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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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 林权抵押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林权抵押登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林业局 2004年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林权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第三条 在 001 行政区域内具有林权证的法人和公民和其他组织以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适用本细则。第四条 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第五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
2、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六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根据抵押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001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 5 年。-1-第二章 抵押登记 第七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抵押登记工作,林权抵押登记办理后,应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第八条 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非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非林地无权抵押,但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非林地
3、的属性和用途。第九条 以下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未取得林权证的;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十条 办理林权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四签订抵押合同;五申请抵押登记;-2-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第十一条 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
4、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第十二条 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三条 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的单位,以其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划拨手续。否则,抵押无效。第十四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资料向林权抵押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抵押借款合同;四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五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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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 登记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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