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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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Trendzone Construction Decoration Group Co.,Ltd.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沪青平公路 6335 号 7 幢 46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本次拟发行股数 4,000万股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2、 发行价格发行价格 9.85元/股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16,000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3月12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5年3月10日 一、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一、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对象二、本次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三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斌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
3、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不超过所持股票总量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4、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4、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公司股东陈文、蒋惠霆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不超过所持股票总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2 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5、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4、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公司股东丛中笑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6、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公司股东周祖康、朱小杰、谢舫、曾德胜、吕蓓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公司股东全维投资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2、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
7、两年内, 每年减持股票不超过所持股票总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 公司股东复星谱润、上海谱润、易居生源、易居生泉、城开集团、棋盘投资、许智健、尹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3 发发行人声明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8、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
9、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斌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
10、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不超过所持股票总量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4、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公司股东陈文、蒋惠霆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
11、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不超过所持股票总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4、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5%,在申报离任
12、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公司股东丛中笑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5 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公司股东周祖康、朱小杰、
13、谢舫、曾德胜、吕蓓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公司股东全维投资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2、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 每年减持股票不超过所持股票总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14、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公司股东复星谱润、上海谱润、易居生源、易居生泉、城开集团、棋盘投资、许智健、尹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条件和程序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15、董事会提交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0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发布相关公告。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6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根据具体情况,公司应当选择以下稳定股价措施中的至少一项措施: (1)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股本的1%,同时
16、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朱斌先生增持公司股票,单次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其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取得公司现金分红款(税后)总额的20%。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薪酬(税后)总额的20%。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预案停止条件 (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单一会
17、计年度, 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如已达到该比例,则以通过公司回购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单一会计年度,作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公司董事(不含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已实施, 则除非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行自愿提出增持计划,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单一会计年度,如前述、项情形均已发生,且公司控股股东朱斌先生累计增持公司股票支出已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则公司本年度稳定股价预案可以不再启动。 4、未按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7
18、 (1)如控股股东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提出或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 (2)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应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自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虚假陈述更正日起, 以发行价格按基准利率加算同期银
19、行存款利息(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4)本承诺自公司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2、发行人控股股东朱斌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20、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自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虚假陈述更正日起,以发行价格按基准利率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2)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
21、机关裁判;(4)本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8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2)以上承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4)本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
22、承诺(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就全筑股份本次发行事宜,国信证券、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特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国信证券承诺: 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 导致其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其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3、并对此承担责任。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审计机构承诺:如众华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
24、致其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9 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其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众华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五)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
25、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共有4名,分别为朱斌、陈文、蒋惠霆及全维投资。 1、公司控股股东朱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朱斌声明并承诺:(1)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2)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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