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集规范系列》GB 50867-202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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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867201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buildings of elderly facilities2013-09-06 发布 2014-05-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buildings of elderly facilities GB 50867-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4
2、年5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1 3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buildings of elderly facilities GB 50867-2013*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 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同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开本:85 0X 1168毫 米1/3 2印张:1%字数:4 9千字 2013年1 2月第一版 2013年1 2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10.00元 统一书号:15112 23813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社
3、网址:http:/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1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 B 50867-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7、5.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9月6日根据原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 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 标2004 6 7号)和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关于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主编养老设施建筑
4、设计规范 (建标标函2010 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 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 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6.安全措施;7.建筑设备。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 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标准 养老设施建筑 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 6号建筑 学院1505信箱,邮编:150001)。本
5、规 范 主 编 单 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侨大学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苏州科技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来博颐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 规 范 参 加 单 位:雍柏荟老年护养(杭州)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常怀生郭 旭王大春崔永祥蒋群力俞 红王仕祥陆 明卫大可邢 军于 戈安 军李 清梁龙波余 倩李健红陈 旸陈华宁施 勇殷 新唐振兴苏志钢李桂文邹广天本规范主要
6、审查人员:黄天其陈伯超刘东卫孟建民李邦华沈立洋周燕瑕王 镛赵 伟陆 伟全珞峰张 陆次1总 则.12术 语.23 基本规定.44总平面.75建筑设计.95.1用房设置.95.2生活用房.125.3医疗保健用房.145.4公共活动用房.155.5管理服务用房.156安全措施.176.1 建筑物出入口.176.2竖向交通.176.3水平交通.186.4安全辅助措施.197建筑设备.217.1给水与排水.217.2供暖与通风空调.217.3建筑电气.22本规范用词说明.25引用标准名录.26 附:条文说明.276Contents1 General P rovisions.12 Terms.23 Bas
7、ic Requirement.44 Site Planning.75 Building Design.95.1 Room Setting.95.2 Living Rooms.125.3 Medical Care Rooms.145.4 Public Activity Rooms.155.5 Management and Services Rooms.156 Safety Measures.176.1 Entrances and Exits.176.2 Vertical Transportation.176.3 Horizontal Transportation.186.4 Safety Aux
8、iliary Measures.197 Building Equipments.217.1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217.2 Heating,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217.3 Electric.22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 ode.25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6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771.0.1为适应我国养老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建 筑设计质量,使养老设施建筑适应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特征,制定
9、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 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1.0.3养老设施建筑应以人为本,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理念,遵循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的原则,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 量,并按养老设施的服务功能、规模等进行分类分级设计。1.0.4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 养老设施 elderly facilities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 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 间照料中心等。2.0.2 老年养护院 nursing home for the
10、 aged为介助、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2.0.3 养老院 home for the aged为自理、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 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 院等。2.0.4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 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 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 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2.0.5 养护单兀 nursing unit为实现养护职能、保证养护质量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服务 分区。2.0
11、.6 亲 倩居室 living room for family members供入住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亲人短暂共同居住的用房。2.0.7 自理老人 sel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自己可以照料自己的老年人。2.0.8 介助老人 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 能老年人。2.0.9 介护老人 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主要指失智和失能老年人。33基 本 规 定3.0.1各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应 符合表3
12、.0.1的规定。其中,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和室外活动 场地及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应包括供电、供暖、给排水、污水处 理、垃圾及污物收集等。表3.0.1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养老设施服务对象基本服务配建内容老年养护院介助老人、介护老人生活护理、餐饮服务、医疗保健、康复娱乐、心理疏导、临终关怀等服务用房、场地及附属 设施养老院自理老人、介助 老人、介护老人生活起居、餐饮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 综合服务用房、场地及附属设施老年日间 照料中心介助老人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 接送等服务用房、场地及附属设施3.0.2养老设施建筑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进行分级,且等级 划分
13、宜符合表3.0.2的规定。表3.0.2养老设施建筑等级划分规 等 级老年养护院(床)养老院(床)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人)小型100150 350 50043.0.3对于为居家养老者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社区老年家政服 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活动等养老设施建筑,其建筑设计 宜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3.0.4养老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 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临近公共服务设施且远离污染源、噪 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3.0.5养老设施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且独立设置。小型养老 设施可与居住区中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设置,其交通系统应独立设置。3.0.6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的主
14、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 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宜符合表3.0.6的规定。表3.0.6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 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房间名称窗地面积之比活动室1:4起居室、卧室、公共餐厅、医疗用房、保健用房1:6公用厨房1:7公用卫生间、公用沐浴间、老年人专用浴室1 93.0.7 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3.0.8养老设施建筑的地面应采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 整的材料。3.0.9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色彩与标识设计,且色彩柔和温暖,标识应字体醒目、图案清晰。3.0.1 0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
15、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且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3.0.1 1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无障碍设5计具体部位应符合表3.0.1 1的规定。表3.0.1 1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无障碍设计的具体部位室外场地道路及停车场主要出入口、人行道、停车场广场及绿地主要出人口、内部道路、活动场地、服务设施、活 动设施、休憩设施建筑出人口主要出人口、人口门厅过厅和通道平台、休息厅、公共走道垂直交通楼梯、坡道、电梯生活用房卧室、起居室、休息室、亲情居室、自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公用厨房、老年人专用浴室、
16、公用沐浴 间、公共餐厅、交往厅公共活动用房阅览室、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室、教室、多功能厅、阳光厅、风雨廊医疗保健用房医务室、观察室、治疗室、处置室、临终关怀室、保健室、康复室、心理疏导室3.0.1 2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 标准的规定。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老年人用房地面应避 免出现返潮现象。4总 平 面4.0.1养老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养老设施的不同类别进行合 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标 识系统应明晰、连续。4.0.2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布置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h。公共
17、配套服务设施宜与居住用房就近设置。4.0.3养老设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4.0.4总平面内的道路宜实行人车分流,除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外,还应保证救护车辆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 入口。4.0.5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 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 的无障碍停车位,且无障碍停车位应与人行通道衔接,并应有明 显的标志。4.0.6除老年养护院外,其他养老设施建筑的总平面内应设置 供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1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不应低于
18、1.20m2 ;2活动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场地范围应保证 有1/2的面积处于当地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之外;3活动场地表面应平整,且排水畅通,并采取防滑措施;4活动场地应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和休息座椅,宜布置在冬 季向阳、夏季遮荫处。4.0.7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场地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种植宜乔灌木、草地相结合,并宜以乔木为主。4.0.8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的水池水深不宜大于0.6 m,并应 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4.0.9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且应 配置无障碍厕位。4.0.1 0总平面内应设置专用的晒衣场地。当地面布置困难时,晒衣场地也可布置在上人屋面上,并应
19、设置门禁和防护设施。5建 筑 设 计5.1用 房 设 置5.1.1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 老年人用房应包括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宜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9续表5.1.110续表5.1.1房 间 类另养老设施类型备 注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管理服务用房总值班室入住登记室A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AA档案室A厨房洗衣房A职工用房可含职工休息室、职工 沐 浴 间、卫 生 间、职工 食堂备品库A设备用房注:表中为应设置;A 为宜设置;为可设置;一为不设置。5.1.2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的
20、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5.1.2的 规定。旧城区养老设施改建项目的老年人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 应低于表5.1.2的规定,其他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低于表5.1.2规定的70%。表5.1.2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最小使用面积指标 养 面秤 老用 房 类老年养护院(m2/床)养老院(m2/床)老年日间 照料中心(m2/人)备 注老年人用房生活用房12.014.08.0不含阳台医疗保健用房3.02.01.8公共活动用房4.55.03.0不含阳光厅/风雨廊管理服务用房7.56.03.2注:对于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共活动用房,表中的使用面积指标是指独立设置时的指标;当公共活动用房与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时,可以
21、不考虑其 面积指标。115.1.3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老年人生活用房中的居住用房和 生活辅助用房宜按养护单元设置,且老年养护院养护单元的规模 宜不大于5 0床;养老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为(501 0 0)床;失 智老年人的养护单元宜独立设置,且规模宜为10床。5.2生 活 用 房5.2.1老年人卧室、起居室、休息室和亲情居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5.2.2老年人居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 养 护院 和 养 老 院 的卧 室 使 用面积 不 应 小于6.00 m 2/床,且单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m2,双人间 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22、16.00m2 ;2居住用房内应设每人独立使用的储藏空间,单独供轮椅 使用者使用的储藏柜高度不宜大于1.6 0 m;3居住用房的净高不宜低于2.6 0 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 为居住用房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低于2.6 0 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4居住用房内宜留有轮椅回转空间,床边应留有护理、急 救操作空间。5.2.3老年养护院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养老院每间 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为 每间4人8人;失智老年人的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并宜进行分隔。5.2.4失智老年人用房的外窗可开启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房间
23、门应采用明显颜色或图案进行标识。5.2.5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老年人居住用房宜设置阳台,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养护院相邻居住用房的阳台宜相连通;2开敞式阳台栏杆高度不低于1.10m,且距地面0.3 0 m高 度范围内不宜留空;123阳台应设衣物晾晒装置;4开敞式阳台应做好雨水遮挡及排水措施;严寒及寒冷地 区、多风沙地区宜设封闭阳台;5介护老年人中失智老年人居住用房宜采用封闭阳台。5.2.6老年人自用卫生间的设置应与居住用房相邻,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1养老院的老年人自用卫生间应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洗浴的需要;老年养护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老年人自用卫生 间应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的需要;卫生
24、洁具宜采用浅色;2自用卫生间的平面布置应留有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3自用卫生间宜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4自用卫生间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应有高差,地面应选 用防滑耐磨材料。5.2.7老年人公用厨房应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5.2.8老年人公共餐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公共餐厅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5.2.8的规定;2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公共餐厅宜结合养护单元分散设置;3公共餐厅应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稳定的单人座椅;4公共餐厅布置应能满足供餐车进出、送餐到位的服务,并应为护理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当采用柜台式售饭方式时,应设有无障碍服务柜台。表5.2.8养老设施建筑的公共餐厅使用面积(m2/座)老年养
25、护院1.52.0养老院1.5老年日间照料中心2.0注:1老年养护院公共餐厅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60%测算;养老院公共餐厅 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70%测算;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共餐厅座位数按被照料老人总人数测算。2老年养护院的公共餐厅使用面积指标,小型取上限值,特大型取下限值。5.2.9老年人公用卫生间应与老年人经常使用的公共活动用房13同层、邻近设置,并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老年养护 院、养老院的每个养护单元内均应设置公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 洁具的数量应按表5.2.9确定。表5.2.9公用卫生间洁具配置指标(人/每件)洁具男女洗手盆1512坐便器1512小便器12注:老年养护院和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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