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不同拿地方式下相关各方的相关税务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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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企业不同拿地方式下相关各方的税务研究 土地储备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第一生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根据企业自身的资源情况,获取足够的土地 资源,是每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第一要务。如何在国家税法规定 的范围内,尽可能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是房地产公司 财务管理人员的一项主要工作,笔者长期从事房地产业的财务管理 和税务管理工作,参与公司多项土地收储的决策管理,现对房地产 开发企业不同拿地方式下相关各方的纳税义务进行分析和总结,以 对我们房地产企业的现实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地的主要方式有:一是通过”招、拍、挂”的 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拿地;二是通过股
2、权并购拥有土地资源的 企业的方式间接获取土地;三是通过资产并购的方式从其他企业直 接购买土地;四是通过接收土地出让方以土地资产使用权投资入股 的方式获取土地资源。与获取土地有关的税收主要有营业税、城建 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本文将分别从拿 地过程中相关各方即土地出让方和土地受让方的角度来分析各自 的纳税风险和纳税义务。一、通过“招、拍、挂”的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拿地 通过“招、拍、挂”的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拿地是房地产开 发企业获取土地资源最主要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土地出让 方是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 用权让渡给拟将进行房地产开发
3、的企业,因而土地出让方没有任何 税费,拿地的一方,即土地受让方,通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 土地出让金以获取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可以完全进入企 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成本,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 土地出让金还可以计入加计扣除 20%的基数,在拿地环节,土地受 让方只需支付土地出让金金额 4%的契税,无其他纳税义务。这种拿 地方式是一种最规范和最干净的拿地方式,不会出现纳税风险,但 是,这种拿地方式要充分考虑拿地的主体问题,例如,签订土地转 让框架协议的可以是母公司,但最终签订土地出让协议的,一定要 是最终开发的项目公司。否则,土地使用权由母公司再转让到项目 公司,会产生很严重的
4、税收问题。二、通过股权并购拥有土地资源的企业的方式间接获取土地 这种方式通常是土地出让方将目标公司的其他资产先行清理掉,留下土地使用权资产或少量其他资产,然后将目标公司股权的 100%或者是大部分股权转让给土地受让方,土地受让方通过并购目标公 司股权从而间接获取目标公司的土地,这种拿地方式是目前运用非 常普遍的方式。万科地产公司每年新增的土地储备中大部分是采用 股权并购的方式来实现的。在这种方式下,土地受让方的大忌是在 谈判的时候,不考虑税负及纳税风险,结果承担了较大会税务义务 和纳税风险。在股权并购的方式下,转让股权的一方(土地出让方)在税负上 只有企业所得税,没有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
5、】191 号文件:对 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对于受让股权的一方(土CD国学朮发夷厨 7ww qfkarwang.ne 地受让方)来说则税负较重,风险较大:因为收购的是企业原股东 所持目标企业的股权,企业法人财产并没有发生变化,因而收购股 权的溢价不允许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在以 后目标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清算的计税基础 仍然是目标企-论文发表专家_ 业的原始成本资料,这种方式相当于土地出让方将应 交纳的土地增值税转嫁到土地受让方;目标企业面临或有税负的风 险,因为在对目标企业的收购过程中,不可能对企业以前的所有纳 税义务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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