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课程保险案例集.pdf
《《保险学》课程保险案例集.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学》课程保险案例集.pdf(6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课程教学案例 1 保险学课程 教学案例集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课程教学案例 2 目 录 第一部分 保险一般案例.3 1、代理人失职后的责任承担者.3 2、承保有违操作规程保险合同仍然成立.4 3、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与保险人的责任.5 4、风险程度增加.6 5、推定全损后的财产处理权.7 6、索赔金额不能超过有效保险金额.7 7、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时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8 8、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9 9、保险合同的变更.10 10、保险受益人的变更.11 11、不足额投保赔偿纠纷案.12 12、获得第三者赔偿后是否还可向保险公司索赔.13 1
2、3、保险条款的合理解释.14 14、财产理赔金额的计算与考虑因素.15 15、不可争条款的运用问题.18 16、自杀条款与复效条款.19 17、受益人及保险金分配问题.20 18、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21 第二部分 货物运输保险案例.25 案例 1:贸易术语.25 案例 2:损失范围与险种赔付.25 案例 3:损失范围与险种赔付.26 案例 5:损失性质判定.27 案例 6:损失性质判定.27 案例 7:损失性质判定.28 案例 8:损失赔付范围.28 案例 9:损失赔付范围.29 案例 10:贸易术语.29 案例 11:贸易术语.30 第三部分 车辆险案例.35 1、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责任范围
3、.35 2、车上货物责任险的理赔.37 3、摩托车改装后的保险理赔.38 4、车上人员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39 5、代位求偿车损险的一种索赔方式.41 6、交通事故按责赔付.42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课程教学案例 3 7、精神抚慰金在哪里赔.43 8、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哪个.45 9、尾气检测不合格保险公司也应赔付.46 10、机动车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47 11、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48 12、事故后投保骗取保险赔偿应拒绝.50 13、虚构事故骗取保险赔偿案应拒赔.51 14、保险车辆未经年审保险责任认定.52 15、实习期驾驶公交车辆责任免除.54 16、违
4、反安全装载规定肇事案.55 17、车载货物造成损失不属于碰撞责任.56 18、被盗车辆找回后的赔偿调解案.58 19、货车出险后保险公司代位赔偿.60 20、车辆被盗抢期间的保险理赔案.61 21、车险中的重复保险.62 第一部分 保险一般案例 1、代理人失职后的责任承担者 案情介绍:某工厂于 2001年 1 月 1 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2002年 1 月 1 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投保单,王某接受了该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保险费,但未及时将投保单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没有给该厂签发保险单。2002年 2 月 13
5、日,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巨大。该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案例分析: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以下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1、一般地,保险合同只有在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才能成立。但是,本案中,工厂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是由于该公司业务员未及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及时承保的“过错”是保险代理人造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过错责任原则”,投保人不负责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课程教学案例 4 2、按照保险代理人的性质与特
6、征,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做独立的意思表示;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视为保险人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所以,本案中,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对该工厂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有关“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王某的经济责任。启 示:对于投保人来说,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等同于保险人的行为;对于保险
7、人来说,保险代理人要承担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这两点不能混淆。特别是,保险公司必须承担其代理人的过错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保险代理人王某显然缺乏保险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的业务素质,造成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引以为鉴,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2、承保有违操作规程保险合同仍然成立 案情介绍:1998年 8 月 11 日,刘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交付了首期保险费。约一个月后,刘某出差时在所住宾馆的意外火灾中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保单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给付 10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是,由于该人身保险合同保额巨大,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决定是否承保,刘某尚未体检,因而该
8、保险合同不成立。受益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法院一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首先,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预交首期保险费只是要约行为,并不能因此认为保险公司已作出承诺;其次,刘某并没有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体检,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保险金额和应交纳的保险费;第三,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费收据并不能代表保险公司已作出承诺。受益人则认为,刘某填具投保单是要约行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是承诺行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至于刘某没有完成体检这一过程,是由于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通知,过错应该在保险公司。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未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返还
9、所收保险费。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付 30 万元结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课程教学案例 5 案例分析:保险公司违反业务操作规定承保并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中,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分析如下:1、保险法(1995年版)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从合同法的原理看,保险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方可生效。本案中,刘某填写了投保单是要约行为,投保单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了保单,此时,该要约即生效。如果保险公司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并送达刘某,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中,投保单上写明:“投保人和
10、被保险人填写完本投保单和健康告知书后,请向我公司业务员交纳首期保险费,并索取临时收据。保险计划书、保险费正式收据及保险单将延后 1 至 5 天呈送。”从投保单上述约定看出,保险公司的承诺期最多为 5 天。而从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之日到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之日已有近 1 个月,保险公司在承诺期内没有作出明确的拒绝承保的意思表示;相反,保险公司收取了首期保险费。所以从法律上可以推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要约作出了承诺,保险合同因此成立并生效。2、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规定是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时用来规范业务流程、强化内部管理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对投保人不具约束力,因为这些规定并没有载明在保险合同中,也没有在投
11、保人投保时告知投保人。本案中保险公司关于超过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须经体检后才能承保等规定,并未在合同中注明,也没有告知刘某。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启 示:根据我国对保险代理人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员无权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是否签发,由保险公司决定。保险公司必须审查投保人的申请,为控制风险,对超过一定金额的保险还要在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后才决定是否承保。这样,在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到保险公司作出承保决定这一过程中就可能出现一段被保险人利益得不到保护的空白,这对被保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在此期分生的保险事故一般应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对内要加强管理,教育员工及其代理
12、人严格按业务操作规程开展业务。3、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与保险人的责任 案情介绍: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 帕金森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课程教学案例 6 综合症 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 万元。案例分析:本案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 16 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13、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按照这一规定,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将承担法律后果。但是,在此案中,难以确认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因为,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对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病史内容,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故不能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4、风险程度增加 案情介绍:2007年 6 月,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 600万元。同年 10 月,该厂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
14、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 11 月中旬,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达 50 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而拒赔。案例分析:本案实际上涉及的是如何处理财产保险中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的问题。1、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若此要求被投保人拒绝,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人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辩原则,保险人事后不得再主张
15、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在此案中,投保人履行了风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要求增加保费,被拒绝后,保险人理应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因不愿失去这笔业务,心存侥幸,并未通知投保人解除这个保险合同,这应视为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人应履行赔付义务。启 示: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风险增加的时候及时告知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正确履行了风险增加告知义务,就避免了保险合同因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课程教学案例 7 违背最大诚信原则而失效的可能。对于保险公司,在标的风险增加以后应及时依法采取合适的行动。5、推定全损后的财产处理权 案情介绍:2008年 3 月 2 日,张某将其
16、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该车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汽车,按推定全损理赔。张某看到采购货物的 2800元现金在车内,就将残车以 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残车,车内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残车被打捞起来后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此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案例分析:1、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转让残车是非法的。2、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
17、通过转让残车获得 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赔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可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 4000元。3、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残车及现金,付出了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启 示:保险法第 44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因此,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以后,标的的残值应属保险公司所有。6、索赔金额不能超过
18、有效保险金额 案情介绍:1998年 7月 31 日,某货运公司与保险公司订立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对象为货运公司所雇用的全部驾驶员,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是60 个月工资,永久性伤残赔偿限额为 72 个月工资(每人每月工资按 1500元计算)。保险期限自 1998年 8 月 1 日至 1999年 7 月 31 日。1999年 7 月 28 日,货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车途中出事,造成车辆损坏、货物损失、王某本人受伤及乘坐在驾驶室内的另一名驾驶员张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课程教学案例 8 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查勘认定,王某违规操作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
19、称办法)第 19 条,王某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解处理,根据办法规定由货运公司赔偿王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8 级伤残生活补助费共计 37027元;由货运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家属 72000元,作为张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之后,货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金额 127027元(其中张某死亡金额 90000元,王某伤残 37027元)。保险公司在审理案件时,获知并查实货运公司曾在另一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承运货物保险等,并从该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包括张某死亡、王某伤残的上述交警部门调解处理认定的
20、全部赔款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货运公司不服,于 1999年 12 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及利息、诉讼费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例分析:货运公司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及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这两个责任保险对张某、王某的赔偿责任是相同的,也就是说货运公司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事故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订立了责任保险合同,属重复保险。货运公司已从一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另一保险公司应予拒赔。但后者应根据其承保的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与另一保险公司承保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之总和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启 示:投保人不能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这是
21、损失赔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保险实务中,由于各保险公司之间并没有实现完全的信息流通,这给少数人购买重复保险以获取不当利益提供了可能。7、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时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情介绍:张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后其因交通事故腿部遭到重创,腰部的肌肉受到损伤,这些伤害直接引起了急性肾功能衰竭。接着,由于大腿的肌肉坏死引起的感染无法控制,被迫锯腿以求保命。由于张某在遭遇此交通事故之前,患有严重的肝功能不全,事故之后其肝功能不全的疾病并发,GOT等指标急速上升,在事故发生一年后死亡。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以其死因是源于肝脏病,死因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2、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课程教学案例 9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患者的死亡和交通事故中受伤有因果关系,对原告的大部分请求予以认可,一部分要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案例分析:在寿险和意外险的保险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死因和保险事故之间究竟有没有因果关系的问题。关于张某死亡和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成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争论的焦点。本案的事实关系错综复杂,因为,张某是由于上消化道出血、肺炎、肾脏、肝脏、心脏功能衰竭、败血症等并发最后导致死亡,所以从医学角度也难以做出十分权威的结论。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分析,第一,张某由于右腿开放性骨折
23、造成了右下肢血流不畅,导致败血症的感染,形成肌肉坏死。为了保全生命而进行了截肢,但是,手术后并没有阻止败血症的进一步感染,导致死亡。第二,肝脏功能不全的加重 GOT指标的急增是由于右腿肌肉坏死导致败血症感染而致。第三,无法证实张某的死亡是直接源于肝脏疾病,但是不排除加速死亡的可能性。法院从主要病因着手,从中找到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借助比例因果关系的理论,认定张某的死因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但不是全部,只有 80%。另外 20%的死因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80%的保险金。启 示:近因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
24、、最有效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这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当保险事故是由多个原因导致的时候,往往难以判断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中可能会涉及到多方面的专业知识。8、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2008年 3 月 17 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 4 月 2 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案例分析: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
25、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课程教学案例 10 2、保险法第 57 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 14 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保险学 课程 保险 案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