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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事故发生后,由安全环保部门严格按事件、事故、不符合控制程序进行调查落实,做到事实准确、证据充分、手续齐全、做出事故鉴定。2.受伤人员经安全环保部门进行事故性质认定后,按其事故性质进行处理。3.工伤认定 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
2、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3.3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条件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3.4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
3、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1 寸照片 7 张。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3.5 发生工伤事故后的注意事项 1)职工受伤后,必须在社保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否则医药费自理,不予报销。2)受伤人员必须根据医院伤情鉴定,确定住院与否、休息时间,必须根据医生的医嘱,本人不得无理要求。3)受伤人员送到医院,由项目部进行联系,办理有关手续。4)一般轻伤事故经包扎处理后能工作的,应给予安排工作。5)受伤者私自索取诊断书、病假条和医疗鉴定,公司一律不以承认。6)伤员伤情较重需要住院治
4、疗和休息或延续医疗的,应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工伤医疗期,从停工次日起停止考勤,停发工资,改发工伤津贴,医疗费用由事故单位向公司借资垫付,计入事故单位成本。未经确认工伤医疗期(延期)或自行超期休息者,停发工伤津贴。7)为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抢救他人或为减少事故损失而负伤者,按另行规定执行。4 事故善后处理 4.1 住院及恢复休养期间停发工资,按每月 900 元标准发给工伤津贴。4.2 员工受伤住院期间,按 15 元/天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4.3 员工受伤住院期间需要陪护者,由医院出具证明,最多安排两人护理。本人要求由其亲属陪护,按 20 元/天/人支付。4.4 员工因重伤或死亡,经主管领导同意
5、,最多报销两名亲属的往返路费和住宿费,超出人员的费用自理。4.5 以上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375 号令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条例执行。4.6 因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或死亡者的补偿费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执行。4.7 发生环境事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执行。4.8 受伤员工确需要外地治疗者,必须由市局医疗卫生部门出具证明。否则所发生的费用自理。4.9 伤员休养期间,未在社保定点医院外,自购药品费用自理。4.10 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自接到医疗部门为受伤人员出具的医疗诊断书之日起 5 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4.11 公
6、司安全环保部门自接到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之日起 5 日内为受伤者递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5 事故处罚 5.1 对单位的处罚 1)发生生产事故,每死亡 1 人,对单位处以 3-5 万元的罚款;每重伤 1 人(经鉴定伤残等级六级以上的),对单位处以 1-3 万元的罚款.2)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每死亡 1 人对单位处以2-3 万元的罚款;每重伤 1 人,对单位处以 1-2 万元的罚款。3)运输分公司车辆在其他项目部值班期间,因使用单位违章指挥造成死亡事故,罚款由责任方承担。5.2 对责任单位领导的处罚 1)对正、副职的处罚 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事故的由上级部门或安委会决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
7、的处理;生产事故每死亡1人对责任单位经理处以1-2万元的罚款,对主管副经理和(或)项目经理处以 3000-5000 元罚款。重伤 1 人对经理处以 5000-10000 元罚款,对主管副经理处以 2000-3000 元罚款;交通事故每死亡 1 人(负同等责任以上)对经理处以3000-5000 元罚款,主管副经理处以 1000-3000 元罚款;5.3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1)交通事故 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应按承担责任的大小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如下(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 2 万元):全部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 25%;主要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 20%;同等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 15%;次要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 10%;2)生产事故 违章指挥或作业受伤的或造成他人受伤的人员应负下列责任:主要责任赔偿事故处理费用的 35%;次要责任赔偿事故处理费用的 20%;违章作业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按损失的 20%赔偿,最高不超过 2 万元。54 各种事故处理时效规定 1)轻伤事故: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接到事故当事人的事故报告后,向劳动保障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后 60 个工作日内结案。2)经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评定出伤残等级的: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接到鉴定报告书后 30 个工作日内结案,如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 90 天。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