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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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录 1);(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见附录 2);(三)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2、;(七)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见附录 3 第二部分第八项)。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当完整齐全、内容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影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具体要求见附录3。第三条 受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文书见附录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补正文书见附录 5;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文书(见附录 6)。第四条
3、 受理中心应当在出具受理文书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申请材料转办文书(见附录 7)移交技术评审单位。技术评审单位不接收除受理中心以外转办的申请材料。二、技术评审 第五条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作为技术评审单位承担具体技术评审工作。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第六条 技术评审单位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作出技术审查结论,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意见表见附录8。第七条 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的,技术评审单位继续开展现场技术考核,并提前 3 日将现场技术考核时间、专家组及有关人员名单和注意事项等通知申请单位;结论为“不通过”的,不开展现场技术考核。第八条 技术评审单位
4、从上海市职业健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5 或7 名专家,组成现场技术考核专家组。专家组人员构成应当满足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需要,由检测、评价、质量管理、卫生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对现场技术考核的技术工作负总责,专家按分工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负责。第九条 现场技术考核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技术评审单位应当制定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备齐现场技术考核所需的考核盲样、资料和表格,并于现场考核前交专家组。技术评审单位、专家组应当对考核盲样、资料严格保密。技术评审单位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协助专家组做好现场技术考核,负责现场技术考核的协调、联络等工作。第十条 现场技术考核前,技术评审单位应当组
5、织召开全体专家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会议内容包括:(一)宣布现场技术考核专家组组长及成员名单;(二)介绍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宣布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 结论;(三)介绍现场技术考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考核原则 和判定标准,并介绍本次考核的计划和日程安排;(四)提出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公正、客观、保密等要求,专家组全体成员签署保密和公正性声明;(五)确定专家组成员分工和职责。第十一条 专家组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技术考核。现场技术考核程序和内容如下:(一)召开首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会
6、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1.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宣布专家组组长和成员名单,对现场技术考核提出要求;2.专家组组长介绍现场技术考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考核原则和判定标准等,介绍现场技术考核分工、日程安排,宣读保密和公正性声明;3.申请单位负责人宣读承诺书;4.申请单位对照技术评审准则汇报机构资质条件、内部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情况;5.确定申请单位现场技术考核配合人员;6.确定现场考核意见反馈和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二)审查资料。主要内容包括:1.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2.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3.相关部门设置和负责人任命文件;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7、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任命文件等材料;5.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档案材料;6.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过程管理材料;7.仪器设备的购置凭证、验收材料、检定或校准证书、期间核查记录、维护记录、现场检测设备的出入库记录和其他有关档案材料;8.标准物质和溯源标准的购置、期间核查、使用、配制等相关原始记录;9.耗材和试剂购置验收材料和相关记录,以及购置、配制、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的记录及管理要求;10.技术服务报告、原始记录及过程控制材料。(三)勘查实验室等工作场所。主要内容包括:1.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种类、数量、性能情况
8、和运行状态;2.仪器设备放置、标识、检定或校准、期间核查、维护和使用;3.实验室等工作场所的布局、环境、警示标识、通风、喷淋洗眼设施和安全卫生要求与管理等情况;4.检测样品的交接、存放、测量、处置等过程记录和管理要求。(四)技术服务能力审核。主要内容包括:1.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评估(1)专业知识综合能力考核。依据考核评估大纲,从考试题库抽取试题,采取书面闭卷考试的方式,考核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能力情况。考试时间 120 分钟,满分 100 分,60 分以上(注: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为合格。考核人员范围:质量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职业卫生检测 与评价人员、放射
9、卫生检测与评价人员等。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取得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定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或是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取得原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指定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免于能力考核评估;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理化检验技术中级,代码 383)成绩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免于能力考核评估。考核内容:考核应涵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法规标准规范、质量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应考核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专业技术人员自主选择考核检测或评价方向)。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应考核放射卫生专业知识。(2)检测操作技能考核。依据考核评估大纲和考试题库,对检测人员进行
10、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分析等操作技能考核,检测人员应独立完成考核。(3)职业卫生工程技术能力考核。依据考核评估大纲和考试题库,对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应独立完成考核。2.考核认定检测能力(1)检测方法建立情况审核。专家对申请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建立的内容、过程、结论和记录等进行审核。检测方法建立要求:申请单位应编制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程序,规范开展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详细记录每项检测方法建立的内容、过程和结论,并规范出具检测应用报告。采用国家、国外、行业、团体标准检测方法,应进行方法验证;采用文献提出的检测方法,应对方法进行确认;
11、采用实验室自行研究制定的检测方法,应对样品采集和检测技术指标进行研究,编写研究报告,并经至少三名国家级或省级职业卫生检测专家进行审核论证。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的,直接认定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及参数检测能力,不重复审核检测方法建立情况。对未取得 CMA 证书、CNAS 证书的,或 CMA 证书、CNAS 证书未覆盖的检测项目,要审核每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建立情况。(2)盲样考核。申请单位应独立完成盲样检测,并在 48 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检测报告。盲样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经专家评审符合要求。考核盲样种类:根据申请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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