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系统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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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 大 系 统”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1、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2、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3、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4、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 5、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6、通风、瓦斯、监控档案管理制度 7、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8、系统监测监控异常情况上报制度 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0、监测监控系统值轮流班制度 11、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12、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13、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14、瓦斯日报表审查管理制度 15、瓦斯异常情况汇报程序及处理办法 16、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17、瓦斯检测填报制度 18、安全检查制度 19、
2、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20、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21、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22、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23、压风自救系统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24、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度 25、压风自救实施细则 26、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27、供水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28、供水施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29、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30、供水施救维修工操作规程 31、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32、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33、供水施救值班轮流班制度 34、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35、供水施救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36、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37、供水施救系统管网异常上报制度 38、供水施救
3、系统管理制度 39、人员定位系统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 40、KJ69N 矿井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41、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岗位责任制 42、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责任制 43、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监控员操作规程 44、人员定位系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45、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46、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47、人员定位监测系统交接班制度 48、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调度值班制度 49、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 50、人员识别卡领取管理制度 51、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责任追究制度 52、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 标准中的规定;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 24 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 AQ6201-2006 规定,稳定性不小于 15 天;三、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五、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部门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
5、报,矿调度和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公司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六、使用部门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部门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 10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部门罚款10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300 元;七、使用部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部门罚款 500 元,对责任人罚款300 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
6、备报废的,由施工部门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八、各生产部门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九、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部门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部门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十、与安全监
7、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安监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十一、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 48 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十二、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届时机电科、安监科、施工部门负责人一并进行验收,并签字交接;使用部门不接收者对主管队长罚款 500 元,并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处罚;接收后,安全监
8、测监控装置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部门负责;一旦出现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坏、丢失,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按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及相关规定追究使用部门的责任;十三、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部门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调度监控中心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施工部门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若擅自开停工,对施工部门负责人罚款 200 元;十四、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使用单位通知调度监控中心,调度监控中心维修员与使用单位电工共同进行,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以防将线接错,损坏仪器;如发
9、现传感器移设不到位、不及时,均按“三违”处理;并纳入施工部门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考核范围;采煤工作面自横川口以里,掘进工作面自开口位置至掘进迎头,监测装置均由施工部门按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使用、维护;十五、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向调度汇报;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矿调度;十六、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 4 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 8 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维护人员给予 500 元罚款;十七、监测系统设备必须
10、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对重点瓦斯管理区域的设备进行两次调试,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每周必须调试、校正一次;十八、每七天必须对监测系统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 AQ1029 的有关规定;二、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 AQ1029 标准 8.3 条执行;其它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调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试程序;如不按调试程序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 100 元罚款;三、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的传感器必须一周调试两次,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传感器每周必须调试一次,如未按
11、要求对各类传感器进行按时调校的给予每人每次 100 元的罚款;每周必须对断电功能做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未按要求进行测试或测试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人每次 100 元罚款;四、调试传感器时必须与地面微机室联系,确认通气结果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时,调试方可结束;对于调试不准确、调试无法完成的和传感器出现故障的必须及时进行更换;五、每次调试传感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调试记录,记录手册与巡检台帐必须填写准确、字迹清楚;六、传感器投入使用时必须联机运行 48 小时以上,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七、更换后的传感器必须认真及时进行检修,确保监测传感器的备用量;安
12、全监控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控分站处应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版;监控分站要指定人员看管,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各地点使用的传感器必须明确队组、人员看管、吊挂和移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二、安全监控维护人员监控工对分站等监控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 10 天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点功能每 10 天进行一次测试;三、安全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四、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五、安全监控中心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监视器要专用监
13、控,不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由此造成损坏或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六、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报警、断点、分站无答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值班矿长、安全监控维护人员汇报;七、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负责将安全监控日报和报警断电记录月报报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记录;八、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及时绘制补充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填写修改安全监控管理牌板内容;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精神,认真做好本职工作;2、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3、机房监测人员要严格执行 2
14、4 小时值班制度,不得空岗和缺岗,上岗要认真操作,严禁擅离职守,严禁打盹瞌睡会私客;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时交接班,做到无人接班不离岗,故障处理不清不交接班,认真做好记录;5、认真填写当班运行情况记录,对出现的故障迅速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和进行详细记录;按规定及时上报瓦斯日报表;6、发现有异常情况立即向调度室和值班矿长汇报;7、严禁在电脑上玩游戏,看电影,一经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严重失职调离岗位;8、严禁任何闲杂人员进入监控室内,违者一次罚值班人员 50 元;9、确保室内清洁卫生,以确保机器正常运转;10、严格执行监控系统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开、关机;11、系统改变各种数据和图
15、案,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进行操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12、填写的各种报表,数据要准确无误,逐班报表要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并有存档;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各类仪器、仪表维修、收发、保存要专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仪器、仪表要编号、挂牌;3、建立仪器、仪表领退登记制度;4、仪器、仪表交回后要及时检查、维修,要按规定校正、检验,损坏修复的仪器要及时校正;5、使用人员在入井前,必须严格检查所带仪器,不合格仪器严禁入井使用;6、使用人员要爱护仪器,防止碰撞,发现损坏,严禁继续使用,严禁乱拆乱修,要立即出井更换;7、不能继续使用的仪器要及时注销;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
16、我矿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立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保证矿级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递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第三条 对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省局信息调度中心批准方可进行;第四条 煤矿安全信息网络和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等工作,系统的方案设计、系统结构、建设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上传数据按省局统一设计格式传输;第五条 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安装产品合格、数量足够、位置正确的传感器,
17、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第六条 确保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 各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由专人负责运行和管理,配备专业的网络管理技术人员;第八条 建立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第九条 建立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第十条 配备的 IP 电话,是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组成部分,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的调度指挥和网络调试,固定在机房和调度室并保证畅通;第十一条 建立专用各类井下传感器、探头等检查、验收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第十二条 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
18、、防静电、防雷、空调系统、UPS 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第十三条 使用河南省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国际互联网相接;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第十五条 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第十六条 监测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第十七条 监
19、控室内微机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第十八条 监控室内微机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第十九条 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第二十条 定期用磁带机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建立数据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抢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第二十二条 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第二十三条 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
20、位负责人报告,超过 1 小时应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超过 4 小时应向市地主管部门报告,超过 8小时应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立即采取措施;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第二十四条 系统操作人员应由具备煤矿专业和计算机专业基本知识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要求相对保持监管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第二十六条 设置信息调度中心机构负责管理煤矿瓦斯监测网络系统,要配备熟悉计算机和煤矿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进行小时值班和维护;第二十七条 各信息网络系统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隐
21、患未及时处理、上报的,由矿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系统监测监控异常情况上报制度 一、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负责矿井安全监控异常信息的调度工作,实时监测矿井瓦斯浓度、主扇状态、局扇状态、井上下通讯状态、风门开并和设备馈电及网络通讯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按照本公司制定的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进行调度报告,同时须将安全异常处理情况按要求上报市、县监控中心;二、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是矿井瓦斯实时监测、分站和传感器定义设置、指令调度的第一责任人;三、监测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报警信息必须认真核查、处理、备案和上报;矿井安全 监控
22、异常信息包括以下 12 种:1、瓦斯超限;2、主要通风机停风;3、局扇停风;4、风门一直开;5、矿井监控系统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6、无法向县监控中心上传数据的;7、探头报警点、断电点定义不当,导致异常断电的;8、探头位置图纸填充不当;9、监控出现异常未进行调度汇报的或弄虚作假的;10、非法入侵网内其它机器以及危害网络数据安全传输的活动;11、调度指令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指令弄虚作假;12、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的;四、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瓦斯曲线不正常、风机停风及设备开停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执行调度程序,由调度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
23、患排查,并必须在 6 分钟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传真方式,报告须具有公司值班领导签字;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小时将处理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备案,直至恢复正常;五、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对收到的上级监控中心的安全指令要及时通知调度值班领导和公司有关领导,并就整改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半小时内消除的安全隐患,只报送处理结果;六、监测监控系统的异常信息处理实行安全矿长负责制,对异常信息的核查、调度、整改、上报制度负责;七、监测监控系统中心须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包括运行记录、设备台帐、传感器校验记录、传感器和瓦检仪对照记录、隐患审阅和处理台帐、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24、 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 48 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 2 日内,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 次;甲烷传感器每 7 天必须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 7 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 6 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
25、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人员应每班清理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每 7 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至少调校 1 次;监测监控系统值轮流班制度 一、为了强化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矿领导及监控人员必须每天有人值班,实行值班领导 24 小时轮流值班;二、井上下监控及维修值班人员必须执行 24 小时轮流值班,及时处理系统安全隐患,保证系统的完好性;三、领导干部、监控及维修人员值班要有值班记录,对未处理完的问题要有交接;四、矿领导必须亲临现场,检查井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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