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品名表终审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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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货物品名表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2005(GB12268-2005 代替 GB12268-1990 自 2005-11-1 起执行)前言 本标准的第 4 章(除 4.7 外)、第 6 章表 1 中第 16 栏为强制性的,其余力推荐性的。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 第 3 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和有限数量例外(第13 修订版)(以下简称规章范本),其有关技术内容与规章范本完全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 GB/T 1.1-2000 进行了编辑性修改。本标准代替 G
2、B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本标准与 GB12268-1990 的差异为:采用 GB6944-2005 对危险货物进行分类;对危险货物品名表结构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增加了“英文名”、“类别或项别”、“次要危险性”和“包装类别”等栏目;修改了原标准中危险货物品名的编号方法,采用联合国编号。将原标准中的危险货物品名编号作为过渡列在“备注”栏;危险货物名称采用规章范本第 3 部分中的正式运输名称;参照规章范本第 3 部分内容,对原标准中危 险货物进行了适当调整;增加“爆炸品配装组划分方法和爆炸品危险性项别与配装组的组合”、“危险货物危险性的先后顺序”等内容作为规范性附录列出。为方便使用和管理
3、,做好与原标准(GB12268-1990)的衔接,原标准中危险货物编号(CN 号)允许存在两年,即:从标准实施之日起两年内,需要使用 CN 号的产品或场合在标注联合国编号(UN 号)的同时可标注 CN 号;本标准实施前已印制的有关危险货物的包装、标志和安全数据单等应视为有效,但必须加注或粘贴 UN 号。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工程研究院、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
4、要起草人:顾慧丽、吴维平、褚家成、陈正才、张海峰、王小兵、李运才、孙庆义。本标准于 1990 年 3 月首次发布。目录?引言 危险货物的编号和正式名称按其危险性类别和组成确定。危险货物品名表(以下简称品名表)列入了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等过程中最常见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力求在可行的范围内列入具有商业重要性的所有危险物质和物品。品名表没有列入那些物别危险非经批准禁止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的危险货物。另外,随着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品名表也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没有列入品名表的某些危险货物并不表明不受到特别限制即可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品
5、名表的一般规定和结构,以及危险货物的编号、名称和说明、英文名称、类别和项别、次要危险性及包装类别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3 术语和定义 GB6944 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 一般规定 4.1 危险货物的危险性按照 GB6944 分为 9
6、类。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这些类别和项别分列如下,判据见 GB6944。第 1 类:爆炸品 第 1.1 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 1.2 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 1.3 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 1.4 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 1.5 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第 1.6 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第 2 类:气体 第 2.1 项:易燃气体;第 2.2 项:非易燃无毒气体;第 2.3 项:毒性气体。第 3 类:易燃液体 第 4 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
7、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 4.1 项:易燃固体;第 4.2 项:易于自燃的物质;第 4.3 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 5 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 5.1 项:氧化性物质;第 5.2 项:有机过氧化物。第 6 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 6.1 项:毒性物质;第 6.2 项:感染性物质。第 7 类:放射性物质 第 8 类:腐蚀性物质 第 9 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4.2 除第 1 类、第 2 类、第 7 类、5.2 项和 6.2 项物质以及 4.1 项自反应物质以外,需要包装的危险货物按其具有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括类别:类包装: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质;类包装:具有中等危险性的
8、物质;类包装:具有轻度危险性的物质。4.3 第 1 类危险物质按其危险性类型划分为 6 个项和 13 配装组。可以相容的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列为一个配装组。配装组划分方法、爆炸品危险性项别与配装组的组合见附录 A。4.4 凡具有一种以上危险性的危险货物的主要危险性按附录 B 确定。4.5 危险货物应按照品名表中适合该物质或物品的名称标识。4.6 未列出具体名称的危险货物,使用“类属”或“未另列明的”的条目标识,应在其危险性质确定后方可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4.7 危险货物品名表的每个条目都对应一个编号。危险货物品名表的条目包括以下四类:(a)“单一”条目适用于意义明确的物质或物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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