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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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0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AVTECH INC.NAVTECH INC.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18 号北环中心号北环中心 A A 座座 26072607 室(德胜园区)室(德胜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招股说明说明书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2、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2 本次本次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14.01 元 发行日期:2015 年 5 月 6 日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8,400 万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2,100 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中,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即不进行老股转让) 。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3、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云春承诺:(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其他 26 名股东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4、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云春、丁新春、张云鹏、白绍武承诺:(1)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 6 个
5、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 作为公司监事的股东柯颖、郑云霞以及曾担任公司监事的萧艳庆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5 月 4 日 4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2015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所载
7、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
8、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5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招股招股说明书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方案的说明一、本次发行方案的说明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2,100 万股, 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中,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即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二、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9、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云春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 ;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10、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其他 26 名股东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云春、 丁新春、 张云鹏、 白绍武承诺:(1)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11、有的公司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6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作为公司监事的股东柯颖、郑云霞以及曾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萧艳庆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12、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特制定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股价稳定预案”) : 1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
13、案的条件、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 个交易日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 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
14、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 公司将依次采取下述具体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1)公司回购股票 7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 公司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案: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此外,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
15、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20%和人民币 1,000 万元之间的孰高者;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 (1) ”完成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
16、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控股股东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此外,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8 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3)董事(不含独立
17、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价稳定措施“ (2) ”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 ”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
18、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 3、启动程序、启动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且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措
19、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4 4、约束措施、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 如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 9 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
20、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 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当年度现金分红。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时,公司有权责令未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该项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当年税后薪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
21、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5 5、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情形, 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当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当本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
22、的启动条件时, 本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1)公司回购;(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直至消除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已了解并知悉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本人愿意遵守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 10 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
23、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先行签署本承诺,本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导(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导致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致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的约束措施及相应的约束措施 1 1、公司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 公司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将依
24、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与违规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股票均价=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孰高者确定。 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2、控股股东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控股股东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 控股股东杨云春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 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
25、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 购回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与违规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股票均价=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孰高者确定。 控股股东杨云春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承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4、公告程序、公告程序 11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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