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政规范大全》CJJ57-2023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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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usCJJ 57-2012 P 备案号 J 1472-2012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ode for geo-engineering site investigation and evalu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2012-11-01 发布 2013-03-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 乡 规 划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规 范Code for geo-engineering sit e inv est igat ion and ev alu at i
2、on of u rban and ru ral planningCJJ 57-2012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3 年3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1 2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ode for geo-engineering site investigation and evalu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CJ J 5 7 -2 0 1 2*中 国 建 筑 工 业 出 版 社 出 版、发 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廊坊市海涛印刷有限公司
3、印刷*开本:8 5 0 X;1 1 6 8 毫 米 1/32印张:2M 字数:7 2 千字 2 0 1 3 年 2 月第一版 2 0 1 3 年 2 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1 4.Q 0 元 统 一 书 号:1 5 1 1 2 2 3 6 4 3 版 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如 有 印 装 质 量 问 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 0 0 0 3 7)本社网址:http:/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building,中 华 人 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 公 告第15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公告现 批 准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为行
4、业标准,编号为 CJ J 5 7 -2 0 12,自 2 0 1 3 年 3月 1日起实施。其 中,第 3.0.1、7.1.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行 业 标 准 城市规划 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 J 5 7 -9 4 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 0 1 2 年 1 1 月 1日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 于 印 发 2 0 0 8 年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制订、修 订 计 划(第一批)的通知(建 标 2 0 0 8 1 0 2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
5、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 上,修订本规范。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体规划勘察;5.详细规划勘察;6.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7.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8.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 评价;9.勘察报告编制。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对工程地质测 绘和调查、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内容进行了补充,并各自单 独成为新的章节;3.增加了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 一章;4.提出了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定量评价方法。本 规 范 中 以 黑 体 字 标 志 的 条 文 为 强 制 性 条 文,必须严格 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
6、性条文的解 释,由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技术 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勘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地 址:北 京 市 复兴门 外羊坊 店路 1 5 号,邮编:1 0 0 0 3 8)o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 公司4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勘察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沈小克周宏晶朱志刚杜立群吴永红陈爱新陈 麟官善友武 威郭明田康景文彭卫平彭有宝廉得瑞廖
7、建生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顾宝和许丽萍项 勃袁炳麟叶 超王长科王笃礼郑建国张文华任世英目 次1 細.12 吾.23 基 本 规 定.34总体规划勘察.54.1 一般规定.54.2勘察要求.54.3分析与评价.75详细 规 划 勘 察.85.1 一般规定.85.2勘察要求.85.3分析与评价.116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1 26.1 一般规定.126.2工作要求.127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157.1 一 般 规 定.157.2调查、分析与评价.158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188.1 一 般 规 定.188.2场地稳定性评价.188.3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199勘察报告编制.229.1
8、 一般规定.229.2基 本 要 求.22附 录A规划勘察等级划分.246附 录 B规 划 勘 察 图 例.2 6附 录 C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定性分级.2 7附 录 D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因子的定量标准.2 9*本规范用词说明.3 2引用标准名录.3 3附:条 文 说 明.3 57ContentsG eneral Prov isions.1T erms.2Basic R equ irement s.3I nv est igat ion and Ev alu at ion for Comprehensiv ePlanning.54.1 General Requirements.54.2 Site I
9、nvestigation.54.3 Analyses and Evaluations.7I nv est igat ion and Ev alu at ion for Det ailed Planning.85.1 General Requirements.85.2 Site Investigation.85.3 Analyses and Evaluations.11Engineering G eological Su rv ey ing.1 26.1 General Requirements.126.2 Engineering Geological Surveying.12Adv erse
10、G eological Act ions and Disast ers.1 57.1 General Requirements.*.157.2 Investigation,Analyses and Evaluations.15St abilit y and Bu ilding Su it abilit y Ev alu at ion ofPlanned Sit es.1 88.1 General Requirements.188.2 Site Stability Evaluation.188.3 Building Suitability Evaluation.19Working R esu l
11、t R eport ing.2 29.1 General Requirements.2289.2 Fundamental Requirements.22Appendix A G eo-engineering Sit e I nv est igat ion G rades forUrban and R u ral Planning.2 4Appendix B L egends of t he Draw ings and Plat es in t heR eport .2 6Appendix C Q u alit at iv e G rading for Bu ilding Su it abili
12、t yof a Planned Sit e.2 7Appendix D V alu e R anges of t he Ev alu at ion Fact ors forBu ilding Su it abilit y of a Planned Sit e.2 9Ex planat ion of Wording in T his Code.3 2L ist of Q u ot ed St andards.3 3Addit ion:Ex planat ion of Prov isions.3 5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城乡规划选址与 管理的基础地质资料和依据,统一城乡规划工
13、程地质勘察的技术 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乡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1.0.3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应根据规划编制任务要求,搜集 利用已有资料,因地制宜地采用综合勘察手段,提供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结论科学的勘察成果。1.0.4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 语2.0.1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geoengineering sit e inv est igat ion and ev alu at ion for u rban and ru ral planning为不同阶段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选址和规划管理进行 的区域性工程地质勘察,
14、主要针对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 性,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及岩土工程分析评价,简 称“规划勘察”。2.0.2 规划区 planning area由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审批,拟新建或改建城市、镇、乡和 村庄的规划控制区域,其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2.0.3 规划勘察工作区 w orking area of geo-engineering sit e inv est igat ion and ev alu at ion for u rban and ru ral planning为
15、满足规划勘察分析评价的需要而确定的规划勘察工作范 围,包括城乡规划区以及对规划区场地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 评价有影响的外围邻近区域。2.0.4 评价单元 ev alu at ion u nit规划区场地稳定性分析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的空间单位和 分析评价对象。2.0.5 场地稳定性 sit e st abilit y在场地地震效应、活动断裂与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 影响下的规划场地的稳定状态。2.0.6 工程建设适宜性 bu ilding su it abilit y of t he planned sit e 基于对地形地貌、水文、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 和地质灾害的综合分析
16、和评判,得出的规划区工程建设适宜程度。23基 本 规 定3.0.1城乡规划编制前,应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并应满足不同 阶段规划的要求。3.0.2规划勘察的等级可根据城乡规划项目重要性等级和场地 复杂程度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 划分为甲级和乙级。3.0.3规划勘察应按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专项 规划或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可根据规划编制需求和任务要求 进行专项规划勘察。3.0.4规划勘察前应取得下列资料:1 规划勘察任务书;2 各规划阶段或专项规划的设计条件,包括城乡类别说明,规划区的范围、性质、发展规模、功能布局、路网布设、重点建 设区或建设项目的总体布置和项目特点等;3与规划阶段相匹配
17、的规划区现状地形图、城乡规划图等。3.0.5规划勘察的工作内容、勘察手段及工作量,应与城乡规 划编制各阶段或专项规划的编制需求相适应。3.0.6规划勘察应在搜集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必要的工程 地质测绘和调査、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经过综合整理、分析,为城乡规划编制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提供勘察成果。3.0.7规划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规划阶段勘察前期应分析已有资料,进行实地踏勘,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勘察方案;2 应根据规划勘察工作区及所在地区已有资料的详细程度、当地工程建设经验以及场地的复杂程度,在研究和利用相关资料 的基础上,结合勘察阶段、勘察等级和规划编制要求等,确定
18、勘 察工作内容;33 当规划勘察工作区内存在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 用和地质灾害、重大的环境工程地质问题时,应进行必要的专项 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或在规划勘察工作中开展专题研究。3.0.8规划勘察工作区应划分评价单元,并应按评价单元分析 评价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单元的划分应符合下列 规定:1 应依据地形地貌单元、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单元、水系 界线、洪水淹没线、活动断裂带展布位置以及规划用地功能分区 界线等进行综合划分;2 对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规划区,应按其影响 范围、程度等进行综合划分。3.0.9规划勘察图例宜按本规范附录B 表 B 的规定采用,并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19、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 J/T 9 7 的有关规定。3.0.10在规划勘察过程中,所有勘探点的位置和标高,应分别 按统一的国家或地方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定、整理和记载。3.0.11规划勘察成果资料应存档,并宜进行成果资料信息数字 化,建立相应的地质信息数据库管理系统。4.1 一 般 规 定4.1.1总体规划勘察应以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为主,并辅以必 要的地球物理勘探、钻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工作。4.1.2总体规划勘察应调查规划区的工程地质条件,对规划区 的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总体评价。4.2勘 察 要 求4.2.1总体规划勘察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1 搜集、整理和分析相关的已有资料、文献
20、;2 调查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及地质年代、岩土 的成因类型及特征等条件,划分工程地质单元;3 调查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补给和排泄条件、动态 规律、历史和近期最高水位,采取代表性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试样 进行水质分析;4 调查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及特殊性岩土的成因、类 型、分布等基本特征,分析对规划建设项目的潜在影响并提出防 治建议;5 对地质构造复杂、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分析 地震后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6 调查规划区场地的建设开发历史和使用概况;7 按评价单元对规划区进行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4.2.2 总体规划勘察前应搜集下列资料:1 区域地质、第四纪地质、地震地
21、质、工程地质、水文地 质等有关的影像、图件和文件;4总体规划勘察2 地形地貌、遥感影像、矿产资源、文物古迹、地球物理 勘探等资料;3 水文、气象资料,包括水系分布、流域范围、洪涝灾害 以及风、气温、降水等;4 历史地理、城址变迁、既有土地开发建设情况等资料;5 已有地质勘探资料。4.2.3总体规划勘察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工作应符合本规范 第 6章的规定。4.2.4总体规划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线、点间距可根据勘察任务要求及场地复杂程度等 级,按 表 4.2.4确定;2 每个评价单元的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3 个;3 钻入稳定岩土层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3。表 4,
22、2.4勘 探 线、点 间 距(m)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勘探线间距勘探点间距一 级 场 地(复杂场地)4 0 0 6 0 03 05 0二 级 场 地(中 等复杂场地)2 0 3 04 0 5 0三 级 场 地(简单场地)1 5 2 03 0 4 0注:勘探孔包括钻孔和原位测试孔:5.2.6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且每个地貌 单元或布置有重大建设项目地块均应有控制性勘探孔。5.2.7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适当调整勘探孔深度:1 当场地地形起伏较大时,应根据规划整平地面高程调整 孔深;2 当遇有基岩时,控制性勘探孔应钻入稳定岩层一定深度,一般性勘探孔应钻至稳定岩层层面;3 在勘探孔深度内
23、遇有厚层、坚实的稳定土层时,勘探孔 深度可适当减浅;4 当有软弱下卧层时,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适当加大,并应穿透软弱土层。5.2.8 详细规划勘察采取岩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 规定:1 采取岩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宜在平面上均 匀分布;2 采取岩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宜占勘探 孔 总数 的1/2,在布置有重大建设项目的地块或地段,采取岩土 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不得少于6 个;3 各主要岩土层均应采取试样或取得原位测试数据;4 采取岩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根据地层特点 和岩土层的均匀程度确定。5.2.9详细规划勘察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调查应符合本 规
24、 范 第 7章的规定。105.2.10详细规划勘察的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调查对工程建设有较大影响的地下水埋藏条件、类型 和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各层地下水水位和变化幅度;2 应采取代表性的水样进行腐蚀性分析,取样地点不宜少 于 3 处;3 当需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时,应根据地下水的埋藏条件 统一量测地下水位;4 宜设置监测地下水变化的长期观测孔。5.3分析与评价5.3.1 详细规划勘察资料的整理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 合分析方法,对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应进行定性或定量 分析。5.3.2详细规划勘察的分析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 地质环境条件对规划建设项目的影响;2 不良地
25、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及人类工程活动对规划建设项 目的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3 地下水类型和埋藏条件及对规划建设项目的影响;4 各类建设用地的地基条件和施工条件;5 各类建设用地的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5.3.3详细规划勘察应根据详细规划编制要求,结合各场地稳 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分析与评价成果,提出下列建议:1 拟建重大工程地基基础方案;2 各类建设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 类型和土地开发强度;3 城市地下空间和地下资源开发利用条件;4 各类拟规划建设项目的平面及竖向布置方案。116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6.1 一 般 规 定6.1.1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范围宜根据规划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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