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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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Dan Dong XinTai Electric Co.,LTD (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15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一四年一月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1-1-1 本次公开
2、发行股份包括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和发行人股东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股份,二者合计发行规模为 2,144.50 万股;其中,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1,577.8609 万股, 符合公开发售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为 566.6391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量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发行人股东通过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 本次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股东中, 刘桂文为持有发行人 10%以上股份的股东,王建华、孙文东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更,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关于公
3、开发行事宜的说明发行人关于公开发行事宜的说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1-1-2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和发售股数 2,144.5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6.31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4 年 1 月 16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577.8609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欣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
4、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辽宁欣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温德乙(实际控制人)及其夫人刘桂文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蔡虹(刘桂文姐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
5、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无论本人是否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
6、或高级管理人员。 辽宁欣泰股东温德乙、刘桂文及其关联人刘明义、刘明山、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1-1-3 明谦、刘芮杉、孙永健、刘雅文和李峻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辽宁欣泰的股份,也不由辽宁欣泰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辽宁欣泰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辽宁欣泰的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
7、有辽宁欣泰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辽宁欣泰的股份。 除前述股东外的刘桂兰、蔡吉见、田秀梅等其他辽宁欣泰三十六名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辽宁欣泰股份,也不由辽宁欣泰回购该部分股份。 辽宁曙光实业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王世忱、世欣荣和、润佳华商、机器人、安芙兰基金、国泰集团和张家港以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
8、有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柏超、范永喜、王建华、孙文东、刘明胜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9、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1-1-4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无论本人是否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 年 1 月 15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1-1-5 发行人
10、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11、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1-1-6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
12、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机构声明: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机构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机构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
13、,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验资机构声明: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 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14、、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中介机构声明中介机构声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1-1-7 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声明: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内容无异议, 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
15、者损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1-1-8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 7,000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包括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和发行人股东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股份, 二者合计发行数量为 2,144.50 万股。 其中,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1,577.8609 万股,符合公开发售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数量为 566.6391 万股。公开发售股份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东名称或姓名
16、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前 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售股份数量(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持股数量(股) 比例比例 王建华 908,110.00 1.30% 225,000.00 孙文东 552,790.00 0.79% 135,000.00 刘桂文 9,103,500.00 13.01% 5,306,391.00 合计合计 10,564,400.00 15.10% 5,666,391.00 本次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股东中, 刘桂文为持有发行人 10%以上股份的股东,王建华、孙文东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更,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17、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公司股东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控股股东辽宁欣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辽宁欣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温德乙(实际控制人)及其夫人刘桂文和担任公司董重大事项提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18、招股说明书 1-1-9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蔡虹(刘桂文姐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19、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无论本人是否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辽宁欣泰股东温德乙、 刘桂文及其关联人刘明义、 刘明山、 刘明谦、 刘芮杉、孙永健、刘雅文和李峻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辽宁欣泰的股份, 也不由辽宁欣泰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20、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辽宁欣泰的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辽宁欣泰的股份。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辽宁欣泰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辽宁欣泰的股份。 辽宁曙光实业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王世忱、世欣荣和、润佳华商、机器人、安芙兰基金、国泰集团和张家港以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21、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1-1-10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柏超、范永喜、王建华、孙文东、刘明胜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22、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无论本人是否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二、报告期内,本公司未进行分红。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尚有滚存未分配利润 26,657.7
23、7 万元。根据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前滚存的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计划: (1)公司可采
24、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1-1-11 (2)公司在外界环境和内部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当年盈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如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
25、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盈利状况和公司发展需要提出分配预案,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2014-2016 年,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即 2014 年-2016 年)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同时,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盈利状况和公司发展需要提出分配预案,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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