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概念的构建与诠释_以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为重心_刘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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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法律概念的构建与诠释 以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为重心刘杨摘要:基本法律概念可以经验发现,但需逻辑证成。在中国法学话语体系中,基本法律概念应确定并表述为:权利、义务、无权利、无义务,权力、责任、无权力、无责任;基本法律概念间的关系应明确为:外部否定关系、相关关系、分组关系。基本法律概念的形式化推导,可通过霍菲尔德理论与逻辑方法的融合实现;基本法律概念的实质性构建,需弥补霍菲尔德理论的缺陷,将基本法律概念根植于一定的法律观之上。鉴于法律观与特定类型法律规范的互释性,作为权利组和权力组概念载体的法律规范,可归类为具有法律观意义的两类规则。权利客体理论特别是其中权利可以成为权利客体的现象,为阐释权利与权
2、力的关系奠定了基础。权利与权力具有结构上的嵌套关系、属性上的矛盾关系、功能上的目的手段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逻辑上的互为优先关系。作为基本法律概念的中枢,权利权力的双重构造不仅给权利类型理论、权利概念理论带来启发,也诠释了现代法理学关于法概念、法体系或法秩序的二阶构造的学说,其实践论根据在于它是所有治理共享的微观机制基础。关键词:基本法律概念权利权力法律观权利客体作者刘杨,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 广州 ) 。作为两个重要的基本法律概念,权利和权力通常被解读为私权利和公权力,这种约定俗成的区分可以满足一般理论话语的需要,却无助于从内容上把握权利与权力的区别,遮蔽了权
3、利权力关系可能蕴含的深刻法理意义。法学中一系列基础本文 为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重 大 项 目 “ 当 代 中 国 权 利 立 法 研 究”( )研究成果。感谢外审专家提出的宝贵意见。权利概念有狭义、广义之分,本文一般指其狭义,在可能引起歧义的地方,采用 “( 广义)权利”方式表达;权力在本文所引译文中有时也表达为 “ 权能” 、 “ 授权” ,是对 、 的不同译法。性难点疑点问题的解决,均系于一种科学、合理的基本法律概念理论,及以此为基础的权利与权力关系原理。在当代中国法学话语体系中,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哲学的中心范畴得到了深入研究,而权利与权力关系的探讨
4、尚有不及,基本法律概念理论亦未得到系统构建。纵观中外法学理论,关于基本法律概念的探讨主要集中于霍菲尔德的相关理论。尽管霍氏理论形成于英美法系国家,但对其他法系的法律实践和理论同样有借鉴意义,这是 “ 由于将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都归结为权利义务的概念这种推定,在各国法学中相当普遍,因此霍菲尔德的学说有助于人们认识到这种推定的缺点” 。本文以检讨霍菲尔德理论的不足为起点,尝试对基本法律概念理论进行逻辑重构和理论诠释,并在法律观理论基础上阐发权利与权力关系原理。一、基本法律概念的霍菲尔德版本:检讨与重述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发轫于近代功利主义的创始人边沁,而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一直被视为经典之作。但以
5、哈特为代表的现代英美分析法学主流,对霍菲尔德的成果缺少重视。霍菲尔德理论中的逻辑主义和概念主义因素,几乎是在没有充分展开的情况下即被分析法学主流传统所忽略。我国法学界自沈宗灵首次译介霍菲尔德理论以来,主要致力于对这一理论的描摹、介评、解释和运用。在法治中国建设实践和理论创新中,借鉴霍菲尔德的思想和方法,系统阐发基本法律概念理论,不仅有必要,而且有潜力。( 一)霍菲尔德理论要旨及其缺陷霍菲尔德认为,把一切法律关系皆化约为 ( 广义)权利和义务,是 “ 清晰理解、透彻表述以及正确解决法律问题的最大障碍之一” ,为避免使用 “ 变色龙般的词语”带来的危害,霍氏将 ( 广义)权利和义务概念各自一分为四
6、,形成八个基本法律概念:( 广义)权利细分为权利、特权、权力、豁免;( 广义)义务细分为义务、无权利、责任、无权力。这八个基本法律概念被喻为 “ 法律的最小公分母” 。对 ( 广义)权利的四个细分概念,霍菲尔德给出了语词定义:“ 权利是某人针对他人的强制性请求,特权则是某人免受他人的权利或请求权约束之自由。同理,权力是对他人对特定法律关系的强制性 支配,则豁免当然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某人免受他人法律基本法律概念的构建与诠释沈宗灵: 现代西方法理学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年,第 页。“ 霍菲尔德著作的价值或许尤为体现出一种概念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有限调和。 ”参见罗杰科特瑞尔: 法理学的政治分析
7、 法律哲学批判导论 ,张笑宇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年,第 、 页。参见霍菲尔德: 基本法律概念 ,张书友编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年,第 、 页。权力或 支配约束的自由。 ”但霍菲尔德并没有给出 ( 广义)义务的四个细分概念的定义,而是转向运用逻辑的方法,从基本概念的逻辑关系的角度去解释这些概念。逻辑方法着眼于概念 ( 命题)之间的必然性关系,有助于克服语言学方法的局限,使基本法律概念理论从偶然的经验总结,总结升华为必然的逻辑推导。但由于在霍菲尔德所处时代,包括道义逻辑在内的现代逻辑还没有发展起来,霍菲尔德理论的逻辑化努力无法做到彻底。按照霍菲尔德理论,八个基本法律概念间的关系有三种
8、类型:相反 ( )关系、相关 ( )关系、矛盾关系,如表所示。表霍氏基本法律概念关系相关关系相反关系矛盾关系权利 义务 权利 无权利 权利 特权 ( 自由) 特权 ( 自由) 无权利 特权 ( 自由) 义务 义务 无权利 权力 责任 权力 无权力 权力 豁免 豁免 无权力 豁免 责任 责任 无权力 其中,相关关系是指两个基本法律概念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经验上都相互依存,有一者就必有另一者。如表所示,四种相关关系都属于具有实证意义的法律关系,表达了法律关系的最简单而基本的形态,学者们称之为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相反关系是指两个基本法律概念在语义或逻辑上相互否定,互为反义词。四种相反关系都属于具有逻辑推
9、导和解释说明意义的关系。矛盾关系则可借助前两种关系得到界定:跟同一个概念具有相关关系和相反关系的两个概念之间是矛盾关系。霍氏理论的主旨,是通过基本法律概念间的关系来说明概念细分的理由和根据。但霍菲尔德并没有对基本法律概念间的关系的具体所指或性质作任何解释。中国社会科学 年第期霍菲尔德: 基本法律概念 ,第 页。霍菲尔德关于基本法律概念的两篇论文分别发表于 年和 年,而道义逻辑一般以冯赖特的论文 道义逻辑的发表为标志,形成于 年。即便追溯作为道义逻辑基础的模态逻辑,其创始人刘易斯 年第一次将模态语句逻辑公理化,也晚于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相反关系和相关关系是霍菲尔德提出的,但他只对相关关系作了
10、详细讨论。法律上的矛盾关系 是 提 出,参 见 , , , , , , 本表在霍菲尔德两个图表的基础上改造形成,参见霍菲尔德: 基本法律概念 ,第 、 页。王涌: 法律关系的元形式 分析法学方法论之基础 , 北大法律评论第卷第辑,北京:法律出版社, 年,第 页。考其用法不难看出,基本法律概念间的关系含义有二:一是指某种具有实证意义的法律关系,例如相关关系;二是指逻辑学或语义学层面的关系,例如相反关系,它不具有法律关系的指证功能,但却有概念的逻辑推导或解释说明功能,借助相反关系,可由 “ 权利义务”推导出 “ 特权无权利” ,由 “ 权力责任”推导出“ 豁免无权力” 。从逻辑周延性的要求出发,自
11、然会提出的一个问题是:相关、相反、矛盾三种“ 关系”是否穷尽了基本法律概念间关系的所有可能?它们是怎样得来的?( 二)基本法律概念间关系之生成:思维过程的还原与简化霍氏关于基本法律概念关系的概括,有时是在不同主体之间展开,有时是在同一主体之上体现,但霍菲尔德并没有把这种思维角度的变化和差异呈现给读者。因此有必要在两个主体和同一主体两种情境下,以霍菲尔德的方式,还原对基本法律概念间关系的思考逻辑。相关关系,在通常对霍氏理论的理解中,被默认为是发生于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倘若将具有相关关系的两个概念置于同一主体上考虑,则二者通常是排斥关系,即对同一内容事项,一主体不能既有权利又有义务、既有特权又无权
12、利、既有权力又有责任、既豁免又无权力。相反关系,在通常对霍氏理论的理解中,都是在同一主体上设想该种关系,并未涉及主体间的思考。亦即,就同一内容事项,一主体不可能既有权利又无权利、既有特权又有义务、既有权力又无权力、既可豁免又有责任;倘若将具有相反关系的两个概念置于两个主体间考量,则二者是相容关系,即就同一内容事项,一方有权利一方无权利、一方有特权一方有义务、一方有权力一方无权力、一方可豁免一方有责任。当然,这种推想并无多大实证意义,只是为弥补一种逻辑推理的可能性。矛盾关系,在通常对霍氏理论的理解中,被想当然地置于两个主体之间考虑,指两个基本法律概念不能共存于一个法律关系中,一方有一方必无;倘若
13、将具有矛盾关系的两个概念置于同一主体上考虑,则为排斥关系,即就同一内容事项,一主体不能既有权利又有特权、既有义务又无权利、既有权力又豁免,既有责任又无权力。在上述逻辑还原中出现的排斥关系、相容关系,既不能用来说明法律关系的基基本法律概念的构建与诠释按霍菲尔德理论,一切复杂的法律关系都可还原为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两主体之间的关系代表所有法律关系的最基本形式。这并不是否认有的权利 ( 权力)换个角度看也是义务 ( 责任) ,例如劳动、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一般来说,公权力作为 “ 职权”或 “ 职责”总是权利和义务的复合体。这种身兼二任的现象,是由于权利义务概念作为利益负担的规范性表达,具
14、有价值判断的属性,立场、角度不同会导致同一内容有时被当作权利,有时被当作义务;逻辑上的排斥关系强调 “ 在同一立场或角度去看”这一限定条件。本形态,也不便用来解释基本法律概念间其他有意义的关系,因此将其剔除,同时保留相反关系、相关关系和矛盾关系,就得到简化的如表所示的霍氏概念框架。( 三)霍氏方阵:分组关系与霍氏理论的重述霍氏理论并不是对八个基本法律概念进行全面的排列组合而形成所谓 “ 基本法律概念间关系” ,而是先把八个基本法律概念分为两组:权利、义务、特权、无权利为一组 ( 本文称为权利组) ,权力、责任、豁免、无权力为一组 ( 本文称为权力组) ;然后在权利组和权力组内部,通过相关、相反
15、、矛盾关系去说明基本法律概念。也就是说,在霍菲尔德框架中,基本法律概念的分组关系是前提和界限,霍氏理论从未逾越分组关系去谈论两个概念 ( 比如权利与权力、权力与义务等)之间的关系,但霍菲尔德并未对此作任何解释、说明。为更准确、直观地反映霍氏理论,本文以方阵的形式凸显分组关系,将表改造成图所示的霍氏基本法律概念方阵 ( 简称“ 霍氏方阵”) 。图霍氏基本法律概念方阵二、基本法律概念的推导与构建基本法律概念的构建可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形式化推导,即借助逻辑方法,对霍氏方阵进行改造升级,推导出完整、规范的基本法律概念;二是实质性建构,即将基本法律概念理论与某种法律观理论结合起来,使二者彼此支撑、相互
16、证成。后者正是霍菲尔德理论的根本缺陷。( 一)基本法律概念的形式化推导基本法律概念形式化推导的准备霍氏方阵与逻辑学中的对当关系方阵,存在明显的外观上的相似性:它们都以方阵形式表达某种逻辑关系。为更清晰地与霍氏方阵进行对比,本文对逻辑方阵中国社会科学 年第期简称逻辑方阵,也称逻辑正方形、逻辑矩阵,是直观展示不同类型命题之间逻辑推导关系的图表,因其为方形或矩形而得名。陈述逻辑、模态逻辑中都存在类似的方阵。略作变形处理:将其中与霍氏方阵的 “ 相反关系”含义相同的 “ 矛盾关系” ,由原来的斜线方向表示改为纵向方向表示,也就是把逻辑方阵下方两个概念 ( 命题)位置对调,形成如图所示的变形的逻辑对当关
17、系方阵。图变形的逻辑对当关系方阵图与图直观地看存在如下明显的对应关系:义务必须,特权允许,相反关系矛盾关系。但这种对应和等同在理解上还需克服一个障碍:霍氏方阵反映的是概念之间的关系,而逻辑方阵体现的是命题之间的关系,通过对基本法律概念的命题化理解可以消除二者的区隔。按照语言分析方法,一个概念的含义取决于其用法而不是决定其用法,概念的用法体现于语句和语境中。分析法学承袭甚至参与推动了这一方法的发展。哈特认为:“ 我们一定不能把这些词汇拆开了、孤立地去看,而应把它们放回到它们的扮演独特角色的句子中去,从而进行一个整体的考量。我们切勿仅仅去考虑词汇 权利( ),而应该考虑的是句子 你拥有一项权利”
18、。边沁较早的告诫是: “ 一个词,如果可以用释义法来解释,那就不是把该词仅仅转释成另一些词,而是把该词所参与组成的整个句子转释成另一个句子” 。基本法律概念无不是反映、体现立法者就其意欲调整的社会关系所持的意图和目的的规范性概念。规范性概念蕴含着主体、客体等语句要素,实际上是一个规范性语句或命题。规范性概念之所以必须还原为语句去理解,根源在于:规范性概念不同于描述性概念,其功能只有在句子中才能被全面地看到。因此,基本法律概念只是在形式上是概念,在实质内容和功能上是命题。由此便打通了霍菲尔德概念与命题之间的联系。为表示基本法律概念与命题的相通性,下文将此记作 “ 基本法律概念 ( 命题)” 。
19、霍氏方阵与逻辑方阵的对接、融合霍氏方阵与逻辑方阵的对接、融合,或以逻辑方阵为基础,通过添加相应的基基本法律概念的构建与诠释 哈特: 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 ,支振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年,第 页。边沁: 政府片论 ,沈叔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年,第 页,注释。参见 哈特: 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 ,第 页。本法律概念 ( 命题)的方式进行;或以霍氏方阵为基础,借鉴逻辑方阵对概念 ( 命题)的推导方法实现。权利组概念方阵与道义逻辑方阵、权力组概念方阵与真势逻辑方阵之间的对应关系,是霍氏方阵与逻辑方阵融合的基础和前提,那么这种对应性是如何建立的?权利组方阵与道义逻辑方阵中的概念 ( 命题)的对应
20、性可分为两种情形: ()依相互定义关系直接重合的概念 ( 命题) :霍氏方阵中的义务正是用逻辑方阵的必须、必须非 ( 禁止)定义,无义务 ( 特权)恰好是用允许、允许 ( 不)定义,因而概念直接重合,只是逻辑方阵中有两个具有内部否定关系的概念对应一个霍菲尔德概念。()借助相反关系融入对接后的方阵的概念 ( 命题) :权利、无权利,以及由此按照内部否定关系推导出的权利 ( 不) 、无权利 ( 不) 。总之,通过概念 ( 命题)的直接重合和适当的逻辑关系,可以建立权利组方阵与道义逻辑方阵的对应关系。权力组方阵与真势逻辑方阵中的概念 ( 命题)之间,显然不存在类似前者那种通过相互定义而直接重合的关系
21、,其对应关系是以如下方式证明的:由于权力组方阵与权利组方阵、权利组方阵与道义逻辑方阵、道义逻辑方阵与真势逻辑方阵之间存在两两对应关系,通过这种对应关系的传导,得出权力组方阵与真势逻辑方阵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其中,权力组方阵与权利组方阵的对应,在霍菲尔德对基本法律概念的逻辑构造中得到确认 ( 如图所示) ;权利组方阵与道义逻辑方阵的对应,是通过两个方阵中概念的定义与被定义关系得到确证;道义逻辑方阵与真势逻辑方阵的对应,则是建立在道义逻辑特定的形成方式基础上,即道义逻辑是按照真势逻辑( 狭义的模态逻辑)同样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在基本法律概念逻辑关系方阵中,可以对逻辑关系进行如下推导。首先,分别以权利、
22、义务、权力、责任为原初概念 ( 命题) ,按逻辑上的否定关系对其进行推导,每个原初概念 ( 命题)一分为四,具体推导关系参见图。其次,鉴于权利义务、权力责任之间存在相关关系,由这四个基本法律概念推导出的其他基本法律概念,按其在逻辑推导中所处的位置,也存在相关关系。最后,鉴于分组关系还只是一种现象描述,本文以两组基本法律概念的中枢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为代表,对分组关系的含义 分组的根据和目的意义 进行说明 ( 详见本文第四部分) 。( 二)基本法律概念的实质性构建基本法律概念的形式化推导仅仅证明这些概念内部逻辑关系的完整和完备,但中国社会科学 年第期将道义逻辑化归为真势逻辑,是发展道义逻辑的基本方
23、法之一,但表达应然的价值规范命题能否适用形式逻辑,道义逻辑的有效性如何,一直是困扰法学和逻辑学的问题。参见舒国滢: 逻辑何以解法律论证之困? ,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年第期。还不足以证明何以这些概念就是基本法律概念。只有借助法律观理论并将基本法律概念建构在某种法律观之上,基本法律概念之基本性才能获得有说服力的解释。任何一种法律观都提供其所特有的关于法律的概念或图像,也必然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体现。将基本法律概念与法律规范类型联系起来,也就使基本法律概念获得了法律观层面的解读。这里以权利规范、权力规范为例,说明基本法律概念与法律观的内在联系。权利规则、权力规则与具有法律观意义的两类规则的对应根据现代
24、实证主义法学,特别是哈特版本的法律实证主义,法律是由一阶规则和二阶规则结合而成的规则体系,这一观点被哈特称为真正的 “ 法律科学之关键” ,哈特之后的法学家对此亦大都予以肯定。哈特认为,一阶规则是义务规则、二阶规则是授权规则。本文认为,哈特对两类规则的解释有所偏差,也容易造成对其法律观理解上的误区。例如,将授权规则解读为权利规则,从而权利规则与义务规则在一个平面上的拼盘式结合被理解为哈特法律观;或者将授权规则等同于权力规则,从而义务规则和权力规则的结合被理解成哈特的法律观。这些误解可能带来如下不能接受的后果:()权力或权利规则以及责任规则完全失去体系地位;()义务和权利分属一阶规则、二阶规则两
25、个不同层次,无法与权利义务相关性原理协调。造成误解的总根源是忽视了对霍菲尔德理论合理成分的借鉴。霍氏理论有两个优点值得考虑,一是它对权利义务相关性始终如一的坚持,二是它清晰、丰富的基本法律概念框架。由于哈特明显的厚边沁而薄霍菲尔德倾向,权利义务相关性原理很可能如同 “ 孩子和洗澡水一起泼掉” 。这就导致明明具有相关性的权利义务或权力责任规范却没有被放在一起强调;由于未能自觉借鉴基本法律概念之间的相关性原理,即使哈特后来承认二阶规则既是权利规则也是义务规则,他也混淆了义务基本法律概念的构建与诠释法律观即对 “ 法律是什么”这一法理学基本问题的回答,是关于法律的性质、本质的观点,是 “ 使用一个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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