隐性保护用人单
6、位(二)保护用人单位权(二)保护用人单位权利的法律很多,利的法律很多,“明确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方权利和义务”即是即是劳劳动合同法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对用人单位的隐性保护;隐性保护;二、隐性保护用人单位二、隐性保护用人单位二、隐性保护用人单位二、隐性保护用人单位(三)和谐稳定的(三)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对用人单劳动关系是对用人单位权利的间接保护。位权利的间接保护。三、立法思想三、立法思想三、立法思想三、立法思想(一一)不能简单归结为不能简单归结为“单单保护保护”或者或者“双保护双保护”;(二二)不能简单说劳动合同不能简单说劳动合同制度经历了从民法调整到制度经历了从民法调整到社会法调整的变化;社
7、会法调整的变化;三、立法思想三、立法思想三、立法思想三、立法思想(三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法的立法精神是对劳动的立法精神是对劳动者实施倾斜保护、重者实施倾斜保护、重点保护。点保护。四、立法依据(无)四、立法依据(无)四、立法依据(无)四、立法依据(无)(一)劳动法的效力渊源偏(一)劳动法的效力渊源偏低低(8(8届届8 8次、次、1010届届2828次次);(二)劳动法含盖不了劳动(二)劳动法含盖不了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合同法的内容;(三)采用不重复规定。(三)采用不重复规定。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适适 用用 范范 围围及订立原则及订立原则一、直接适用范围一、直接适用范围一、直接适用范围一、直接
8、适用范围(一)企业;(一)企业;(二)个体经济组织;(二)个体经济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位。二、依照适用范围二、依照适用范围二、依照适用范围二、依照适用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人员,依照执行中的人员,依照执行劳劳动合同法动合同法。三、特别适用范围三、特别适用范围三、特别适用范围三、特别适用范围(一)非法用工单位:除(一)非法用工单位:除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对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对于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于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或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或者给
9、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适用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9393条)条);三、特别适用范围三、特别适用范围三、特别适用范围三、特别适用范围(二)个人承包:用人(二)个人承包:用人单位将具体事务发包于个单位将具体事务发包于个人,承包个人所招用的人人,承包个人所招用的人员受到损害的,适用员受到损害的,适用劳劳动合同法动合同法,承担连带,承担连带责任(第责任(第9 9条)。条)。四、订立原则四、订立原则四、订立原则四、订立原则在在劳动法劳动法合法、平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增加了上,增加了“公平公平”二字。二字。具体体现在:起点平等、具体体现在:起点平等、过程平等、结果
10、均衡。过程平等、结果均衡。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规章制度一、规章制度的意义一、规章制度的意义一、规章制度的意义一、规章制度的意义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依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依据据,用人单位不能直接适用用人单位不能直接适用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二、规章制度的制定二、规章制度的制定二、规章制度的制定二、规章制度的制定(一)依据:劳动法、(一)依据: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二)程序:用人单位(二)程序:用人单位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共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共决制。决制。三、规章制度的生效三、规
11、章制度的生效三、规章制度的生效三、规章制度的生效(一)(一)公示:公告栏或公示:公告栏或工作场所张贴;工作场所张贴;(二)告知:订立合同(二)告知:订立合同时发放规章制度。时发放规章制度。四、四、四、四、违法制订后果违法制订后果违法制订后果违法制订后果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承担赔偿责任(8080条)。条)。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工会与重大事项工会与重大事项一、工会的定性一、工会的定性一、工会的定性一、工会的定性(一)订立和履行
12、劳动合(一)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同,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劳动者,并与用人单位建劳动者,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第立集体协商机制(第6 6条)条)一、工会的定性一、工会的定性一、工会的定性一、工会的定性(二)县级以上工会与(二)县级以上工会与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第(第5 5条)条)。二、二、二、二、重大事项范畴重大事项范畴重大事项范畴重大事项范畴劳动报酬、工作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保险福利、职工培训、
13、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动纪律、劳动定额等;三、三、三、三、重大事项产生重大事项产生重大事项产生重大事项产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见,与工会或者全体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条)。条)。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订立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订立原则订立原则一、反欺诈原则一、反欺诈原则一、反欺诈原则一、反欺诈原则(一)内容(一)内容: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主动告知义务,劳动者有主动告知义务,劳动者只有在用人单位行使知情只有在用人单位行使知情权时,才负有如实告之义权时,才负有如实
14、告之义务(第八条)务(第八条)。一、反欺诈原则一、反欺诈原则一、反欺诈原则一、反欺诈原则(二)单位欺诈订立后果:(二)单位欺诈订立后果:.劳动报酬重新确定;劳动报酬重新确定;.用人单位造成的无效劳用人单位造成的无效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造成损失的,赔偿遭受造成损失的,赔偿遭受的损失。的损失。一、反欺诈原则一、反欺诈原则一、反欺诈原则一、反欺诈原则(三)劳动者欺诈订立的(三)劳动者欺诈订立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可以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提前通知,也不必支付经提前通知,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济补偿金。二、反强迫劳动原则二、反强
15、迫劳动原则二、反强迫劳动原则二、反强迫劳动原则(一一)强迫劳动的界定强迫劳动的界定:1.1.扣压劳动者居民身份扣压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证等证件;2.2.要求提供保证人作为要求提供保证人作为担保担保;二、反强迫劳动原则二、反强迫劳动原则二、反强迫劳动原则二、反强迫劳动原则(一一)强迫劳动的界定强迫劳动的界定:3.3.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收取财物;4.4.结束时结束时,扣压档案或者扣压档案或者其他物品其他物品;二、反强迫劳动原则二、反强迫劳动原则二、反强迫劳动原则二、反强迫劳动原则(一一)强迫劳动的界定强迫劳动的界定:5.5.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
16、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迫劳动者劳动;6.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二、反强迫劳动原则二、反强迫劳动原则二、反强迫劳动原则二、反强迫劳动原则(二)(二)扣押身份证扣押身份证法律责法律责任:任:1.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期退还;2.2.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反强迫劳动原则二、反强迫劳动原则二、反强迫劳动原则二、反强迫劳动原则(三)强制担保法律责任:(三)强制担保法律责任:收取财物、扣押档案
17、或者其收取财物、扣押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标准处以罚款(第8484条)。条)。二、反强迫劳动原则二、反强迫劳动原则二、反强迫劳动原则二、反强迫劳动原则(四)强迫劳动法律责任:(四)强迫劳动法律责任:1.1.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动合同,造成损害的造成损害的,承担赔承担赔偿责任。偿责任。2.2.给予用人单位行政处罚给予用人单位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应当
18、订立的应当订立一、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劳动关系起算时一)劳动关系起算时间:用工之日(第间:用工之日(第7 7条);条);(二)劳动关系标志:(二)劳动关系标志:劳动合同(第劳动合同(第1010条);条);一、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三)宽限期:一个三)宽限期:一个月,超过宽限期,每月,超过宽限期,每月支付月支付2 2个月工资待个月工资待遇(第遇(第8282条);条);二、应当订立无固合同二、应当订立无固合同二、应当订立无固合同二、应当订立无固合同(一)(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劳动者在
19、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单(单1010年);年);二、应当订立无固合同二、应当订立无固合同二、应当订立无固合同二、应当订立无固合同(二)(二)用人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该用人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二、应当订立无固合同二、应当订立无固合同二、应当订立无固合同二、应当订立无固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失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失性
20、解除情形和医疗期满解除、性解除情形和医疗期满解除、不能胜任解除情形,续订劳动不能胜任解除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应当订立无固合同二、应当订立无固合同二、应当订立无固合同二、应当订立无固合同(四)用人单位自用工(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应当订立无固合同二、应当订立无固合同二、应当订立无固合
21、同二、应当订立无固合同(五)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五)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8282条)。条)。二、应当订立无固合同二、应当订立无固合同二、应当订立无固合同二、应当订立无固合同(六)提出续订、提出订立(六)提出续订、提出订立是关键语是关键语(第第1414条条);(七)连续订立二次,只要(七)连续订立二次,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企业无权劳动者提出续订,企业无权终止。终止。(八)国外很少固定期限劳(八)国外很少固
22、定期限劳动合同。动合同。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试用期试用期一、一、一、一、两期之间的关系两期之间的关系两期之间的关系两期之间的关系(一)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一年的,不得超过不得超过1 1个月个月;(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的三年的,不得超过不得超过2 2个月个月;一、一、一、一、两期之间的关系两期之间的关系两期之间的关系两期之间的关系(三)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三)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以上的,不得超过不得超过6 6个月;个月;(四)(四)劳动合同期限不劳动合同期限不满满3 3个月个月,不得约定试用不得约定试用期;期;一、一、一、一、两期之间的关系两
23、期之间的关系两期之间的关系两期之间的关系(五)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五)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期的,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限;(六)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六)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期。二、试用期待遇二、试用期待遇二、试用期待遇二、试用期待遇(一)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一)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位最低档工资;(二)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二)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工资的80%;80%;(三)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三)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地的最低工资。三、违法约定责任三、违法约定责任三、违法约定责任三、违法约定责任
24、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试用期已经履行的,以试试用期已经履行的,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服务期与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竞业限制一、服务期解读一、服务期解读一、服务期解读一、服务期解读(一)专业技术培训;(一)专业技术培训;(二)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二)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训费用;(三)服务期可以超出劳动(三)服务期可以超出劳动合同期限,该期限不影响劳动合同期限,该期限不影响劳动者辞职,只承担违约金。者辞职,只承担违约金。二、竞业限制范围二、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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