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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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海大财字2010197号 校内各部门:经研究,决定将上海海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附件:上海海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大学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学校管理 财务工作 差旅费 管理办法 通知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 5 月 10 日印发 上海海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使用与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2、。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费超支部分自理。(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舱)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校级领导以及相当职务人员;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 普通舱 凭据报销 正副处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副教授以及相当
3、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三等舱 普通舱 凭据报销 普通出差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三等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未达到乘坐飞机标准人员因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要书面说明原因,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飞机票折扣后总价格(含燃油费补贴和机场建设费)不高于火车硬席价格时,可由经费卡负责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批。经费卡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指二级学院院长、各职能处室正职等。(三)校级领导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第六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 8 时至次日晨 7时乘车 6 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可
4、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 80给予补助。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的人员改乘软座的,也按照硬座票价的 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第七条 往返机场的客车费用、燃油补贴、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与乘坐飞机、轮船和汽车的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每次出差的各项费用必须同时报销。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标准住宿,住宿费凭据报销。未按规定标准住宿的,住宿费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见下表:职 务 住宿费标准 (每人每天)校级领导以及相当职务人员;正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300元 正
5、副处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副教授以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200元 普通出差人员 150元 第九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 50 元。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 30 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办公等支出。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后,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通讯、办公等支出的票据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要求报销。第十二条 原则上只报销到达当日和离开当日,从火车站、轮船码头或机场与办事地点或者出发地点之间来回各一次出租车票。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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