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作心得:价格认定人员出庭质证有关问题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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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精)工作心得:价格认定人员出庭质证有关问题思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持续推进,法律制度日趋成熟,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要求价格认定人出庭质证的案件逐年增加,对出庭质证程序及内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一、价格认定人员出庭质证的必要性 价格认定人员出庭质证,指价格认定的工作人员要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审理中到庭参与诉讼,并就价格认定结论接受询问和质证。只有通过法庭质证,价格认定结论才能在可采性和证明力上达到统一。(一)价格认定人出庭质证是法律的刚性要求 2013 年 1 月 1 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人
2、民法院认为认定人有必要出庭的,认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认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认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认定人作出的认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律的这些规定,使得价格认定 人出庭质证成为刚性要求,对价格认定人出庭质证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价格认定工作赋予了新的内涵。同时,价格认定人员出庭质证,很好的适应了新刑诉法的修订,既能够为公检法机关办案提供科学公正的证据,能够体现价格认定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还能促进“罪与非罪”“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实现,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刑事的追究,有罪之人受到刑罚的公正审判。(二)价格认定人出庭质证
3、是新形势的客观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居高不下,2014 年北京市价格认证系统共完成涉刑事案件价格认定结论 2.85 万份,被要求出庭质证的约 496 件,占比 1.7%;2013 年北京市价格认证系统共完成涉刑事案件价格认定结论 3.06 万份,被要求出庭质证的约 392 件,占比 1.2%,呈上升趋势;这些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专业性、复杂性越来越突出,司法人员由于专业知识领域的限制很难从技术层面对价格认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确认。价格认定人员在诉讼程序中出庭,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认定结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进行询问、质疑、说明、解释、咨询等,依据专业知识作出科学权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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