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兴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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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昇兴集团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ShengXing Group Co.,Ltd. (福建省(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一路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一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座 3845 楼楼)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不超过 6,000 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预
2、计发行日期:2015 年 4 月 14 日 每股发行价格:5.74 元/股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42,000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昇兴控股有限公司承诺: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昇兴集团的股份,也不由昇兴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在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昇兴集团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昇兴集团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3、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昇兴集团上市后6个月内如昇兴集团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昇兴集团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在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在锁定期满后的6个月内, 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数量不超过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5%(如果昇兴集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实施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的,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
4、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数量不超过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 2、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永贤、林永保、林永龙承诺: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保证昇兴控股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昇兴集团的股份,也不由昇兴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保证不转让所持有的昇兴控股的股权。 3、公司法人股东睿士控股有限公司承诺: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昇兴集团的股份,
5、也不由昇兴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6个月内,本公司减持的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昇兴集团股份总数的50%。 4、公司法人股东福州鑫宝源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鑫瑞源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鑫恒昌贸易有限公司承诺: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昇兴集团的股份,也不由昇兴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 5、林恩强、林志明、林永安、林丽绒作为控股股东昇兴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承诺: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保证不转让所持有的昇兴控股股权。 6、除上述股份锁定外,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林永贤、林永保、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2 敦波、吴武良、童晓冬、陈信东还承诺: 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任职期间且其持股的公司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所间接持有昇兴集团股份数量占其所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在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昇兴集团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昇兴集团派发现金红利、送
7、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昇兴集团上市后6个月内如昇兴集团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昇兴集团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在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7、除上述股份锁定外,作为公司监事的林建高、官兰香、张友强还承诺: 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间接持有的发
8、行人股份;在任职期间且其持股的公司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所间接持有昇兴集团股份数量占其所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5 年 4 月 10 日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9、,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均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
10、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重大事项提示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一、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36,000 万股, 本次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新股不超过 6,000 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42,000 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昇兴控股有限公司承诺: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11、本公司在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昇兴集团的股份,也不由昇兴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在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昇兴集团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昇兴集团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昇兴集团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昇兴集团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昇兴集团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在昇兴集团首
12、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在锁定期满后的 6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数量不超过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5%(如果昇兴集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实施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的,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数量不超过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10%。 2、实际控制人林永贤先生、林永保先生、林永龙先生承诺: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人保证昇兴控股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
13、票前所持有的昇兴集团的股份,也不由昇兴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5 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保证不转让所持有的昇兴控股的股权。 3、法人股东睿士控股承诺: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昇兴集团的股份,也不由昇兴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 6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的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昇兴集团股份总数的 50%。 4、鑫恒昌、鑫宝源、鑫瑞源等3个法人股东承诺: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
14、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昇兴集团的股份,也不由昇兴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 5、林恩强、林志明、林永安、林丽绒作为控股股东的股东承诺: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保证不转让所持有的昇兴控股股权。 6、除上述股份锁定外,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林永贤、林永保、李敦波、吴武良、童晓冬、陈信东还承诺: 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其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任职期间且其持股的公司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
15、在申报离任 6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所间接持有昇兴集团股份数量占其所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在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昇兴集团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昇兴集团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昇兴集团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昇兴集团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昇兴集团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
16、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昇兴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6 7、除上述股份锁定外,作为公司监事的林建高、官兰香、张友强还承诺: 自昇兴集团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其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任职期间且其持股的公司所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在申报离任 6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所
17、间接持有昇兴集团股份数量占其所间接持有的昇兴集团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二、本次发行的相关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均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上限不超过 6,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
18、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费用后) 超过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计划投入额的, 在发行后总股本超过 40,000万股的前提下,公司将相应减少本次新股发行数量。本次新股发行的最终数量,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协商确定。 有关本次发行的情况,请投资者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二章概览”之“四、本次发行情况”。 三、滚存利润的处理安排 (一)(一)本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本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 1、利润分配的原则、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昇兴集团
19、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7 (1)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 (2)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2 2、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的形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 3
20、、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4 4、利润分配的条件、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
21、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8 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22、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 5、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董事会、股东大会对
23、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序和决策机制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
24、大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9 会审议。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5)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
25、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提案。 6 6、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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