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考试要点.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卫生法学考试要点.pdf(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简答题 1、卫生开展对法律的影响 卫生概念的理解:第一,卫生是指一种个人和社会的行为措施。个人行为措施主要是指个人应该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卫生行为。社会行为措施主要是指国家采取的有利于人体安康、防治疾病,提高人们生命质量和精神 安康社会行为。第二,卫生已表现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1社会离不开卫生。2卫生受到社会经济、政治、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制约离不开社会。3卫生不仅是卫生部门的事情。4随着国民经济的开展,必须通过卫生法手段,规*、调节卫生事业的开展。卫生法:是指由国家有权的立法机关制定、认可、解释或者变动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 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安康并规*与人体生命安康相关活动中
2、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影响:1卫生开展对法律的物质影响。卫生的开展促进了许多法律法规的产生。卫生知识及其研究成果被运用到立法中,使法律的内容科学化。现代医学科学的开展对传统的法律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器官移植、变性手术,使法律遇到新的挑战,并使促许多新的法律、法规的产生。2)卫生开展对法律的思想影响 卫生科学技术的开展,会使立法受到影响和启迪。死亡标准的变化就是其一。有些国家已正式立法成认脑死亡标准,这不仅是伦理上的变化,更是立法思想的演进。法律制定对卫生开展的影响 1.法律为卫生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国家运用法律规*卫生事业开展方向,保障国家卫生战略的实施。根本
3、医疗卫生立法当前的重要任务与难题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方法人类精子库根本标准和技术规*2.通过法律规定卫生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权限、职能和活动方式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方法 3.通过法律控制现代医学无序、失控和异化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可以调整医学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相适应的关系、传染病疾病预防控制的关系、医学科学技术运用和社会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等。4.卫生法与其他法律密切结合,形成社会整体运行机制的依法治理。卫生法的法源不仅有宪法、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在纵向上还与行政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有密切关系,在横向上还与民商法、
4、经济法、社会法、劳动法、刑法等实体法有关系。2、那种情况不属于超*围执业 医师注册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围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化培训试行方法等,进展临床转科的;(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当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3、未取得执业证,非法行医应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
5、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撤消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诉标准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安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分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条规定的 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
6、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撤消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4、卫生法的渊源:P16 划线局部 5、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规则。P282 人体器官移植的管理规定 第 11 条医疗机构的资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并具备相应的条件
7、。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 1/4。第 17 条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第 18 条经 2/3 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在摘取活体器官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
8、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伦理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的不得摘取。收到申请后,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捐献人的意愿是否真实,有无买卖或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承受人的适应证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从事活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在拿到同意的书面意见后,应将相关材料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回复意见实施。卫生部在关于规*活体器官移植的假设干规定中特别明确,必须经过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并签名确认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的书面意见。伦理委员会实施的是一票否决制。6、刑法中聚众扰乱秩序罪的刑法规定与医闹的关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
9、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展,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修正案九2015 年 11 月 1 日实施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展,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撤消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分,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安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展注册的;(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
11、务的其他情形的。论述题 1、医疗风险认识、防*措施p210 医患纠纷的预防 一、医疗风险的定义: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不利事件的不确定性。1、医疗行为的分类:诊疗性医疗行为、非诊疗性医疗行为、医疗风险的成因 2、成因:(一)医疗技术本身的原因:1、医疗经历的事后性 2、临床决策的即时性 3、医疗检查具有片面性 4、医学知识具有局限性 5、医学认知的差异性 二医患双方主观方面的原因 1.医生主观方面的原因 2.患者主观方面的原因:(1)主诉中隐瞒病史或病史不清、(2)配合医嘱的欠缺性 三疾病本身的原因 1、疾病的并发症 2、药物的毒副作用 3、疾病的自然转归 4、其它 四医院管理方面的原因
12、五社会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原因 医疗是一项高风险的职业,医疗风险既是医生永远的痛,也是患者永远的伤。医疗损伤的判断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需要我们有智者的眼光,仁者的胸怀,勇者的锐气。医疗质量是医院生存开展的永恒主题,而医疗平安则是医院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所谓医疗平安(medical safety)是指通过积极的手段、方式的设计和运用以防止医疗错误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的行动。近年来,一些重大的医疗事故也促使越来越多的关注集中在医疗平安防*上,作为一所综合医院必须提高对医疗平安防*的认识,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才能躲避风险。在当前的形势下,我们必须采取多方面的对策应对,积极吸收新的观念,发现新的问题,提出
13、解决的方案,具体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医疗平安目标责任制:医疗平安防*的关键对策是完善医疗平安责任制,使各个科室(部门)和各级医务人员做到层层对医疗平安负责 2、开展医疗平安教育:使职工树立三种意识:风险意识、效劳意识、维权意识。3、加强医疗缺陷监控:4、严格实行技术准入和人员准入制度:6 加强医院感染管理 7 加强运行病历环节质量管理 8 重视加强医患沟通,重视社会沟通 9 加强医院医疗效劳信息化建立 2.器官移植面临的问题8+对策12,3一个点.p283 器官移植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供体来源是最主要的问题 公民是否有提供器官的义务 什么情况下采集器官是合法的 能否采取强制措施获取尸
14、体器官 人体器官是否可以买卖 人体器官移植的根本原则 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第八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 18 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第十条活体器官的承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对策:1 尽快建立健全器官捐献的法律法规:由于法律滞后而造成的供体缺乏已严重阻碍了我国器官移植的开展,立法问题迫在眉睫,而立法首要解决的就是死亡标准问题。2 树立新的伦理观念、加强部门管理 加强
15、唯物主义伦理观的教育,广泛利用宣传力量,加大宣传力度,从舆论导向、政府行为、社会公益、精神文明、学校教育等多个层次,宣传无神论,宣传医学知识,树立新的伦理道德观,大力倡导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道德风气,形成自愿捐献器官的风气。管理部门应坚持不懈的宣传器官移植、遗体捐献的意义,向社会公开其工作性质及工作程序热忱为自愿捐献者效劳。3 加强对器官移植工作的监视 为确保器官移植的安康开展,必须制止以任何形式从事人体器官买卖及与器官买卖有关的商业活动,严防器官商业化而导致的走私、贩卖人体器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人体器官。另外,还必须明确在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各个环节中专业人员的职责,用法律来保障其运行的公平性和
16、效益性 4设置医学伦理委员会 医学模式的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器官移植技术给医院带来了许多复杂的问题,同时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提高、对自身的权利的保护和对良好的医疗环境的追求,显然需要建立一个专门机构以解决相关的问题。大型综合性医院应该根据我国医学实践的特点、借鉴兴旺国家医学伦理委员会经历,尽快建立起 HEC 来解决与器官移植有关的伦理问题。3.对希波克拉底名言的思考。在讲医疗风险课件中 Life is short,and Art long;the crisis fleeting;e*perience perilous,and decision difficult.The physici
17、an must not only be prepared to do what is right himself,but also to make the patient,the attendants,and e*ternals cooperate.生命短暂,医术长久;危象稍纵即逝;经历危险,诊断不易。医生不仅必须自身处事正确,而且务必让病人及效劳人员等外在因素通力合作。注:危象,指病情急转点。由于疾病的复杂性和先前性,人们对疾病的认识,了解,掌握和治疗,总体上来说,永远落会后于疾病的发生、变异以及疾病的迁移。医疗意外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控制与归零,且发生的几率维持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医疗是一
18、项高风险的职业,医疗风险既是医生永远的痛,也是患者永远的伤。医疗损伤的判断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需要我们有智者的眼光,仁者的胸怀,勇者的锐气。4、执业医师法第 24 条与侵权责任法第 56 条在针对紧急情况下医师的特殊干预权的不同点侵权责任法 56 条,立即抢救,单位批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展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而对医生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该法还规定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表彰。由此可见,比方院外急救、政府指令的救灾抢险医疗任务、院外会诊等都是在执业地点之外的合法行医。【侵权责任法释义】第五十六条特殊干预权与知情同意权 因抢救生命垂
19、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解读:此条可以视为上一条的但书,即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安康权之间做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但此条应仅限于高于患者知情权的生命权或重大安康权受到紧迫危险时方可适用。这条规定赋予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特殊行医权,排除了医疗机构拒绝抢救的借口。同时,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也成了医疗机构不可推辞的法定义务。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需同时满足以下三点:1.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2.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3.紧急救助权决定人是特定
20、的,即是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法律赋予了医疗机构履行必要程序后的单方行医权,也排除了医疗机构非经患方签字而拒绝抢救的理由,医疗机构-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这样的规定,法律既授权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医疗处臵权,但同时也必然承当不作为的法律后果。这里的规定与执业医师法的第 24 条的规定衔接了起来,是对执业医师法的开展。案例分析 1.如何履行告知义务,55 条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
21、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解读:本条为我国立法中对患者知情权的首次规定,规定了尊重患者知情权为医务人员的义务,未尽到该义务视为医务人员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予以赔偿。但此条中,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表述过于模糊,不利于具体操作,应待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否则对其表述的误解容易给处于强势地位且有专业话语权的医院以过多的借口,不利于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在诊疗过程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结合相关案例,你应当如何去履行告知义务。侵权责任法第 55 条规定 第五十五条知情同意制度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
22、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2010.7.1)。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防止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展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1999.5.1)。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
23、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88 条 3、P214诊疗过程中诊疗技术导致的损害,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答复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构成要件+在医疗中的运用缺陷这点可不写 主观归责原则又称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成心或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当损害赔偿责任。其实质在于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具体而言,就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有四个:过错、*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行为(作为、不作为);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
24、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核心要件):以过错(包括成心和过失)为侵权责任的必备、最终、决定性构成要件。(1)成心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 态(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态);(2)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后果的心态)。4、P221医疗机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司法机构,2 个鉴定机构鉴定制度的优缺点。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5、二者相互之间没有关系,分别由卫生部门和司法部门监管,所以目前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鉴定是双轨制。该双轨制的存在说明了我国医疗损害纠纷鉴定制度的不统一、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技术鉴定工作复杂化。1、医学会虽然医疗技术力量雄厚,但是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点:一是由于医学会鉴定大多是由各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多数时候显得同行互相包庇;二是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则当其鉴定的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程序-上的缺陷;三是鉴定结论注重是否医疗事故,则对于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程度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纠纷来说,于患方不利。2、司法鉴定虽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对案件处理的依据性大,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
26、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负责,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但是其成员往往是法律工作者,医学技术相关专业的人员缺乏,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假设要聘请专家,则费用产生较大。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的优势 鉴定人是临床专家,局部案件有少数法医参加。医学会的鉴定人是临床专家,这也是医学会鉴定特有的优势。鉴定的本质是案件争议的专门性问题所涉及学科的专家就其掌握的专业科学知识和经历所做出的科学分析和判断,因此,科学性应当成为鉴定的第一属性。没有科学性的鉴定结论,程序再公正也应当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医学鉴定正是针对医疗技术进展是非评断,只有真正了解和掌握该学科相关理论和技术的人,才能做出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
27、价。当然,少数案件患者死因不清或者需要确定伤残等级,这不是临床医学专家的特长,而是法医的专长,因而医学会也会在这局部案件中遴选少量法医参加鉴定,以弥补临床医学专家的经历空白。虽然法医人数少,且不是所有的地方、所有案件都会邀请法医参加鉴定,但是医学会的鉴定模式中本身并不排斥法医参加鉴定,这是该鉴定模式的生命力之所在,也为有关学者主*两种鉴定模式融合奠定了根底。鉴定人经严格法定程序产生。选择哪个学科组的专家入库,选取哪一位专家入库,暂行方法设计了相应的遴选程序。具体案件争议的医疗问题涉及哪一个学科,首先由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根据医学理论知识加以确定,以保证出席鉴定会的鉴定人肯定是熟悉
28、争议事件所涉及医学理论和技术的专家。在确定鉴定专业组后,具体由哪一位专家来出任鉴定人,则是由医患双方当事人抽签决定。这种确定鉴定人的随机性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鉴定专家的独立性,使得无论是双方当事人还是医学会,都无法用自己的主观意志来确定鉴定人,从而能够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性。鉴定活动在严格的监控下实施。鉴定程序包括鉴定前程序、鉴定实施程序和鉴定后程序三个环节,每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暂行方法针对这三个环节设计了相应的程序,医学会的鉴定正是按照这样的程序来运行的。程序的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程序的公正可以促进和保障实体的公正。另一方面,鉴定程序明确而具体,有利于鉴定的管理
29、和质量控制,从而保障鉴定质量。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的劣势 鉴定专家来源比拟单一,法医相对较少。医学会鉴定机构的组建与其学会自身的特点和组织情况密切相关。医学会是一个临床医学的学术性机构,下设多个临床医学分支专业委员会,这是它的优势,因此在构建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时,也是围绕医学学科体系来组建的。法医学并不是医学会的下属分支专业学科,在暂行方法有条文规定法医入库的条件,因此,法医学专家的进入相对受限。与庞大的临床专家库相比,法医库显得人丁稀少,具体案件鉴定时邀请法医参加鉴定的情况也比拟少。这样,医学会的鉴定专家构成,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临床医师构成的鉴定专家组来实施鉴定,鉴定结论的公正性自然容易受
30、到质疑。鉴定专家积极性不高。入库的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都要求具有副高级以上的技术职称,这些专家在各自的技术领域往往都已经功成名就,衣食无忧。在没有什么压力的情况下,他们能够参加医学会的鉴定。但是,如果一旦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他们就可能找各种理由拒绝参加鉴定。比方,鉴定活动与专家的医疗行为、学术活动、科研工作等在时间上相冲突时,他们会拒绝参加鉴定;在鉴定施行实名制要求公开鉴定专家的身份时,因心存顾虑也会拒绝参加鉴定。这些专家参加鉴定是他们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决定,是否参加鉴定全凭觉悟,没有任何义务和责任的制约。正是由于这些专家学术地位的特殊性,他们往往也不重视鉴定工作,甚至视鉴定工作为负担。医疗事故技
31、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之间的共同点二者鉴定的核心是一致的,都是围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展的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之间的区别(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展医疗过错-司法鉴定。(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 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而
32、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3)从鉴定程序上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进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展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展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承受当事人
33、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答复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5、诊疗过程中诊疗技术导致的损害,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答复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构成要件+在医疗中的运用缺陷这点可不写 主观归责原则又称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成心或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当损害赔偿责任。其实质在于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具体而言,就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有四个:过错、*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1.*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行为(作为、不作为);2.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3.*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核心要件):以过错(包括成心和过失)为侵权责任的必备、最终、决定性构成要件。(1)成心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态);(2)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后果的心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