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标准[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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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 2007-11-23 14:2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第 1.0.2 条本规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第 1.0.3 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为“综合医院”:一、设置包括大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二、设置门诊和服务 24 小时的急诊;三、设置正规病床。第 1.0.4 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第 1.0.5 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的规定。第 1.0.6 条综合医院的
2、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与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 第 2.1.1 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第 2.1.2 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地形力求规整;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与其设施;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2/22 2.2 总平面 第 2.2.1 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二、建筑
3、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四、病房楼应获得最正确朝向;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第 2.2.2 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第 2.2.3 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第 2.2.4 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第 2.2.5 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
4、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三、在儿科用房与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第 2.2.6 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 12m.第 2.2.7 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第三章 建筑设计 3.1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第 3.1.2 条建筑物出入口.3/22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与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
5、1/10.第 3.1.3 条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第 3.1.4 条电梯 一、四层与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 时,应设污物梯。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第 3.1.5 条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 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 0.28m,高度不应大于 0.16m.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 2m.第 3.1.6 条三层与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与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
6、度不宜大于 1/10,并应有防滑措施。第 3.1.7 条通行推床的室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 1/10.第 3.1.8 条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第 3.1.9 条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第 3.1.10 条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 3.1.10的规定。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 3.1.10 名称 比值 诊查室、病人活动室、检验室、医生办公室 1/6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医护人员休息室 1/7 更衣室、浴室、厕所 1/8.4/22 第 3.1.11 条室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以下规
7、定:一、诊查室 2.60m,病房 2.80m;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第 3.1.12 条护理单元的备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应力求减少噪声对病房的影响。第 3.1.13 条室装修和一般防护要求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二、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
8、腐蚀材料。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与防止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第 3.1.14 条厕所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 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3.2 门诊用房 第 3.2.1 条门诊部的出入口或门厅,应处理好挂号问讯、预检分诊、记帐收费、取药等相互关系,使流程清楚
9、,交通便捷,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第 3.2.2 条候诊处 一、门诊应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可合科候诊。.5/22 二、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1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小于 2.70m.第 3.2.3 条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 2.40m,进深净尺寸不应小于 3.60m.第 3.2.4 条妇、产科和计划生育 二、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三、计划生育可与产科合用检查室,并应增设手术室和休息室。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第 3.2.5 条儿科 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二、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三、候诊处面积每病
10、儿不宜小于 1.50.四、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五、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第 3.2.6 条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第 3.2.7 条外科换药室宜分无菌室和一般换药室。第 3.2.8 条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3.30m4.80m.第 3.2.9 条厕所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 64,男厕每 120 人设大便器 1个,小便器 2 个;女厕每 75 人设大便器 1 个。设置要求见第 3.1.14 条。3.3 急诊用房 第 3.3.
11、1 条急诊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部的联系通路。第 3.3.2 条用房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抢救室、诊查室、治疗室、观察室;护士室、值班更衣室;污洗室、杂物贮藏室。二、可单独设置或利用门诊部、医技科室的用房与设施:挂号室、病历室、药房、收费处;常规检验室、X 线诊断室、功能检查室、手术;厕所。.6/22 第 3.3.3 条门厅兼作分诊时,其面积不宜小于 24.第 3.3.4 条抢救室宜直通门厅,面积不应小于 24;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10m.第 3.3.5 条观察室 一、宜设抢救监护室。二、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 1.20m,有吊帘分隔者不应小于 1.40m,床沿与墙面
12、净距不应小于 1m.3.4 住院用房 第 3.4.1 条出入院 一、住院部应设出入院处,并宜设置卫生处理等设施。二、卫生处理包括接诊处、理发室、浴室、洁衣室(柜)、污衣室(桶)等,其相互关系应按流程布置。三、浴室应设大便器、洗脸盆、淋浴器、浴盆各 1 个;浴盆仅应一端靠墙。四、传染病科和病床较多的儿科,宜设置专用卫生处理设施,其设施同前款。传染病科不得设浴盆。五、应设探望病人管理处;宜设小卖部。第 3.4.2 条护理单元的规模 一、一般为 3050 床。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者可少于 30 床。二、一个护理单元宜为同一病科;性质相近的,病床数较少的可合并为一个护理单元。三、传染病科应单独设置
13、护理单元。第 3.4.3 条护理单元用房的配备 一、必须配备的:病房、重病房;病人厕所、盥洗室、浴室;配餐室、库房、污洗室;护士室、医生办公室、治疗室、男女更衣值班室、医护人员厕所。二、根据需要配备的:重点护理病房、病人餐室兼活动室;主任医生办公室、换药室、处置室;勤杂人员更衣休息室;教学医院的示教室、小化验室。第 3.4.4 条病房.7/22 一、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一般不超过 3 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4 床;双排一般不超过 6 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8 床。二、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 0.80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0.60m.三、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
14、.10m 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40m.四、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入病房。五、重点护理病房宜靠近护士室,不宜超过 4 床;重病房宜近护士室,不得超过 2 床。六、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 1.10m,门扇应设观察窗。第 3.4.5 条护士室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 30m,并宜与治疗室以门相连。第 3.4.6 条配餐室应近餐车入口处,并宜有烧开水和热饭菜的设施。第 3.4.7 条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 一、设置集中使用厕所的护理单元,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 64,男厕每 16 床设 1 个大便器和 1 个小便器;女厕每 12 床设 1 个大
15、便器。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三、设置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每 1215 床各设 1 个盥洗水嘴和淋浴器,但每一护理单元均不应少于 2 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四、附设于病房中的浴厕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并宜有紧急呼叫设施。第 3.4.8 条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并应有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第 3.4.9 条病房楼不宜设置垃圾管道;护理单元不得设置垃圾管道。第 3.4.10 条监护病房 一、监护病房可分别设在护理单元,亦可若干护理单元集中建立监护中心。二、监护控制室的位置应便于观察病人。三、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 1m.第 3.4.11 条
16、儿科病房 一、宜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下。.8/22 二、应设配奶室和奶具消毒设施。宜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母亲陪住室。三、应设隔离病房和专用厕所,每病房不得多于 2 床。四、病房的分隔墙应采用玻璃隔断。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六、浴厕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第 3.4.12 条妇、产科病房 一、妇、产二科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厕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厕分别设置。二、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和浴厕。三、待产室应邻近产房,宜设专用厕所。四、应设隔离待产室和隔离产房,如条件限制,两者可兼用。应设产期监护室。五、一般产房平面净尺寸宜为 4.
17、20m5.10m,剖腹产产房宜为 5.40m5.10m.两者的室装修和设施均应与“无菌手术室”相同,但无观片灯装置。六、洗手池的位置必须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第 3.4.13 条产科的婴儿室 一、应近产房区和产休室。二、婴儿室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三、洗婴池应贴邻婴儿室,水嘴离地面高度为 1.20m 并应有防止蒸气窜入婴儿室的措施。四、宜设隔离婴儿室和隔离洗婴设施。五、配乳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得同护士室合用。第 3.4.14 条计划生育休息室 一、可自成一个护理单元,亦可同产科合为一个单元。二、手术用房由手术室、更衣室、准备室和无菌贮藏室(柜)组成。.9/
18、22 三、手术室平面尺寸宜为 3.30m4.80m,采暖、空调、室装修和设施应与“无菌手术室”相同。第 3.4.15 条康复病房 一、可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二、每一个护理单元不宜大于 30 床,每间病房不宜多于 3 床,病房宜设浴厕。三、走道两侧墙面宜装扶墙拉手。第 3.4.16 条肿瘤病房宜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每间病房不宜多于 3 床,并宜设少量单人病房。第 3.4.17 条灼伤病房 一、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之处。二、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自成一区,或单独建立一个单元。三、由处理室、抢救室、治疗室、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康复病房、
19、护士室、洗涤消毒室、消毒品贮藏室(柜)和器械室(柜)等组成。四、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室,应有换鞋、更衣、厕所和淋浴设施;宜设风淋。五、重点护理病房和康复病房每间不应多于 3 床,设专用厕所,并应有防止交叉感染措施。六、应设观察窗。第 3.4.18 条血液病房可设于科护理单元,亦可自成一区。可根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由准备和康复病床、病人浴厕、净化室、护士室、洗涤消毒处和消毒品贮藏柜等组成;二、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室,应有换鞋、更衣、厕所和淋浴设施;宜设风淋。三、病人浴厕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四、净化室仅供一病人使用,应符合三级净化标准,并在入
20、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处;五、应设观察窗。第 3.4.19 条血液透析室.10/22 一、可设于科护理单元,自成一区,平面应按清洁区、半清洁区、污染区顺序布置,不得混淆。如条件限制,准备、洗手、化验可合于一室,洗涤、污物可合于一室。二、医务人员入口应设于清洁区,并设卫生通过室;病人入口应设于污染区,并设换鞋、更衣处。三、血液透析治疗室的室装修和设施与“一般手术室”相同;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 1.20m,通道净距不得小于 1.30m.四、洗涤室的墙面、墙裙、洗涤池应耐酸碱。洗涤池宜设专用冲洗设施。五、宜设隔离透析治疗室和隔离洗涤池。第三章建筑设计 3.5 传染病用房 第 3.5.1 条
21、 20 床以下的一般传染病房,宜设在病房楼的首层,并设专用出入口,但其上一层不得设置产科和儿科护理单元;20 床以上,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第 3.5.2 条门诊 一、宜设在单独建造传染病房的首层;设于门诊部者应自成一区,并设单独出入口。二、几个病种不得同时使用一间诊室。三、平面应严格按照使用流程和洁污分区布置,病人与医护人员的通行路线以与诊查室的门宜分别设置。四、应设隔离观察室;宜设专用化验室和发药处。第 3.5.3 条病房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
22、通道。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 4 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 1.10m.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六、每一病区都应设医护人员的更衣室和浴厕,并应设家属探视处。.11/22 第 3.5.4 条消毒室 一、传染病房应设消毒室。二、消毒室面积不宜小于 20,分发洁物和收受污物的门应分别设置。三、消毒室宜单独设置工作人员淋浴设施。第三章建筑设计 3.6 手术部 第 3.6.1 条用房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一般手术室、无菌手术室、洗手室;护士室、换鞋处、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厕;消毒敷料和消毒器械贮藏室、清洗室、消毒室、污物室、库房。二、根据需要配备的:洁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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