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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 管理办法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北京经济的能力,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学研究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根据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和市属高校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在高校中设立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设立的目标是:通过专项经费的支持,鼓励高校科技工作者开展科研工作,培养科研学术骨干,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以促进高校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
2、力不断提高,提升市属高校的科技竞争力,为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包括科研计划科技计划与社科计划、科研基地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北京市工程技术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北京市技术转移中心、北京市大学科技园孵化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发明专利实施与转化项目三类,是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在高校中设立的科学研究与建设项目;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五条 科研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三类;重大项目主要为解决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志性研究成果,以应用科学为主,重大项目支持市属
3、高校与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申请;重点项目主要在国家和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重要领域内实施,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重点项目支持市属高校与中央在京高校联合申请;面上项目主要用于支持中青年学术骨干开展科学研究,面上项目一般不支持跨校联合申请;第六条 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基地科学研究中的条件和环境建设,以及基地的运行、管理、培训、调研、检查等工作;其中,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市属高校中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紧密结合的优势科研方向、特色与交叉学科的重大关键项目的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促进科技资源与学科资源的共享,平台项目按照科研计划项目进行管理;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
4、化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市属高校中密切结合北京发展需要、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转化与产业化;该项目按照科研计划项目进行管理;第八条 科研计划项目每年评选一次,重大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一般不超过一年;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是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咨询、评审、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授权或委托有关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部分管理工作;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两个基本程序;第十条 市教委科研处每年 3 月底以前下发下一年
5、度科研计划项目实施的主要领域、资助条件、资助强度等有关要求;第十一条 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人根据申报工作要求,由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申报;根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科研项目经费列支范围编制预算,并列入下一年度单位部门预算,项目预算只申请当年使用资金;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科研计划项目,市教委科研处于每年 12 月底前确定批准立项名单,并签订相应的项目任务书;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要根据本年度市教委工作要求和学校计划安排,由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并填写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任务书或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任务书;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科技
6、创新平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市教委科研处根据审核结果于每年 12 月底前确定批准立项名单;第十三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出国、因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研究工作,项目所在高校如有能力继续完成项目计划,应事先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市教委科研处书面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否则按撤项处理并收回资助经费;第十四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立项并追
7、缴资助经费,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研究经费主要来自财政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鼓励有关高校给予配套经费;高等学校应在公用经费中安排科研经费,为项目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第十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及随意改变项目支出内容;第十七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以下费用: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允许购置通用类设备;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
8、、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以及问卷调查等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5%;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国内外学术会议等所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不含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 15%;六 出版/文献/
9、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专利成果已形成,申报专利过程中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每本专著支出费用不得超过 3 万元含;七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其中,在校学生的助研费每人每月不超过 300 元含,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 5%;八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其中:本市专家费只包括咨询费,外埠专家费可包括食宿费和交通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
10、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500-8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 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00-4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200-300 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60-100 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40-80 元/人次的标准执行;第十八条 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必须纳入项目承办单位的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教委科研项目均须进行验收;科研计划重大、重点
11、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科研计划面上项目验收以申请书为依据,注重对项目的整体研究水平、创新成果、应用前景和人才培养业绩的评价;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验收以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任务书或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任务书为依据,第二年年初,项目负责人提交建设任务的自查报告与相关材料清单,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检查、评审与绩效考核通过后,上报市教委科研处验收;第二十条 科研计划项目验收须在任务规定期限之后半年内完成;重大、重点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委科研处批准并组织实施;面上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组织实施,报市教委科研处备案;重大、重点项目验收一
12、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面上项目的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的形式;第二十一条 市教委科研处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科研计划重大、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并主持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完成情况须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并以书面形式正式下达;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一完成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任务不足 80%;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四擅自修改任务书或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案;第二十二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13、 30 日内向批准验收的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 30 日内对其进行复议;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接受主管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的绩效考评;第二十四条 对有截留、挪用、滞留专项经费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除合同或协议各方事先约定以外,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均应明确标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项目资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基地建设项目资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资助”;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以及无形资产使用和经营产生的经济效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鼓励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积极申报各级奖励、申请专利以及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 30 天后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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