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供用电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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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高、低压供用电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矿井供、用电管理,切实整顿供电秩序,减少浪费,堵塞漏洞,降低原煤电耗,保证矿井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不安全,不生产”的方针,严禁各用电队组强行将设备带故障运行。第二章 管理职责划分 第 3 条矿成立供电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张向春 副组长:童树斌 刘海龙 成 员:王火炬 丁文进 常天奎 赵连根 郭志忠 办公室设在机电队,由机电队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供电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对全矿供电管理监督与检查。2、建立和
2、完善 矿用电管理、用电考核等相关制度。3、对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4、对供电、节能有功单位与个人提出奖励.机电队是全矿供用电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矿主要供电系统的设计、检查、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供用电管理制度,审核供用电计划。对本矿各用电单位的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负有监督、管理、检查责任。第 4 条全矿的 10KV 高压供电干线(电缆)、主要供电设施(包括井下变电所、主驱动机房、通风机房、各高低压配电室、高压综合保护装置、移动变电站、高压电缆等)的领用、安装、日常维护、检修、管理等工作由机电队负责。第 5 条从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及移动变压器低压侧至各用电设备
3、(包括馈电开关、低压电缆、磁力起动器、照明综保、煤电站综保、低压接线盒、电机等)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的领用、安装、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各单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矿内各项要求管理到位,保证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第 6 条各掘进单位在掘进时,必须按照生产技术部或机电队的要求在适当位置掘出机电硐室,便于放置移变、开关等机电设备。第 7 条 各用电队组必须协助机电队按要求进行移变、开关等电气设备的安装、摆放,按要求敷设吊挂电缆等工作(执行井工三矿井下设备摆放及安装管理规定及井工三矿管路铺设和电缆吊挂管理规定等).第 8 条给各用电单位供电的移变(变电所除外)由各单位负责进行日常管
4、理工作,包括电气防爆、完好、摆放、设备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等工作。机电队负责领用、安装、检修、维护、挪移、回收等工作。第 9 条 各用电单位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井工矿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的供电系统进行班检、日检、周检和月检等必要的检修工作。每班必须进行漏电试验.每月月底上交试验记录。第 10 条各用电单位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井工矿有关规定做好供电系统的接地保护,并且每周必须进行一次接地状况的检查。新安装的接地系统经机电队验收,确认没有问题后,方能投入使用。第 11 条各用电单位必须根据实际负荷情况经常检查和及时调整磁力起动器和馈电开关的继电保护整定定值,并且做好
5、记录及时报给机电队,确保整个供电系统整定合理,保护有效。第 12 条 各用电队组必须确保各供电设备的各项电气保护能够正常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甩开保护或带病运转。第 13 条对于各使用单位自己处理不了的供电系统故障,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和机电队汇报,机电队应及时派人协助处理。第 14 条井下变电所为要害场所,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更不得乱动变电所内的任何设施、不得私自操作变电所内的电气设备;确因工作需要进入者应征得许可并在要害场所来往人员登记表上签字。第 15 条机电队每旬必须对全矿高低压供电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各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井工矿供用电管理办法的,机电队将进行
6、通报,并根据矿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第 16 条 当某个队组管辖范围内的供电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影响整个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时,机电队有权停止向该队供电,该队必须听从管理部门指挥,认真排除故障,彻底消除隐;只有故障彻底排除后,队组方可申请机电队供电.机电队必须认真核实情况,确认其具备供电条件后,方可供电。第 17 条井下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 1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第 18 条施工单位在生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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