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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2001年-2007年)时间 政策 要点 2001-5-31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 通知(国发200115 号)针对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等实际情况,从严格控制建设用 地供应总量、大力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 卖、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地价管理等方面提 出了严格要求 2002-7-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 11号 令)提供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 体操作方式,规定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实行招 标拍卖挂牌交易,禁止以协议方式出让 2003-7-30 关于清理整顿各类
2、开发区加强 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370 号)对各类开发区随意圈占大量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土地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2003-8-1(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规定 对协议出让的行为进行具体规定,并对协议出 让最低价进行了规定 2003-9-2 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 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 规2003178 号)一 纠正开发区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 的行为 2003-9-24 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 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调控,严格实行土地 供应的集中管理,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控制高 档商品房的土地供应
3、 2004-3-31 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 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 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71 号)针对各地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规避招标 拍卖挂牌或仍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和划拨的问 题,发出最后通谍,要求:在 2004-8-31后,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2004-10-21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 决定(国发2004 28号)决定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在严格土地 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 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 统的规定 2005-3-26 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 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
4、)要求抓紧清理闲置土地,促进存量土地的合理 禾U用,提高土地实际供应总量和利用效率。对 已经批准但长期闲置的住宅建设用地,要严格 按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或采取其他措施进 行处置 2005-5-9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要求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 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 止 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 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严格执行法 律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满 1-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 2-未动 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006-4-1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 协议
5、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3号)要求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就建筑工程完工期、投 资总额、容积率、土地闲置情形作出具体约定 2006-5-24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 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637号)规定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 房,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 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并加大 对闲置十地的处置力度 2006-5-3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2006-8-1实施。对出让方式的选择范围作出了 (试行)和招标拍卖挂牌出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更具体的规定,确立了用地预申请制度 2
6、006-7-11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 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 2006171 号)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市场准入进行规范,提高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在投资 总额中的比重 2006-8-31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发200631号)在耕地保护、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规范土地 出让收支管理、调整建设用地税费、工业用地 出让最低价标准及必须头行招标拍卖挂牌出 让、农用地转用等方面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 2006-12-12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本)(国土资发【2006 296号)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 国家有关产业政
7、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该目录,限制或禁 止例入目录的项目建设用地 2006-12-17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 号)规定从2007-1-1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 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 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 以安排,实行彻底的 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 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 情况 2006-12-19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度计划管 理办法(2006-修订)确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被纳入-度计划控 制,并实现指令性管理和以实际用地情况作为 计划考核的依据 2006
8、-12-27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 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 土资发2006307 号)确立了以土地等别为核心和基础的工业用地最 低价标准。2006-12-28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 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6187 号)从2007-2月1日起正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 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 2006-12-3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提高 2倍 2007-8-7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 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立健全 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加强单位集资合作
9、建房管 理 2007-9-13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 处置力度的通知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 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 偿收回;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 短开发周期 重点调整和细化了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住房消费 贷款管理政策,其中规定:不得对囤积土地、囤积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重申对 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 90平方米以 下的借款人,仍执行 2 0%的贷款最低首付款 比例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 9 0 平方米以上的借款人,继续执行 3 0%的 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
10、 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借 款人,明确要求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4 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 倍;将 商住两用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 40%提高到 4 5%明确规定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 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 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发第 39 号令)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 营性用地以及冋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且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 出让价款缴
11、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证书。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 国 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 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加强 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 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各地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 应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地的开发建 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确保供应出去的 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廉租住房、经济 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的有效供应。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按 净地”分块供应,以增加土地供应的宗数,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 大面积圈占”土地。2007-9-28 2007-9-30 2007-9-27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 理的通知(
12、银发2007359号)2007-11-19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 发2007 277 号)2008-1-3 2008-1-31 2008-4-29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 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 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 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 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 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 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 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 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鼓励开 发利用地上地下空
13、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 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 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 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 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 率。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土资 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 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 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 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 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 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 地规模。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
14、用地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制度。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 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 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 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 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 率五项指标构成。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 应不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 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 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 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
15、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 200824号)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 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原则上不得安 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 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 20%。新修订的合同文本由合同正文、3 个附件和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合同使用说明三个部分组成。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7月 根据示范文本,受让人应在按合同约定付清 1日施行)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方可 持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 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签订出让合同时,要明确填写宗地上建设项 目的开发投资总额、建筑容积率最高限制与 最低限制、建筑面积、建筑限
16、高、建筑密度 最高限制与最低限制、绿地率最高限制与最 低限制等土地利用条件。合同要明确填写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 时间。属于商品住宅项目的,原则上开发时 间最长不得超过 3 年。工业项目中非生产性 设施用地面积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 7%;严 格约定建设总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指标 贷款项目用地应依法取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还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向不符合规划控 制要求的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禁止向违法用地项目 提供贷款支持。对列入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的项目,严禁发放贷款;已发放贷款的,应在采取 必要保全措施的基础上,逐步收回。对列入国家限 制用
17、地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审慎发放贷款。严格 市政基础设施和工业用地项目贷款审核。对不符 合国家标准、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用地批复的市 政基础设施、生态绿化项目以及工业项目建设,不得予以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严格农村集体建 设用地项目贷款管理。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 商业性房地产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 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的城镇居民,不 得发放住房贷款等。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岀 让价款的贷款。同时,土地储备贷款采取抵押方 式的,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抵押率最 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 70%贷款期限原则 上不超过 2 年。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
18、岀让 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 1 年、完成该宗土地开 发面积不足 1/3或投资不足 1/4 的企业,金融机构 将审慎发放贷款,并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 信;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 2 年以上 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以此 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优先支持节约集约用地项目建设。对在现有工业 用地上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项目,以 及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土地的项目,在符 合规划条件、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应优先予以 金融支持;对符合 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 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应优先予以金融支持。优先支持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对符合国家 住 宅性
19、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等先进节地技术的房地产项目,优先予以金融支 2008-7-29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 约用地的通知 银发2008214号 持;在符合国家各项政策和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 前提下,要优先支持廉租住房等建设。积极支持土地储备机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土 地储备机构储备符合规划(计划)且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积极予 以贷款支持。2008-10-22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 号 1.对个人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 率暂统一下调到 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008-12-21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 2009年到2011年,全国平均每年新增 130万套 经济适用住房。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 力度。对住房转让环节宫业税暂疋一年头行减免政 策(5改2)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 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内外资统一适用房产 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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