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重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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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 9 号 2 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15,000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发行后总股本:77,000 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发行时间:2014 年 11 月 27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定价方式 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及锁
2、定期届满后持股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华电工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第 1 至第 24 个月内,华电工程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锁定期满后的第 25 至第 3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华电工程减持期间,发行人如
3、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华电集团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主要股东绵阳基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1-1-2 分股份。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绵阳基金有意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其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4、本公司其他股东
4、深圳汇鑫、天津邦泰、安信乾宏、深圳泰昌瑞、北京舍尔、茂名鑫兴顺、上海泽玛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时,由本公司国有股股东华电工程、安信乾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2014 年 11 月 25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
5、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招股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 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 证券法 等的规定, 股票依法发行后, 本公司经
6、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1-1-4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承诺 “针对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本公司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
7、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 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
8、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措施, 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9、开就未履行承诺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1-1-5 控股股东承诺控股股东承诺 “针对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华电重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提交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为华电重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
10、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华电重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若因本公司为华电重工制作、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华电重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本公司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二)本公司将积极与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
11、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三)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措施, 则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承诺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照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为止。”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1-1-6 实际控制人承诺实际控制人承诺 “针对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12、、“华电重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 提交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股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为华电重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华电重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若因本公司为华电重工制作、出具的首次
13、公开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华电重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因此承担责任的,本公司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二)本公司将积极与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三)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措施, 则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承诺措施
14、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1-1-7 本公司董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针对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一、 本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若因本人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15、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照如下方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二)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经协商确定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三、本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措施, 则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16、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发行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1-1-8 保荐机构承诺保荐机构承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招商证券”) 作为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现承诺如下: 一、招商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若因招商证券为公司制作、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
17、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招商证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系招商证券真实意思表示,招商证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招商证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1-1-9 发行人律师承诺发行人律师承诺 “针对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重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华电重工的专项法律顾问,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
18、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文件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所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9、招股说明书 1-1-10 审计机构承诺审计机构承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20、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1-1-11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及锁定期届满后持股意向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62,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15,000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后总股本 77,000 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一)控股股东华电工程的承诺 “一、自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也不由发
21、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二、对于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第 1 至第24 个月内,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锁定期满后的第 25 至第 36 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本公司将在减持前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22、日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于10 个交易日内回购上述违规减持的股票,且自减持之日起自动延长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华电集团的承诺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作为华电重工股份有限
23、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交易所有关的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1-1-12 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三)主要股东绵阳基金的承诺 “自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在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本企业有意向通
24、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于10 个交易日内回购上述违规减持的股票,且自减持之日起自动延长本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
25、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股东深圳汇鑫、天津邦泰、安信乾宏、深圳泰昌瑞、北京舍尔、茂名鑫兴顺、上海泽玛克的承诺 “作为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本公司已向发行人作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的承诺。本公司同时承诺: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措施,则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于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转让的股份,且自违规转让之日起自动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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