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规范大全》GB50788-2023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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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788-201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Techn i cal co de fo r water supply an d sewerag e o f urb an2012-05-28 发布 2012-10-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Techn i cal co de fo r water supply an d sewerag e o f urb anGB 50788-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
2、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年1 0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1 2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Techn i cal co de fo r water supply an d sewerag e o f urb an GB 50788-2012*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 版、发 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环球印刷(北京)有限公司印刷*开 本:850X1168毫 米1/3 2印张:2%字 数:76千字 2012年8月第一版 2012年8月第一次印刷 定 价:14.00元 统一书号:15112 21872 版
3、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社网址:http:/www.cab p.co 网上书店:http:/www.chi n a-b ui ldi n g,co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141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 镇 给 水 排 水 技 术 规 范 的 公 告现 批 准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88-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5月2 8日3根据原建设部 关 于
4、印 发 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 订 计 划(第一批)的通知(建 标2007 125号文)的要 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査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 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 本规范。本规范是以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功能和性能要求为主 要技术内容,包括:城镇给水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 行管理中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及其他社会公共 利益方面的相关技术要求。规范共分7章:1.总则;2.基本规 定;3.城镇给水;4.城镇排水;5.污水再生利用与雨水利用;6.结构;7.机械、电气与自动化。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
5、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 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城市建设研究院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机电专业设计 研究院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 德安集团宋序彤高 鹏陈国义李 铮吕士健陈 冰陈湧城
6、牛树勤徐扬纲李 晶朱广汉李春光赵 锂刘振印沈世杰刘雨生戴孙放王家华张金松韩 伟汪宏玲饶文华杨 榕罗万申章林伟刘志琪厉彦松王洪臣朱雁伯左亚洲刘建华郑克白葛春辉王长祥石 泉刘百德焦永达5总 则.基本规定.城镇给水.3.1 一 般 规 定.3.2水 源 和 取 水.3.3给 水 泵 站.3.4输 配 管 网.3.5给 水 处 理.3.6建 筑 给 水.3.7建筑热水和直饮水城 镇 排 水.4.1 一 般 规 定.4.2建 筑 排水.4.3排 水管 渠.4.4排 水泵 站.4.5污 水 处 理.4.6污 泥 处 理.污水再生利用与雨水利用5.1 一 般 规 定.5.2再 生 水 水 源 和 水 质.5
7、.3再 生 水 利 用 安 全 保 障5.4雨 水 利 用.结构.6.1 一 般 规 定.“6.2构筑物.6.3 管 道.176.4 结 构 抗 震.187机械、电气与自动化.207.1 一般规定.207.2 机 械 设 备.207.3 电气系统.217.4 信息与自动化控制系统.21本规范用词说明.23引用标准名录.24附:条文说明.257Co n ten tsGen eral P ro vi si o n s.Basi c Requi remen ts.Water Supply.3.1 Gen eral Requi remen ts.3.2 Water So urce an d Water
8、 Ab stracti o n .3.3 Water P umpi n g Stati o n .3.4 Water Tran smi ssi o n an d Di stri b uti o n P i pe Netwo rk3.5 Water Treatmen t.3.6 Building Water Supply.3.7 Bui ldi n g Ho t Water an d P uri fi ed Dri n k i n g Water Wastewater.4.1 Gen eral Requi remen ts.4.2 Bui ldi n g Drai n ag e.4.3 Sewe
9、r.4.4 Drai n ag e P umpi n g Stati o n .4.5 Sewag e Treatmen t.4.6 Sludge Treatment.Reuse o f Wastewater an d Use o f Rai n water 5.1 Gen eral Requi remen ts.5.2 So urce o f Reclai med Water an d Its Water Quali ty 5.3 Water Reclamati o n Safety Guaran tee.5.4 Use o f Rai n water.Structure.6.1 Gen e
10、ral Requi remen ts.6.2 Bui ldi n g .6.3 P i pe.176.4 Structural Earthquak e-resi stan ce.187 Machi n ery,Electri c an d Auto mati o n .207.1 Gen eral Requi remen ts.207.2 Mechan i cal Equi pmen t.207.3 Electri cal System.217.4 In strumen t an d Auto mati o n Co n tro l System.21Explan ati o n o f Wo
11、 rdi n g i n Thi s Co de.23Li st o f Quo ted Stan dards.24Addi ti o n:Explan ati o n o f P ro vi si o n s.2591.0.1为保障城镇用水安全和城镇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的健康 循环,规范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给水、城镇排水、污水再生利用和雨 水利用相关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 行、维护和管理等。城镇给水包括取水、输水、净水、配水和建筑给水等系统和 设施;城镇排水包括建筑排水,雨水和污水的收集、输送、处理 和处置等系
12、统和设施;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包括城镇污水再 生利用和雨水利用系统及局部区域、住区、建筑中水和雨水利用 等设施。1.0.3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应遵循安全供水、保障服务功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1.0.4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有关现行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 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2基 本 规 定2.0.1城镇必须建设与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排水系统,维 护水环境生态安全。2.0.2城镇给水、排水规划,应以区域总体规
13、划、城市总体规 划和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应与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生 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防灾规划等相协调。城镇排水规划与城镇给水 规划应相互协调。2.0.3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具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 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2.0.4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所服务城镇设防 的相应要求,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2.0.5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的材料与设备。城 镇给水设施的材料与设备还必须满足卫生安全要求。2.0.6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 具和产品。2.0.7城镇给水排水系统中有关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节水设 施的建设,应与主体
14、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0.8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制定相 应的操作标准,并严格执行。2.0.9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设施 的建设和管理,满足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 保卫的要求。2.0.1 0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并应采 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2.0.1 1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易燃、易 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应实施严格管理,防止人身伤害和灾害性事故发生。2.0.1 2设置于公共场所的城镇给水排水相关设施应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
15、便于维护,且不应影响公众安全。2.0.1 3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根据其储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 及环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相应防腐蚀措施。2.0.14 当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无现行标准予以规 范或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应按相关程序和规定予以核准。3城 镇 给 水3.1 一 般 规 定3.1.1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连续不间断地向城镇供水的能 力,满足城镇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用水需求。3.1.2城镇给水中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3.1.3给水工程规模应保障供水范围规定年限内的最高日用水量。3.1.4城镇用水量应与城镇水资源相协调
16、。3.1.5城镇给水规划应在科学预测城镇用水量的基础上,合理 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正确指导给水工程 建设。3.1.6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完善的水质监测制度,配备合格的 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水质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管。3.1.7城镇给水系统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质监测档案。3.1.8供水、用水必须计量。3.1.9城镇给水系统需要停水时,应提前或及时通告。3.1.1 0城镇给水系统进行改、扩建工程时,应保障城镇供水安 全,并应对相邻设施实施保护。3.2水源和取水3.2.1城镇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评价报告为依据,应确保取水量和水质可靠,严禁盲目开发。3.2.2城镇给水水源地应划定保
17、护区,并应采取相应的水质安 全保障措施。3.2.3大中城市应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3.2.4当水源为地下水时,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当水 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和设计枯水位保证率不应低于 90%o3.2.5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建设应根据水文、地形、地质、施 工、通航等条件,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3.2.6在高浊度江河、入海感潮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时,取 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避沙、防冰、避咸、除藻措施应保证 取水水质安全可靠。3.3给 水 栗 站3.3.1给水栗站的规模应满足用户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3.3.2给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水泵。3.3.3给水泵站的布置应满足
18、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 的要求。3.3.4给水泵站应具备可靠的排水设施。3.3.5对可能发生水锤的给水泵站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3.4输 配 管 网3.4.1输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应以管线短、占 地少、不破坏环境、施工和维护方便、运行安全为准则。3.4.2输配水管道的设计水量和设计压力应满足使用要求。3.4.3事故用水量应为设水量的70%。当城镇输水采用2条 以上管道时,应按满足事故用水量设置连通管;在多水源或设置 了调蓄设施并能保证事故用水量的条件下,可采用单管。3.4.4长距离管道输水系统的选择应在输水线路、输水方式、管材、管径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论证,并应
19、对管道 系统进行水力过渡过程分析,采取水锤综合防护措施。3.4.5城镇配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3.4.6应减少供水管网漏损率,并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3.4.7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通,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地段的管道应 采取安全保护措施。3.4.8供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优化调度管理,降低能耗。3.4.9输配水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距离、位置应 保证供水安全。3.4.1 0当输配水管道穿越铁路、公跻和城市道路时,应保证设 施安全;当埋设在河底时,管内水流速度应大于不淤流速,并应 防止管道被洪水冲刷破坏和影响航运。3.4.1 1敷设在有冰冻危
20、险地区的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3.4.1 2压力管道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水压试验。生活饮用水管道 运行前应冲洗、消毒。3.5给 水 处 理3.5.1城镇水厂对原水进行处理,出厂水水质不得低于现行国 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并应留有必要的裕度。3.5.2城镇水厂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筑物的 功能、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主 要 建(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保障安全。3.5.3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3.5.4城镇水厂中储存生活饮用水的调蓄构筑物应采取卫生防 护措施,确保水质安全。3.5.5城镇水厂的工艺排水应回收利用。3.5.6城镇水厂产生的泥浆应进行处理并合理处置。3.5.7城镇水厂处理工艺中
21、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存储、运行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爆 措施。3.6建 筑 给 水3.6.1民用建筑与小区应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结合当地气候 和水资源条件、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生6活用水定额。3.6.2设置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受到污染,应方便安装与维 修,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3.6.3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设施产生回流而受污染,应根 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危害程度,采取可靠的防回流措施。3.6.4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水塔的设置应防止污水、废水 等非饮用水的渗人和污染,并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不冻结的 措施。3.6.5建筑给水系统
22、应充分利用室外给水管网压力直接供水,竖向分区应根据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节能、节水和维护管 理等因素确定。3.6.6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污染居住环境。3.6.7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箱)应配置消毒设施,供水设施在 交付使用前必须清洗和消毒。3.6.8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应根据建筑用途、功能、规模、重要性及火灾特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合理配置。3.6.9消防给水水源必须安全可靠。3.6.1 0消防给水系统的水量、水压应满足使用要求。3.6.1 1消防给水系统的构筑物、站室、设备、管网等均应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其供电应安全可靠。3.7建筑热水和直
23、饮水3.7.1建筑热水定额的确定应与建筑给水定额匹配,建筑热水 热源应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热资源条件并结合用户使用要求确定。3.7.2建筑热水供应应保证用水终端的水质符合现行国家生活 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3.7.3建筑热水水温应满足使用要求,特殊建筑内的热水供应 应采取防烫伤措施。73.7.4水加热、储热设备及热水供应系统应保证安全、可靠地 供水。3.7.5热水供水管道系统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3.7.6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饮 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规定,且应采取严格的保障措施。84城 镇 排 水4.1 一 般 规 定4.1.1城镇排水系统应具有有效收集、输送、
24、处理、处置和利 用城镇雨水和污水,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并防止城镇被雨水、污 水淹渍的功能。4.1.2城镇排水规划应合理确定排水系统的工程规模、总体布 局和综合径流系数等,正确指导排水工程建设。城镇排水系统应 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相协调。4.1.3城镇排水体制的确定必须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应综合 考虑原有排水管网情况、地区降水特征、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 条件。4.1.4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合理确定截流倍数。4.1.5城镇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时,严禁雨、污水管渠混接。4.1.6城镇雨水系统的建设应利于雨水就近入渗、调蓄或收集 利用,降低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减少对水生态环境的
25、影响。4.1.7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染水必须进行处理,不得随 意排放。4.1.8排入城镇污水管渠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 规定。4.1.9城镇排水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防灾专项规划。4.1.10 对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泵站、管道、检 查井、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放空清理或维修时,必须采取确保安全 的措施。94.2.1建筑排水设备、管道的布置与敷设不得对生活饮用水、食品造成污染,不得危害建筑结构和设备的安全,不得影响居住 环境。4.2.2当不自带水封的卫生器具与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 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气体的 泄漏。4.2.3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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