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规范大全》JGJ312-2023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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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 312-2013P 备案号 J 1651-2013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medical buildings2013-10-09 发布 2014-04-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医 疗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规 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medical buildingsJGJ312-2013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4年4月1日中囯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北 京中
2、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medical buildings JGJ 312-2013*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 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同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开本:850X1168毫 米1/3 2印张:2 K字数:73千字 2014年3月第一版 2014年3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14.00元 统一书号:15112 23820 版 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社网址:http:/ 网上书店:http:/www.
3、china-building,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17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 批 准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12-2013,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1.2、9.3.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0月9日、产t 隻前 g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 于 印 发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制订、修 订 计 划(第一批)的通知(建 标2008 102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査研究,认真总
4、结实践经 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 础上,编制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代号;3.医 疗场所分类;4.供配电系统;5.低压配电;6.常用诊疗设备配 电;7.线 路 敷 设;8.电气照明;9.防雷、接 地 及 安 全 防 护;10.智能化集成系统;11.信息设施系统;12.建筑设备及诊疗 设备监控系统;13.公共安全系统;14.呼叫信号系统。本 规 范 中 以 黑 体 字 标 志 的 条 文 为 强 制 性 条 文,必须严格 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
5、程 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 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上海银欣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施 耐 德 电 气(中国)有限公司 德 国(上海)本德尔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欧阳东陈 琪贾京花张文才于 冬王 漪王 健戴德慈陈众励汪 隽钟景华魏
6、旗李立晓张庆林董怡新唐 颖周 贤王 烈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金元王 勇陈汉民孙 兰万 力王素英张 野陈建飙杜毅威辛春华肖 冰周恒瑾.术 语 和 代 号.2.1术 语.2.2代 号.医疗 场所 分 类.供 配 电 系 统.4.1 一 般 规 定.4.2负 荷 分 级.4.3配 电 系 统.4.4应 急 电 源.4.5电能管理系统.低压配电.5.1 般 规 定.5.2手术部配电.5.3医疗场所配电.5.4医疗场所局部IT系 统.5.5导 体 选 择.常用诊疗设备配电.6.1 一般规定.6.2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6.3医 用X射 线 设 备.6.4医 用 高 能 射 线 设 备.6.5医用核
7、素设备.线路敷设.7.1 般 规 定.7.2特殊场所的布线要求.177.3竖井及设备间.188电气照明.198.1 一般规定.198.2照度及照明质量.198.3照明方式及种类.208.4应急照明.228.5照明控制.238.6医用标识照明.248.7照 明 节 能.249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269.1 一 般 规 定.269.2 防 雷.269.3 接 地.269.4 电击防护.279.5电磁兼容.289.6谐 波 防 治.281 0 智能化集成系统.301 1 信息设施系统.311 2 建筑设备及诊疗设备监控系统.3512.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3512.2.诊疗设备监控系统.351 3
8、公 共 安 全 系 统.361 4 呼叫信号系统.3814.1 一般规定.381 4.2候诊呼叫信号系统.381 4.3护理呼叫信号系统.3814.4病房探视系统.39本规范用词说明.40引用标准名录.41附:条 文 说 明.43ContentsGeneral Provisions.Terms and Acronyms.2.1 Terms.2.2 Acronyms.Medical Area Classification.Electric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4.1 General Requirement.4.2 Load Level Cla
9、ssification.4.3 Distribution System.4.4 Emergency P ower.4.5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Low Voltage Power Distribution.5.1 General Requirement.5.2 P ower Distribution of Operation Department.5.3 Distribution of Medical Locations.5.4 Local IT System of Medical Location.5.5 The Selection of Conductors.P
10、ower Distribution of Normal Medical Equipment6.1 General Requirement.6.2 Medic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M R I).6.3 Medical X-ray Equipment.6.4 Medical High-energy X-ray Equipment.6.5 Medical Nuclear Equipment.Wiring.7.1 General Requirement7.2 The Requirement of Wiring for Special Locations.177.3
11、 Shaft and Equipment Room.188 Electrical Lighting.198.1 General Requirement.198.2 Illuminance and Lighting Quality.198.3 Lighting Style and Type.208.4 Emergency Lighting.228.5 Lighting Control.238.6 Medical Mark Lighting.248.7 Energy Saving of Lighting.249 Lightning,Earthing and Safety Protection.26
12、9.1 General Requirement.269.2 Lightning.269.3 Earthing.269.4 Electric Shock P rotection.279.5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289.6 Harmonic Control.2810 Integration of Intelligent System.3011 Information System.3112 Building Equipment and Medical Equipment Monitoring System.3512.1 Building Equipment
13、Monitoring System.3512.2 Medical Equipment Monitoring System.3513 Public Security System.3614 Calling Signal System.3814.1 General Requirement.3814.2 P atient Call Signaling System.3814.3 Nursing Call Signaling System.3814.4 P atient Room Visiting System.399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List of
14、 Quoted Standards.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0.1为统一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 便,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医疗建筑的电气设计。1.0.3医疗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 技术和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技术和产品。1.0.4医疗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和代号2.1术 语2.1.1 医疗系统 medical system 医疗本身的结构与功能。2.1.2 接触部件 c
15、ontact part在正常使用中,需要或可能与患者有躯体上接触的医疗电气 设备部件。.2.1.3 预期接触电压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人或动物尚未接触到可导电部分时,躯体与可能触及的可导 电部分之间的电压。2.1.4 约定接触电压 conventional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在规定的外界影响条件下,允许无限定时间持续存在的预期接触电压。2.2代 号CCU 危症监护病房 critical care unitCR 计算机 X 线摄影 computed radiographyC T计 算 机 化 断 层 显 像computed tomo
16、graphyD R数 字 放 射 线 照 相 技 术digital radiographyDSA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 digital subtraction angiographyECT 电休克治疗 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ICU 重症监护病房 intensive care unitMRI 磁共振成像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NICU 新生儿重症监护室 neonatal intensive care unit PET 正电子发射断层显像 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 SPEC 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化断层显像singl
17、ephoton emission computed tomographyUPS 不间断电源装置 uninterrupted power supply3医疗场所分类3.0.1医疗场所应根据对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为下列三类:1 0类: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2 1类:医疗 电气设 备 接 触 部件 需要 与 患 者 体 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外)接触的医疗场所;3 2类: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接触、手 术室以及电源中断或故障后将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3.0.2医疗场所的用电设备在工作电源中断或供电电压骤降 10%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3s时,备用电源应按表3.0
18、.2规定 的切换时间投入。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与要求自动恢复供 电时间应符合表3.0.2的规定。表3.0.2医疗 场所 及 设施 的 类别 划分与要求自动恢复供电的时间名称医疗场所及设施场所类别要求自动恢复 供 电 时 间f(S)012t0.5s0.5s0 l5s门诊部门诊诊室V门诊治疗VV急诊部急诊诊室VV急诊抢救室V/(a)s/急诊观察室、处置室VV住院部病房V血 液 病 房 的 净 化 室、产 房、烧伤病房VV(a)V婴儿室V重症监护室、早产儿室V(a)V血液透析室V U)续表3.0.2名称医疗场所及设施场所类别要求自动恢复 供 电时 间i(s)012t0.5s0.5sCf l5s手
19、术部手术室/V(a)V术 前 准 备 室、术 后 复 苏 室、麻醉室V(a)N/护 士 站、麻 醉 师 办 公 室、石膏室、冰冻切片室、敷料 制作室、消毒敷料室V功能检查肺功能检查室、电生理检 査室、超声检查室.VV内镜内镜检查室V(b)V(b)泌尿科诊疗室V(b)V(b)影像科DR诊 断 室、CR诊断 室、CT诊断室VV导管介入室VV心血管造影检查室V(a)VM RI扫描室VV放射治疗后 装、钴60、直线加 速 器、7刀、深 部X线治疗VV理疗科物理治疗室VV水疗室检验科大型生化仪器V 一般仪器VV核医学ECT扫 描 室、P ET扫描 室、7像机、服药、注射Vs/Ca.).试剂培制、储源室、
20、分装 室、功 能 测 试 室、实 验 室、计量室V续表3.0.2名称医疗场所及设施场所类别要求自动恢复 供 电 时 间(s)012t0.5s0.5s0 15s高压氧高压氧仓V输血科贮血VV配 血、发血VV病理科取 材室、制片室、镜检室V病理解剖VV药剂科贵重药品冷库VV保障系统医用气体供应系统V中心(消毒)供应室、空气 净化机组V太平柜、焚烧炉、锅炉房VV注:1 (a)指的是涉及生命安全的电气设备及照明;2(b)指的焉不作为手术室时。3.0.3备用电源供电维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要求恢复供电时间小于或等于0.5s时,自备备用电源供 电维持时间不应小于3h。2其他备用电源供电维持时间不宜小于2
21、4h。4供配电系统4.1 一 般 规 定4.1.1医疗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疗场所的特点、对供电 连续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以及用电容量、当地的供电条件和发展规 划等进行设计,并应安全可靠。4.1.2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具有对特别重要负荷从正常工作 主电源自动转换到应急电源的功能。4.2负 荷 分 级4.2.1医疗建筑用电负荷应根据负荷供电可靠性要求及中断供 电对生命安全、人身安全、经济损失等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 级,并应符合表4.2.1的规定。表4.2.1医疗建筑用电负荷分级医疗建筑名称用电负荷名称负荷等级三级、二级医院急诊 抢 救室、血 液 病 房 的 净 化 室、产 房、烧伤病 房、重症监
22、护室、早 产儿 室、血 液 透 析 室、手 术 室、术前准备室、术后复苏室、麻醉室、心血管造影检查 室等场所中涉及患者生命安全的设备及其照明用电;大型生化仪器、重症呼吸道感染区的通风系统一 级 负 荷 中 特 别 重 要 的 负荷急 诊抢 救室、血 液 病 房 的 净 化 室、产 房、烧伤病 房、重症监护室、早 产儿 室、血 液透 析室、手术室、术前准备室、术后复苏室、麻醉室、心血管造影检査 室等场所中的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其他用电 设 备;下列场所的诊疗设备及照明用电:急诊诊室、急诊 观察室及处置室、婴儿室、内镜检査室、影像科、放 射治疗室、核医学室等;高压氧仓、血库、培养箱、恒温箱;
23、病理科的取材室、制片室、镜检室的用电设备;计算机网络系统用电;门诊部、医技部及住院1 5 30%的走道照明;配电室照明用电一级续表4.2.1医疗建筑名称用电负荷名称负荷等级三 级、二级医院电子显微镜、影像科诊断用电设备;肢体伤残康复病房照明用电;中 心(消毒)供应室、空气净化机组;贵重药品冷库、太平柜;客梯、生活水泵、采暖锅炉及换热站等用电负荷二级一级医院急诊室三 级、二 级、一级医院、二级负荷以外的其他负荷三级注:1 其他医疗机构用电负荷可按本表进行分级;2本表未包含的消防负荷分级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3用电负荷的自动恢复供电时间按本规范表3.0.2执 行。4.2.2医用气体供应系统中的真
24、空泵、压缩机、制氧机等设备 负荷等级及其控制与报警系统负荷等级应为一级。4.2.3医学实验用动物屏蔽环境的照明及其净化空调系统负荷 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3配 电 系 统4.3.1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由双重电源供电,其中一路电源或变压器中断供电时,另一路电源或变压器应能承担全部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的负 荷、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2配变电所选址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并不应与诊疗设 备用房、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病房等相贴邻;3除消防负荷外的一级负荷的两路电源宜在末端配电箱处 或用电设备处自动切换;4除消防负荷外的二级负荷的两路电源可在配变电所或总 配电箱处切换。4.3.2正常运行情况下,用
25、电设备受电端的电压允许偏差值应 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一般照明的电压允许偏差值应为5%,视觉要求较 高的场所的电压允许偏差值应为_2.5%+5%;2应满足诊疗设备对电压允许偏差值的要求。4.3.3当配电变压器不能达到设备对供电电压质量要求时,可 配置有载调压变压器。4.3.4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电气设备应采取抗震措施。4.4应 急 电 源4.4.1三级医院应设置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二级医院宜设置应 急柴油发电机组。4.4.2正常市电供电电源停电或故障时,应急电源的供电容量 应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并宜保证一级负荷的 用电。4.4.3应急电源应根据其容量、供电时间等因素选择相应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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