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关于合作开发合同范文汇编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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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关于合作开发合同范文汇编9篇合作开发合同 篇1甲方:_法定地址:_乙方:_法定地址: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同等互利、诚恳信用的原则,共同合作参加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执行:一、合作项目甲、乙双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技术支持、信息询问、开发、管理、服务等项目。二、合作的范围及内容依据甲、乙双方目前的实际状况和市场状况,双方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初期工作,本次合作范围及内容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供应技术顾问、信息询问等服务,包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
2、筹措,项目的推介及招商,为项目找寻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等。三、合作方式在本次共同合作中,全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对外沟通、信息沟通、协调关系、公关、招投标、谈判、签约等商务事宜,乙方以甲方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进行相应合法商务活动。四、甲、乙双方的工作与责任4。1、甲方:4。1。1、向乙方供应商务活动所必需的一切商务谈判资料,如甲方的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企业章程、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报表、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托付书等一切为合作项目服务的资料证明文件。4。1。2、在乙方供应投资开发所必需的资料基础上,负责筹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并刚好告
3、知乙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及中小企业融资结果,并将中小企业融资所需的整套文件资料给乙方;在乙方提出须要的前提下为其寻求及联络相应的金融机构或投资机构。4。1。3、在乙方供应必需的资料的基础上,负责帮助乙方筹备项目的推介及招商所需的文件资料,并为其支配定向推介。4。1。4、在乙方提出自行中小企业融资或寻求开发合作伙伴的前提下,负责帮助乙方进行中小企业融资或合作开发的相关的协议、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并帮助乙方完成中小企业融资或合作的相关法律文件的打算和签署。4。1。5、为项目找寻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并将谈判内容、结果和合作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4。1。6、担当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支出(包括乙方的管理费用,土地费用,项目设计、招投标等前期费用,项目广告推介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4。1。7、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4。2、乙方:4。2。1、负责供应获得项目服务事宜的公共关系支持。4。2。2、负责取得项目服务所需的全部基本资料。4。2。3、负责协调使甲方获得项目服务合同及相应的授权。4。2。4、负责协调关系并使甲方寻求、联络、举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4。2。5、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五、管理等费用的支付方式5。1、乙方在协议约定范围内所付出的管理费用由甲方担当,协议签定后按每个项目信息为单位,按每个项目总投资额的2%向乙
5、方支付管理费。5。2、本协议自签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开办费,之后按每月的实际投资额(含形象进度所代表的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前期开办费在月支付管理费中扣减。5。3、广告费用、前期费用等双方另行商定支付方式,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保证与承诺6。1、双方有权签订并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6。2、双方无论口头或书面所供应的任何资料、信息、数据、文件等均是最新的、客观的、真实的、完整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侵权、有意疏忽或虚伪陈述。6。3、双方将所知悉的可能影响本协议的全部事项(假如有)尽快通知对方,并提示对方留意。6。4、
6、乙方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或从事商业活动时,必需严格遵守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一切违反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均自行担当。6。5、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的一切承诺及相关的看法、观点、看法和操作,均应在甲方授权或双方议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乙方自行担当全部责任。6。6、乙方在提出正值的合法商务活动时,甲方应主动的赐予支持,七、合作期限7。1、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一年,若合作项目没有任何进展则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起的一年后终止,若合作项目进展顺当,甲方或甲方举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则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合作项目销售封盘为止。7。2、
7、在下述状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马上终止本协议:7。2。1、一方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不包括事先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的、为了正值的有清偿实力的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自愿清算)或解散或关闭;7。2。2、一方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被指定给破产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依照其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设立地点的法律规定的任何类似官员或程序),或正进入任何破产程序;7。3、因不行抗拒力或意外事务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遭受不行抗拒力或意外事务的一方应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将事故具体状况通知对方,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暂缓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7。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但
8、保密期限过后则不在此限。7。5、本协议合作期满,如需延长合作期,双方可签订书面文件延长合作期。7。6、在有效期内,为本协议上述项目供应的服务全部结束,则本协议终止。八、违约责任8。1、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在另一方指出这种违反后15日内,这种违反仍未得到订正,违约方应担当由此给另一方带来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担当法律责任;8。2、假如任何一方连续三十天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则另一方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三十天后终止该协议或其中受到上述影响的任何部分,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的一方应担当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九、不行抗力9。1、由于任何一方所无法限制的缘由,包括斗争、火灾、风暴、政治封锁、罢工(
9、不包括其自身员工的罢工)或自然灾难而导致其无法履行协议义务时,该方不担当违约责任,亦不对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担当责任。9。2、各方在知晓可能导致不行抗力事务的发生后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十、适用法律10。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说明和履行,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10。2、假如双方对本协议的效力、说明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10。3、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接着履行。10。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
10、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十一、协议的生效、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及其它1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11。2、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受法律爱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补充均需经双方协商一样,达成书面协议。11。3、本协议以中文写成,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4、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往来文件均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5、本协议于_年_月_日在中国_市正式签署。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或授权代表(签字):_或授权代表(签字):_转让方
11、(甲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居处:开户行: 帐号:受让方(甲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居处:开户行: 帐号:合作开发合同 篇2鉴于我国的土地全部权属于国家全部,国有土地全部权不行以转让,为了实现对国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场流转,我国设立了独特的国有土地全部权和国有土地运用权相分别的土地制度。土地运用权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状况下,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土地运用权人可以用土地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国有土地运用权的用益物权,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基础。然而,
12、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常常出现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运用权转让、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租赁的状况。为了正确处理以上问题,20xx年8月1日起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运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司法说明)以四个条文对上述四种状况作了界定,这也是本文要探讨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转性合同,本文主要探讨上述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推断标准。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要确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名实相符,首先就要对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进而分析合作开发
13、房地产合同的特征,从而来判定那些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那些合同应当转性合同,并应根据转性后的合同关系来处理。司法说明第十四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出明确界定:“本说明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供应土地运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当事人以土地运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其次,当事人双方共享利润;第三,当事人共担风险,第四,当事人是以开发房地产为合同的基本内容。须要留意的是司法说明不再把共同经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实践中对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上述
14、四项特征中争议较多也最难以把握的是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运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和特征三(当事人共担风险)。下文将对上述特征一、三作进一步分析。为了叙述的简便,本文仅探讨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开发与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并无本质差异。2.关于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运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运用权作为唯一出资,另一方则以资金作为唯一出资;(2)当事人一方以土地运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资金作为唯一出资;(3)当事人一方以土地运用权和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土地运用权作为唯一出资;(4)当事人一方以土地运用权和部分资
15、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土地运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5)当事人一方以土地运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非资金形态的实物(如建筑材料)或劳务作为出资。其中以第(1)、(2)种情形最为常见,第(3)、(4)种情形偶见于相邻地块的土地运用权人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第(5)种情形偶见于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特殊是在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状况下。3.关于特征三:当事人双方共担风险本文认为,上述特征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共同分担。这里,共担的风险应主要指合作双方预期的利益目标不能实现或者
16、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利益风险。除非非过错方同意分担,否则后者应由过错方担当。何谓共同分担风险?首先,在确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担当经营风险时,应当留意,不能仅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不担当经营风险的约定作为推断标准,而应当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推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获得固定利益,而不担当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不担当经营风险,也应当认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其次,这里所说的风险是经营风险,不属于其它风险。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约定,甲供应土地运用权,乙进行投
17、资,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开发房地产,甲担当土地运用权证办理带来的风险,乙担当出资带来的风险及合作开发过程中的其它风险,甲获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积或者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房价款作为收益。在这个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不担当经营风险,相反还约定了甲方应当担当办理土地运用权证带来的风险。但是从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来看,甲实质上不担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因为,第一,办理产权证是甲方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个附随义务,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需履行的义务,是甲方的固有义务,不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其次,如房屋建成,甲将分得一半房屋面积;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
18、屋面积的房屋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获得相当于一半房屋面积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案例一的合同应当根据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合同来处理。再次,共同分担风险应理解为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与各方当事人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当实现时所约定共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当,至少不应严峻失衡。否则应视为非实质性的共担风险。比如案例二,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论实际建成房屋面积是否增减)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除无偿收回土地运用权外,既不担当合作开发活动中的其他损失,也不要求相对方赐予经济补偿。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约定,合
19、作开发项目完成的,甲作为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甲对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风险担当。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灭失,对于甲而言,假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其担当的风险几乎为零,或者仅仅丢失肯定期间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对于供应资金的一方,乙将事实上担当开发失败的几乎全部经济损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对于甲而言,假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不仅其担当的风险为零,而且可以接着获得约定的利益,只是该利益比项目胜利时有所削减。可以说,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无利可图,但
20、不会亏本,即不赚不赔;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因此自不待言,该两案中甲分担风险的比例与其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当实现时所约定共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经严峻失衡。有人认为,只要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就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应无端干预。本文认为,假如法律对于当事人风险的分担比例完全不加干预,将给当事人规避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五条、其次十六条、其次十七条关于转性合同的规定留下巨大的空间。比如,当事人可能约定利益安排时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风险分担时,该方担当1%。二、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四种转性合同1.司法说明确定转性合同的法理基础司法说明
21、分别在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五条、其次十六条、其次十七条规定了四种转性合同。司法说明作出这四条说明的法理基础均为意思表示理论,即通过揭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质,而不以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名称或外部表现形式来推断合同的法律性质。2.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推断标准(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合同的认定认定标准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合同的本质特征是,供应土地运用权
22、的一方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时,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经成为“投入”的土地运用权的对价,这与土地运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的本质上并无二致。也就是说,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转让土地运用权的所获得的对价,合同相对方通过支付“固定利益”(土地运用权)的对价而获得了土地运用权。投入土地运用权的一方作为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受让方。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运用权的转让。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推断标准是,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担当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假如供应土地运
23、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担当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假如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担当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而只是约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合同。认定中应当留意的问题实践中,假如由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不够严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仅约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安排,未约定风险分担的,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视为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不担当经营风险,只获得固定利益呢?本文认为,这种状况下不宜一概认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不担当经营风险,只获得固定利益,而应当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推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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