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表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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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2016 年版)*第二篇 水利工程施工 7 土 石 方 工 程 7-1 开 挖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7-1-1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4794 1.0.8 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2.1.2 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7-1-2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SL3782007 5.2.2 地下洞室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进洞前,应做好开挖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危石清理和坡顶排水,按设计要求进行边坡加固。5.5.5
2、 当特大断面洞室设有拱座,采用先拱后墙法开挖时,应注意保护和加固拱座岩体。拱脚下部的岩体开挖,应符合下列条件:1 拱脚下部开挖面至拱脚线最低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2 顶拱混凝土衬砌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 75%。11.2.8 对存在有害气体、高温等作业区,必须做专项通风设计,并设置监测装置。12.3.7 洞内供电线路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3 电力起爆主线应与照明及动力线分两侧架设。12.4.5 洞内电、气焊作业区,应设有防火设施和消防设备。13.2.6 当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小于 30m 或 5 倍洞径距离爆破时,双方人员均应撤离工作面;相距 15m 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
3、。*13.2.7 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 5m 时,应自上而下贯通。13.2.10 采用电力起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 30m 以内应断开电源,可在 30m 以外用投光灯或矿灯照明。7-2 锚 固 与 支 护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7-2-1 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 SL46-94 8.3.2 张拉操作人员未经考核不得上岗;张拉时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严禁违章操作。7-2-2 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377-2007 9.1.17 竖井或斜井中的锚喷支护作业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1 井口应设置防止杂物落入井中的措施。2 采用溜筒运送喷射混凝土混
4、合料时,井口溜筒喇叭口周围应封闭严密。7-3 疏浚与吹填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7-3-1 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 SL17 2014 5.7.6 对施工作业区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5.7.7 应制定冲洗带油甲板的环保保护措施及发生油污泄露事故的急救预案。*5.7.9 施工船舶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1 施工船舶必须具有海事、船检部门核发的各类有效证书。2 施工船舶应按海事部门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并设置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志,以及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3 施工船舶严禁超载航行。4 施工船舶在汛期施工时,应制定
5、汛期施工和安全度汛措施;在严寒封冻地区施工时,应制定船体及排泥管线防冰冻、防冰凌及防滑等冬季施工安全措施。5 挖泥船的安全工作条件应根据船舶使用说明书和设备状况确定,在缺乏资料时应按照表 5.7.9 的规定执行,当实际工作条件大于表 5.7.9 中所列数值之一时,应停止施工。表 5.7.4 挖泥船对自然影响的适应情况表 船 舶 类 型 风(级)浪高(m)纵向流速(m/s)雾(雪)(级)内河 沿海 绞吸式 500m3/h 6 5 0.6 1.6 2 200500m3/h 5 4 0.4 1.5 2 200m3/h 5 不适合 0.4 1.2 2 链斗式 750m3/h 6 6 1.0 2.5 2
6、 750m3/h 5 不适合 0.8 1.8 2 铲扬式 斗容4m3 6 5 0.6 2.0 2 斗容4m3 6 5 0.6 1.5 2 抓斗式 斗容4m3 6 5 0.61.0 2.0 2 斗容4m3 5 5 0.40.8 1.5 2 拖带轮泥拖驳 294kW 6 56 0.8 1.5 3 294kW 6 不适合 0.8 1.3 3 *5.7.13 严禁将各类垃圾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入江、河、湖、库中。8 混凝土工程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8-0-1 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 SL322014 3.3.4 对首次采用的树种,应先进行试验,达到要求后方可使用。5
7、.2.3 人员进出滑模的通道应安全可靠。6.3.3 千斤顶和支承杆的最少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计算提升力时取 6.2.2 条中 1 款、2 款、3 款之和或 1 款、2 款、6 款之和的大值。2 千斤顶、支承杆的允许承载力及其最少数量计算方法应符合 6.2.3 条的规定。6.4.2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面板滑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6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滑动模板应具有制动保险装置;采用卷扬机牵引时,卷扬机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地锚。7.1.4 所有滑模安装都应符合下列规定:4 当滑模安装高度达到或超过 2.0m 时,对安装人员必须采取高空作业保护措施。7.4.9 陡坡上的滑模施工,应具有保证安全的措施。
8、当牵引机具为卷扬机时,卷扬机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地锚;对滑模应设置除牵引钢丝绳以外的防止其自由下滑的保险器具。*8.0.5 每滑升 13m,应对建筑物的轴线、尺寸、形状、位置及标高进行测量检查,并做好记录(施工记录表格见附录 D)。9.1.3 在滑模施工中应及时掌握当地气象情况,遇到雷雨、六级和六级以上大风时,露天的滑模应停止施工,采取停滑措施。全部人员撤离后,应立即切断通向操作平台的供电电源。9.2.2 在施工的建(构)筑物周围应划出施工危险警戒区,警戒线至建(构)筑物外边线的距离应不小于施工对象高度的 1/10,且不小于 10m。警戒线应设置围栏和明显的警戒标志,施工区出入口应设专人看守。9.
9、2.3 危险警戒区内的建筑物出入口、地面通道及机械操作场所,应搭设高度不小于2.5m的安全防护棚。9.2.4 当滑模施工进行立体交叉作业时,在上、下工作面之间应搭设安全隔离棚。9.4.2 施工升降机应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运输人员的提升设备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 12,同时,应设置两套互相独立的防坠落保护装置,形成并联的保险。极限开关也应设置两套。9.5.2 滑模施工现场的场地和操作平台上应分别设置配电装置。附着在操作平台上的垂直运输设备应有上下两套紧急断电装置。总开关和集中控制开关应有明显标志。9.7.1 露天施工,滑模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防雷接地应单独设置,不应与保护接地混合。8-
10、0-2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 SL5394 1.0.3 施工前应通过现场碾压试验验证碾压混凝土配合比的适应性,并确定其施工工艺参数。4.5.5 每层碾压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按网格布点检测混凝土的压实容重。所测容重低于规定指标时,应立即重复检测,并查找原因,采取处理措施。*4.5.6 连续上升铺筑的碾压混凝土,层间允许间隔时间(系指下层混凝土拌和物拌和加水时起到上层混凝土碾压完毕为止),应控制在混凝土初凝时间以内。4.7.1 施工缝及冷缝必须进行层面处理,处理合格后方能继续施工。8-0-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L677-2014 3.6.1 拆除模板的期限,应遵守下列规定:1 不承重的侧面模板
11、,混凝土强度达到 2.5MPa 以上,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方可拆除。2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方可拆除。1)悬臂板、梁:跨度 l 2m,75%;跨度 l2m,100%。2)其他梁、板、拱::跨度 l 2m,50%;2m跨度 l 8m,75%;跨度 l8m,100%。10.4.6 各种预埋铁件应待混凝土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并经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9 灌浆工程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9-0-1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SL622014 8.1.1 接缝灌浆应在库水位低于灌区底部高程
12、的条件下进行。蓄水前应完成蓄水初期最低库水位以下各灌区的接缝灌浆及其验收工作。*第三篇 劳动安全与卫生 10 劳 动 安 全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10-0-1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GB50706-2011 4.2.2 采用开敞式高压配电装置的独立开关站,其场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围墙。4.5.7 机械排水系统的排水管管口高程低于下游校核洪水位时,必须在排水管道上装设逆止阀。4.2.6 地网分期建成的工程,应校核分期投产接地装置的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其数值应满足人身安全的要求。4.2.9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零线应在电源
13、处接地。4.2.11 安全电压供电电路中的电源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4.2.13 独立避雷针、装有避雷针或避雷线的构架,以及装有避雷针的照明灯塔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均应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埋地金属管的绝缘导线,且埋入地中长度不小于 10m。装有避雷针(线)的构架物上,严禁架设通信线、广播线和低压线。4.2.16 易发生爆炸、火灾造成人身伤亡的场所应装设应急照明。4.5.8 防洪防淹设施应设置不少于 2 个的独立电源供电,且任意一电源均应能满足工作负荷的要求。10-0-2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4-2013 SL3782007 4.2.2 明沟工程可采用机械开挖或人工
14、开挖,并应遵守下列规定:3 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下作业时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或采取安全措施。*10-0-3 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 SL32-2014 9.3.2 操作平台及悬挂脚手架上的铺板应严密、平整、固定可靠并防滑;操作平台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防护栏杆,操作平台上孔洞盖板的打开与关闭应是可控和可靠的。9.3.3 操作平台及悬挂脚手架边缘应设防护栏杆,其高度应不小于 120cm,横挡间距应不大于 35cm,底部应设高度不小于 30cm 的挡板且应封闭密实。在防护栏杆外侧应挂安全网封闭。9.4.5 人货两用的施工升降机在使用时,严禁人货混装。9.10.5 拆除滑模时,应采取防止操作
15、人员坠落的措施,对空心筒类构筑物,应在顶端设置安全行走平台。10-0-4 水利水电工程坑探规程 SL1662010 6.4.3 爆破材料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导火线外表有折伤、扭破、粗细不均,燃烧速度超过标准速度 5s/m,耐水时间低于 2h 及受潮、变质,不应使用。2 电雷管脚线断损、绝缘、接触不良,康铜丝电桥大于 0.3、镍铬丝电桥大于 0.8 及受潮、变质,不应使用。3 炸药受潮变质、低温冻结变硬、高温分解渗油,不应使用。4 1 号、2 号硝铵炸药适用于一般岩石,严禁在有瓦斯、煤尘及有可燃和爆炸性气体的探硐中使用。*6.4.4 爆破材料加工应遵守下列规定:1 爆破材料加工应在专设的加工
16、房进行。加工房应干燥通风、严禁烟火,配备消防器具。加工房与居民点及重要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2 作业人员应穿棉质工作服。防水处理用的蜡锅应放置室外,其距离不小于 10m。3 导火线、雷管加工应遵守下列规定:1)导火线长度应根据炮眼数量、深度、点炮时间及躲炮行走时间总和的 2倍确定,最短不少于 1.2m。2)雷管中如有杂物,应用手指轻轻弹出,不应用口吹。导火线切口应整齐垂直插入管中与加强帽接触,用雷管钳钳紧,不应用克丝钳或其他方式卡紧。纸雷管用缠纸或缠线等紧固。4 起爆药卷加工应遵守下列规定:1)加工量不得超过当天需用量,加工后要妥善保管。2)加工时用直径约 7mm 竹签或木签插入药卷
17、 70mm 后将雷管插入,严禁使用金属棍操作。3)雷管插入药卷后,火雷管应用扎线将药包扎紧,电雷管应用脚线扎紧。4)在有水炮眼中使用硝铵炸药时,起爆药包或药卷应进行防水处理。水深在 2m 以内可用石蜡或沥青进行防水处理,其化蜡温度不大于 80,浸蜡时间不大于 2s;水深大于 2m 时,可用乳胶套进行隔水处理。*6.4.5 装炮及炮眼堵塞应遵守下列规定:1 装药前用吹砂管将炮眼中岩粉吹净,清除堵塞的岩块及岩屑,并用炮棍探明炮眼深度、角度是否符合要求。2 装药长度宜为炮眼长度的 1/22/3,掏槽眼可多装 10%20%,紧密堵塞。3 炮棍应用直径小于药卷直径 6mm 的竹、木质材料制成,端部要平齐
18、,严禁使用金属棍。4 起爆药卷宜装在由外向里的第二节药卷位置,也可采用双向起爆及反向起爆等方法。5 炮眼堵塞物宜用粘土(塑性指数以 13 为佳),为增加摩擦阻力,粘土中可渗入 5%10%粒径约 1mm 的砂,不应用碎石堵塞。炮眼堵塞长度宜为炮眼深度的 1/31/2,但不少于 200mm。*6.4.6 起爆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 火雷管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1)安全导火线长度根据点炮需用时间而定,宜为最短导火线的 1/3。安全导火线燃尽或中途熄灭时,应立即离开工作面,不应继续点炮。2)应使用电石灯或导火线,按爆发顺序点炮。每炮间隔时间为 2s 左右。3)点炮后应仔细听记响炮数目是否与装炮数目相符。
19、最后一炮响后至少隔15min,待炮烟吹散后再进入工作面检查爆破效果。2 电雷管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1)雷雨天气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2)有涌水或有瓦斯的工作面应使用电雷管或导爆管起爆,严禁使用火雷管。3)应根据爆发顺序采用延期雷管。杂散电流超过 30mA 时,严禁使用普通电雷管。4)起爆线路应保持良好绝缘,断面应保持并联电流要求,电压应满足雷管串联要求,母线断面不得小于 2.5mm2。5)爆破线路应与照明动力线路分开架设,中途不应交叉,各工作面应有单独的电力起爆网。爆破线路及起爆网应由爆破员亲自架设,每次放炮前应采用电桥进行安全检查。6)探硐较深时应采用分段联接,分段加设短路开关。7)采用电力线
20、路起爆,若发生拒爆应首先切断电源,合上短路闸刀,待即发雷管过 2min 或延期雷管过 5min 后,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6.4.7 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1 用掏勺轻轻掏出炮泥,到达预定标志应立即停止,装入起爆药引爆。禁止采用强行拉导火线或雷管脚线的办法处理。2 采用上述方法处理无效时,可在瞎炮旁约 400mm 处平行凿眼,装药起爆处理。3 当班瞎炮应由当班炮工亲自处理。瞎炮未经处理,不应进行正常作业。4 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吹出炮眼中的炮泥和炸药雷管。6.4.9 露天爆破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地区同时放炮,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统一时间。3 应控制爆破安全距离。炮眼直径为 42mm
21、以内,平地水平距离为 200m,山地水平距离为 300m。6.6.1 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2 支护前应检查硐壁、硐顶岩体稳定性,松动岩石应挖除。5 支护应一次架好。靠近工作面的支护应采取加固和保护措施,及时修复放炮打坏的支护。6 使用中的探硐,应经常检查支护的牢固性、安全性,及时加固、更换变形移位及腐朽折断的支护。7 恢复或加固、加深旧硐时,应首先检查支护,必要时进行更换。8 破碎松散岩(土)体应及时进行支护。必要时可采用超前临时支护。6.7.1 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2 开挖工作面的氧气体积应不低于 18。4 有瓦斯(CH4)和其他有害气体探硐工作面,人均供新鲜空气量不应低于 5m3/min,
22、通风风速不应低于 0.25m/s。5 硐深超过 300m 时,应进行专门通风设计。按同时在硐内工作的总人数计,每人每分钟供风量不应少于 4m3/min,工作面回风风流中,氧气、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本条第 2 款及 6.8.2 条的规定。*6.8.2 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监测及施工保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卫生安全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作面有害气体限量(按体积计)应符合表 6.8.2 的规定:表 6.8.2 地下硐室有害气体最大允许浓度 名称 符号 最大允许(体积)浓度%一氧化碳 CO 0.00240 二氧化碳 CO2 0.50 氮氧化物 NO 0.000
23、25 二氧化硫 SO2 0.00050 瓦斯 CH4 1.0 硫化氢 H2S 0.00066 氨 NH3 0.00400 2)工作面空气粉尘含量不应大于 2mg/m3。2 有害气体及粉尘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3)在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的探硐施工,应对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突出的断层带、老窿、破碎带等部位每班至少监测两次,发现浓度不断升高,应加密监测。当有害气体超限时,应立即撤离工作人员或采取防护措施。5)长期停止施工的探硐恢复生产时,首先应检查氧气、二氧化碳、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如不符合规定,应通风排放有害气体,达到标准后方可进硐施工。4 施工保健应符合下列规定:2)硐内噪声大于 90dB(A)
24、时,应采取消音或其他防护措施。3)凿岩作业,应配带防护面罩及防护耳塞。*6.8.3 放射性监测及施工保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火成岩地区、新构造活动部位等施工作业,应进行射线和放射性气体测试,判定是否存在放射性危害。2 井、硐内施工人员的个人内外照射剂量大于年限制 1mSv/a 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氡及其子体和辐射的个人剂量监测及辐射环境监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6.8.4 救护装备应符合下列下规定:1 在有瓦斯地区掘进探硐时,应按工作人员总数的 110%配备自救器或送风面盔。低瓦斯地区宜用过滤式自救器,高瓦斯地区宜配用化学氧自救器。2 施工单位应配备氧气呼吸器。3 自救设备应定
25、期进行气密检查。6.10.3 河底平硐施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3 应打超前眼,深度不小于 3m。6 导井与河底平硐连接处应设置安全硐或躲避室。7 应对围岩变形和地下水进行监测。8 应配置备用电源,或采取其他措施,在突发涌水或停电时能将井、硐内工作人员和设备提升到安全地点。7.2.11 提升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提升钢绳安全系数应大于 8,并应随时检查钢绳有无断股及损坏。2 检查提升系统(钢绳、吊钩、吊环等)牢固程度,连接部件的安全系数应大于 8。3 提升速度应小于 1m/s,升降人员时应减速 50。*7.2.12 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涌水量大时可设活动水泵吊盘,吊盘内可装一台或多台水泵。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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