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体系的优化_张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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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体系的优化张栋摘要:近年 来,中国刑事证据立法日益丰富,初步形成了证据制度体系。但是,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 准和非 法证据排除这两个重要证据规则的适用情况看,刑事证据立法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法律适用或 者制度执行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证据制度体系没有实现优化配置。实现证据制度体系的优化,并非 否定我国当前的证据制度体系,而是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遵循证据适用规律,在立 法论层面上优化证据规则设置,消除妨碍证据制度优化适用的不合理因素,从而实现证据制度体系的优化运作,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要实现证据制度体系的优化,立法应在通常意义上界定证据规则,某些关键性
2、的证据规则不应缺失,重要的诉讼行为应尽早进行,给予前置式的证据规则以优位,这也更为契合审 判中心主义与证据裁判主义的价值内核。关键词:证据制度证据规则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体系化作者张栋,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上海)。当前,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定位于以审判为中心,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提高证据质量,确保案件的事实认定的可靠性,这反映了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刑事司法的运作,不外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端。近年发生的引起重大社会反响的冤错案件,很少有法律适用错误的,基本上都是事实认定错误,即证据审查判 断出了问题。近十几年来,我国刑事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有了很大提高。但这种专业素养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片
3、面性,即法律适用水平大有进步,相比之下,事实认定能本文系 囯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依法独立行 使审判权、检 察权保障机制研究”()阶段成果;部分内容为司法部国家 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实践适用研究”( )中期成果。中共中央关 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 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 作用。”?中国社会科学年第期力提高不是很明显,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对
4、证据的审查与运用能力某种程度上存在欠缺,对证据收集、移转、保全、运用的细节问题比较陌生。与实践需求形成反差的是,近年来证据制度方面的立法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往往低于预期。比如,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证据方面着力最多、规范最完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自年月就已实施,但实践中的案例极少,因“非法证据排除”而改变案件最终结果的则少之又少。又如,本次修法间接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实施两年多以来,据笔者走访,一些 实务部门的办案人员认为,“没觉得办案 和以前有什么不同”。导致我国证据立法实践效果不明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司法体制的原因,也有证据制度的原因和司法人员 的原因。本文选择证据制度作为
5、研究对象,在分析现有证据制度体系 的基础上,揭示证据制度体系优化的规律,提出刑事证据制度体系化的方案,进而实现证据制度的良好实施,发挥其保障事实认定、避免冤案错案的功能。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体系现状分析证据制度,是指以证据规则为主要内容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诉讼原则和规范的总和。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主要围绕证据的可采性展开,规定证据 能力,通过剔除无关、无益和有害的证据材料,保障诉讼证明中证据的可靠性。大陆法系传统上“为发挥职权主义之精神,对于证据能力殊少加以限制。凡得为证据之资料,均具有论理的证据能力”,近年来在证据能力方面的规则也明显增多。我国学界通常在更宽泛的意义上使用证据规则这一概念,如认
6、为“证据规则 是指以规范证据能力 和证明力为主的,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为便于理解和保持论述上的一致性,本文沿用我国通常语境下证据规则概念的外延,包含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主要指静态的规范和原则;论述的范围涉及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动态的各个层面的法律活动,故以证据制度进行概括。纵观我国的证据制度,在法制的完备方面已有明显进步,但也存在体系化不足的问题。证据制度从来就不是某一个或某些单独的原则、规则独立发挥作用,程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出版社, 年,第页。樊崇义: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完善,国家检 察官学院学报年第期
7、。参见陈瑞华: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证据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法学年第期;张建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现代法学年第期;何家弘:中 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之构想,法学家 年第期;沈德咏: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中国法学 年第期;张保生:证据规则的价值基础和理论体系,法学研究 年第期。?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体系 的优化序法是一张“网”,几乎所有的程序规则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发生作用,需要同时考量。尤其是证据问题,同一份“材料”可能具有不同属 性或涉及一系列证据规则,而对一个案件中的所有“材料”必须综合审查和运用,方能作出证据的排除或采信以实现对事实的认定。我国刑事证据立法一直是刑事诉讼
8、法制领域的一块“短板”。 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仅有个条文,年刑事诉讼法基本维持原状。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证据”一章从个条文增至个,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章中,涉及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至少有多条。这些条文与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 案件证据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规则)中有关证据的内容,共同构成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主体。我国证据制度在体系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据立法
9、数量不足,结构不完整。有学者将现行立法归纳为“九大证据规则”,从而形成了三项原则、六项规则的格局。三项原则包括: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和证据质证原则;六项规则分别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联性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补强证据规则和有限的直接言词原则。?一些重要的证据规则如传闻、品格等未予纳入;且取证规则比较欠缺,证据提取、保全、移转、勘验、检查、辨认、实验等规则不完善。二是已有的立法规定还有逐步发展、提升的空间。比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参见廖勇、吴卫军: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评析基于证据裁判原则的视角,北方法学 年第期。樊崇义: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的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年第期
10、。解释第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条。解释第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条。解释第 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条。包括年刑事诉讼法第条、解释第四章“非法证据 排除”一节和规则第 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现行证据规则中条文最多、规定最完备的一个证据规则。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条第项和第项、第 条、第条第项,解释第条第项和第项、第条第项、第条第项、第条第项。死刑案件证据 规定第条第款、解释第条。解释第条、第条。刑事诉讼法第条、解释第条、死刑案件证据 规定第条。?刑事诉讼法第条、解释第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条。?中国社会科学年第期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与无罪推定是有区别的,前者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体现
11、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人民法院认为证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与直接言词原则是有区别的,前者体现了后者的精神,在具备一定的法治条件时,前者应该发展、提升为后者。三是立法各条文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联系,导致证据规定在实践中的效用有限。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刑事证据的具体规定之间应当互相协调、衔接、配套,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证据规则的意义,只有在 它们的相互关系中才能充分展开和自洽。否则,就会使很多具体规定名存实亡,失去实际意义。证据规则的意义有时在某些方面得到更多的关注。比如,通常的说法是,“证据规则不是为了让刑事追诉更加便利,而是更加的不便利”,刑事诉讼是“障碍赛跑”等等。“障碍赛跑
12、”一词来源于年美国法学家赫伯特?帕克()的论文刑事诉讼的两种模式。在这篇论文中,帕克将刑事诉讼的过程视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避免刑事制裁而发生的与公权力机关之间的较量。这样的较量可能在两种模式下运行:一是警察和检察官主导的,像流水线作业那样运作的犯罪控制模式,该模式主张“镇压形式犯罪行为是刑事诉讼最重要的功能”;另一种是正当程序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刑事诉讼程序犹如“障碍赛跑”,“每一个程序环节都为指控犯罪设置了极其困难的障碍”。我国学界对该学说有广泛的援引和使用。?在证据裁判主义之下,证据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往往表现为“除权”,即否定相关材料的证据资格,久而久之,人们容易倾向于认为证据规则重在“
13、排除”,甚至把“排除”当作了规则本身。事实上,证据规则的本来意义是“形塑”,其主流方向是更加有利于证据的搜集和证据质量的提高,是更加“便利”。以传闻证据规则的产生为例,这一规则与英美的陪审团制度相伴而生。在陪审制度出现之前,欧洲大陆的庭审程序大多由教士控制,僧侣 阶层有能力通过书面文件处理案件,传闻证据规则没有存在的土壤。而英国早期的陪审团多由文盲组成,由于不识字,看不懂律师提, ,”, ,(),“ ,”,“ ,代 表性观点参见汪建成:论刑事诉讼程序,法学评论年第期;林喜 芬:论中国刑事司法程序异化的实践现状基于典型案例的实证反思,上 海交通大学学报 年第期;王超: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科
14、学建构,法学评论年第期;陈瑞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国家检察官学 院学报年第期;龙宗智:刑事司法的利益机制与刑事司法模式,相对合理主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第 页。?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体系 的优化交的法律文件,只好让律师和证人在法庭上进行口头辩论,这是英美国家直接言词辩论原则得以确立的一个重要原因。最佳证据规则由原始 文书的不可阙如发展到近现代的文书证据规则的历程,也体现了规则是为了更好地取证和质证这一基本脉络。在证据制度从神示、法定到自由心证的漫长发展历程中,权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其前提是取证能力的突飞猛进。权利保障与真实发现的这种平衡关系,在我国证据立法中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15、。将“障碍赛跑”的思维理路片面扩大的结果,就是无视必须从真实发现能力提高再到权利保障进步这种先后关系,在次序上“排除”优先于“形塑”,导致有关规则由于缺乏其他方面充分的支撑而难以收到实效。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发点是遏制刑讯逼供,方式是排除非法口供,要真正有效排除非法口供必须改变实践中对于口供的过分依赖,要改变这种过分依赖的现状就必须确保物证和证人证言能够被诉讼实践有效利用,而要有效利用 物证和证言就必须实现取证规则和证人作证规则的充分确立。如果这些内在逻辑关系未能厘清,现有规则很难真正发挥作用。那么,证据规则体系化不足是如何导致了我国证据立法的效果不彰呢?本文从证明标准和非法证据排除两个例
16、证加以具体剖析。二、证明标准规则的体系缺陷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明标准的讨论一直是理论和实务中的热点,厘清证明标准在证据制度中的地位及其与证据规则的关系,有助于把握证据制度体系化的特点,研究证据制度体系优化的规律。从立法规定看,年刑事诉讼法通过对“确实、充分”进行解释的方式间接引人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以一种补充式、辅助性和解释化的形式共存于现有的证明标准之中。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入法,必然对我国刑事案件的处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选取自年月日起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至本文截稿时 年月日为止的期间,考查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实施情况。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万件;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
17、参见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第页。代表性论文参见李训虎:排除合理怀疑的中国叙事,法学家年第期;杨宇冠、孙军:排除合理怀疑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证据科学年第期;龙宗智:中国法语境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中外法学年第期。这些文章肯定了排除合理怀疑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促进作用,也表达了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证据体系中的不适应性,包 括主客观相适应和可操作性差等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年第期案件 万件,预计 年刑事案件将达万件。在这两年半期间,我国大约共发生刑事案件万件。笔者以北大法宝数据库为检索样本库,以同样的时间跨度在北大法宝的刑事司法判例库中进行搜索,有效案件数量为件。
18、以“排除合理怀疑”为关键词在刑事司法判例库中进行搜索,案件数量为件,仅占数据库案件总数的,占同期案件总数的。以“证明标准”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有 效案件只有件,占数据库案件的 ,占所有 案件总数的。可见,在一定范围内考察,新证明标准在实践中适用率低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相关判决书显示,法官在刑 事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几乎不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分析方法。分析以“排除合理怀疑”为关键词搜索到的件案件。从地域分布上看,东部地区有件,中部地区 件,西部地区乃件。东、西部案件分布不均,显示出法律共同体的专业背景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有明显影响。从业人员的个人素养与这一标准适用的正相关关系,显示出证明标准理
19、论尚未成为法律的硬性要求。在上述件案件中,随机抽取件案件作为样本,其中件辩护人明确提出案件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要求判决无罪的辩护意见,件判决书对此未作任何回应,件作出回应后仍判决有罪,且回应缺乏真正的论述;在法官主动提及“排除合理怀疑”的 起案件中,基本上也是简单提及,有些案件对证明标准的适用还值得推敲。比如,胡某某受贿罪案判决书( )锡刑二终字第 号)中讲道:“被告人投案时关于受贿款用于日常消费的供述,与交警大队出纳乌某某的关于去蒙古国的费用系从交警大队小金库中支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案发时交警队账目混乱,有私设小金库的情况存在,无法认定交警大队购置办公用品及去蒙古国的费用系被告人胡某某
20、个人所出,对于受贿款项的用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对于被告人受贿款项均用于公务支出的辩解意见及被告人当庭出示的票据,本院不予采信。,排除合理怀疑作为针对检方追诉犯罪的证明标准,却被用于判断被告人辩解的证明力。分析以“证明标准”为关键词的 件案件。从案件类型的分布情况看,侵犯参见年、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北大 法宝()收录的案例数量庞大,约占全国同期实际判决案件总数的,作为实证研究的第一手资料,由于样本充足而代表 性较强,具有较 高参考价值本文所指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中部地区包 括:山西 省、河南省、湖北省、安
21、徽省、湖南省、江西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重庆市、四川省、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上述地区的案件不含东北三省以及铁路运输法院所辖案件。?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体系的优化财产类犯罪最多,占总数的近一半(件),其中盗窃罪占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则次之,共 件,其中贩卖毒品罪占件。研读案例,发现这种数据分布的主要原因在于盗窃案件常常伴随多次盗窃行为,某几次盗窃的行为往往难以证明,并且在数额认定方面存在困难;在贩卖毒品案件中,毒品 的用途往往难以证明,即无法简单证明毒品是用 于自己吸食还是用于贩卖;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22、利类犯罪中,证明标准运用较少,仅有件。由此可以看出,证明标准对司法实践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在证明难度较大的案件中,法官会更多地考虑证明标准问题。认识到这一点,反观实践中适用证明标准的案件之少,更加凸显这一问题的严重程度。在上述件案件中,以随机抽取的件案件为样本,件只是提及“公诉机关的证明达到了证明标准”;剩下的件中,有件辩护人明确提出证明标准方面的辩护意见,而法官未予理会,其他件案件中法官的论述较为简单。 件中只进行证据罗列,而没有相应的分析的有件,其中件属于二审案件。这起案件均以“事实部分原审已阐释清楚,不再赘述”作为结尾。从上述实证分析可见,我国证明标准的立法修改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有限。排除
23、合理怀疑作为刑事司法证明的重要一环,应实实在在地作用于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走向,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起着现实的作用,否则就可能是一句空谈。证明标准是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一方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所要达到 的程度。裁判思维是法官解决案件问题的具体思考过程,因为法律最终都是一个“如何解决问题”的事项。而问题解决是指一个在现有手段和目标之间进行分析,根据相关策略,达到目标的过程。?查明案件事实是法官在特定场域进行的认知活动。法官的认知是在原有“知识库”的基础上进行,原有“知识库”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法官的通过北大法宝搜索 年月日至年月日其间的刑事案件,共 得案例件。其中涉及盗窃罪 案件的侵犯
24、财产罪案件共计 件,占全部案件总数的,盗窃罪案件共计 件,占全部 案件总数的。在以“证明标准”为关键词的个样本中,侵 犯财产罪案件共计件,占样本案件总数的,盗窃罪案件共计件,占样本案件总数的。其中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件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计件,占全部 案件总数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件共计件,占全部案件总数的。在以“证明标准”为关键词的个样本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件共计件,占样本案件总数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件共计件,占样本案件总数的。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页。梁宁建:当代认知心理学,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年,
25、第页。玛里琳迈克瑞蒙:事实认定:常识、司法认知与社会科学证据,徐卉译,王敏远主编:公法第卷,北京:法律出版社, 年,第页。?中国社会科学年第期认知。事实的新信息只有被法官原有知识库同化或顺应才能被理解和运用,因此,对于事实的认知加人法官自己的理解也就不可避免。在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中,哪些是合理的,些是不合理的,哪些是妄想,哪些是推测,可能是一个常态的组合问题。而“排除合理怀疑”更多地是提供一个思维方法,无论怎样与证据确实、充分实现关联,其本质仍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思维方法,这其中心证的形成方法和公开路径就显得尤为重要。心证的形成以及展示其结论以达到一种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的过程,必须借助于证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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