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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一、总 则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一)医院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招收职工,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二)医院院办,负责医院的人事计划、职工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各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职工的考试录用、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二、编制及定编(一)医院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定编。(二)医院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职能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院办提出方案,报院党委和院委会批准后实施。(三)因工作及业务发展需要、
2、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职能部门需要增加用工的,履行人员聘用手续后用工。三、人员准入 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和现实工作需要,按照机构和人员定编设岗方案,为满足医院对各类人才的需要,有计划地吸收和引入人员。(一)准入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全面原则。(二)准入计划:医院院办和相关业务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各科室的用人计划,并根据用人计划制定比较详尽的人才需求清单,内容包括岗位名称、数量、学历、职称、特殊要求等有关内容。(三)准入渠道:国家在编调入;人才市场招聘;大专本科应届毕业生招聘。(四)准入人员具备以下条件:2/3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3、身心健康,
3、能胜任本职工作。4.必须具有适合本岗位需要的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五)准入人员需参加公开招聘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后,经市人社局审批同意聘用后,由院办办理聘用手续。(六)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岗前培训。(七)试用期规定 1.新进人员试用期 12 个月,试用期满后由用人科室作出鉴定,提出是否转正定级的意见,经上级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后,报院党委院委会审批。批准合格者办理转正定级手续。2.试用人员如品行不良,成绩欠佳或无故矿工,可随时停止试用。(九)准入人员一经正式录用,应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聘用合同在市人社局备案。四、人事调动 人员调动必须坚持岗位工作需要
4、,专业对口,按正常程序办理。(一)院外调转 1.外单位人员要求调入我院必须是岗位专业紧缺人员,调入对象需参加医院试岗、综合测评、面试,评定结果递交院党委院委会讨论。2.要求调出医院工作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由院党委院委会讨论并由院长签署调出意见,最后由院办办理调出手续。(二)院内调动 1.医生及其它专业比较强的医务人员,由医务部提出建议,报告院办,在由院办报院党委院委会讨论批准。2.护士:由护理部提出建议,报告院办,在由院办报院党委院委会讨论批准。3.非卫生技术人员:由相关科室提出建议,报告院办,在由院办报院党委院委会讨论批准。3/3 五、人事工资福利待遇(一)在编人员工资标准按照国家
5、标准执行。(二)在编人员其他工资福利标准:1.职工绩效工资参照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发放。2.医院按照国家要求给予全体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待遇。3.医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全体职工福利待遇。六、辞职、辞退、开除 医院有权辞退不合格的职工。职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一)国家干部、在编职工要求调离本医院或辞职,必须经所在科室同意,报医院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辞职手续。(二)职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医院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三)职工或用人科室认为其现工作不适合的,可向院办申请在医院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医院有权予以解聘、辞退。(四)职工必须服从医院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医院有权予以解聘、辞退。(五)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医院有权予以开除。(六)职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用,在离开医院以前,必须交还医院的一切财物及业务资料。否则,院办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本制度由院办负责执行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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