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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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一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出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的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二对出口食品包装主要依据输入国涉及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输入国法规无特殊要求的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对进口食品包装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检验检疫依据标准由总局另行公布 三进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 一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
2、卫生检验检疫等监管工作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和监管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结果单见附件 1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包装包括已经包装了食品的包装实施抽查检验为避免给进口企业造成额外的负担食品包装检验可结合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同时进行经抽查其包装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准销售食用 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 一出口食品包装原则上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二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都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首次用于加工
3、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 三食品包装及材料的生产企业在提供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明出口国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 四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 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时应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包装及材料出口食品报检时需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结果单 六检验检疫人员在实施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时应该核查食品包装
4、货证是否相符并核销包装数量 五监督管理 一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二进口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2 2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4 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见附件 3 5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 6其它相关资料(三)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2出口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5 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见附件 4 6生产企业平面图 7生产企业概况 8其它相关资料 四 备案登记后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种材料 同一种设计规格同一种加工工艺的出口食品包装实行安全卫生项目的周期检测周期为三个月暂定连续三次周期检测合格的企业可延长检测周期为六个月连续两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检测周期缩短为一个月检测周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将进行现场抽批验证及部分安全卫生项目抽查经抽查检测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五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判定为不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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