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价格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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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价格法第八章价格法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殷洁殷洁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价格的种类一、价格的种类1.1.四、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四、经营者的价格行为4.4.2.2.二、我国价格法的立法概况二、我国价格法的立法概况3.3.三、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三、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五、政府定价行为五、政府定价行为5.5.六、价格总水平调控六、价格总水平调控6.6.七、价格监督检查七、价格监督检查7.7.8.8.八、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八、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一、价格的种类一、价格的种类(一)市场调节价(一)市场调节价(二)政府指导价(二)政府指导价它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
2、照定价权它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格。(三)政府定价(三)政府定价只有极少数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才适用国只有极少数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才适用国家定价;定价机关应尽力了解市场状况,反映价值规律的家定价;定价机关应尽力了解市场状况,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制定合理的价格,并随时根据新形势调整价格标准。要求,制定合理的价格,并随时根据新形势调整价格标准。二、我国价格法的立法概况二、我国价格法的立法概况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3、1988年)年)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1990年)年)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年)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1993年)年)1997年年12月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次会议通过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该法于。该法于1998年年5月月1日起日起施行。施行。2010年年1月月4日国家发改委日国家发改委反价格垄断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 2010年年12月月4日国务院关于日国务院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次
4、修订第三次修订 三、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三、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价格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上海汤臣一品天价房四、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四、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一)经营者定价的
5、原则与(一)经营者定价的原则与依据依据1公平原则公平原则2合法原则合法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二)经营者的价格权利(二)经营者的价格权利1自主定价权自主定价权2建议权建议权3检举、控告权检举、控告权(三)经营者的价格义务(三)经营者的价格义务1依法定价的义务依法定价的义务2明码标价的义务明码标价的义务3不得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义务(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
6、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
7、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四)行业自律价(四)行业自律价1行业自律价的性质行业自律价的性质2行业自律价的利弊分析行业自律价的利弊分析3制定行
8、业自律价需注意的问题制定行业自律价需注意的问题五、政府定价行为五、政府定价行为(一)政府定价的依据(一)政府定价的依据1社会平均成本社会平均成本2市场供求状况市场供求状况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及社会承受能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及社会承受能力(二)政府定价的范围(二)政府定价的范围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商品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4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用事业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三)政府定价的程序(三)政府定价的程序1调查调查2听证听证3公布公布价格听证制度
9、价格听证制度1价格听证制度的含义价格听证制度的含义是指政府在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在政府价格主是指政府在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下,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形成合理价格的制度。管部门主持下,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形成合理价格的制度。2价格听证制度适用的范围价格听证制度适用的范围(1)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用事业(2)重要的公益性服务)重要的公益性服务(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3价格听证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价格听证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1)保护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的原则)保护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的原则(2)公正与公开的原则)公正与公开的原则六
10、、价格总水平调控六、价格总水平调控(一)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含义(一)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含义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目标,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一般有三个数量界限,即价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一般有三个数量界限,即价格上涨的幅
11、度不超过经济增长率;不超过人们工格上涨的幅度不超过经济增长率;不超过人们工资收入增长的幅度;不超过银行存款的利率。资收入增长的幅度;不超过银行存款的利率。(二)调控价格总水平的具体措施(二)调控价格总水平的具体措施1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建立价格监测制度2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3对主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格对主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格4对部分价格可采取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对部分价格可采取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发改价格改价格20111101号号 七、价格监督检查七、价格监督
12、检查(一)政府价格监督检查(一)政府价格监督检查(二)社会价格监督(二)社会价格监督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论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
13、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八、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八、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一、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一、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二、政府及其部门和价格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政府及其部门和价格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主要内容 四、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四、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14、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万元以上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
15、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
16、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17、法所得的,处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六、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将其中的六、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将其中的“处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万元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修改为“处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第八条改为第十条,将其中的七、第八条改为第十条,将其中的“处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0万万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修改为
18、“处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八、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八、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第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
19、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九、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将其中的九、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将其中的“可以处可以处5万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下的罚款”修改为修改为“可以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规定处罚。”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有本规定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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