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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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215 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管理以及运行维护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满足用户用水需要,保障人民生活饮用水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O 一二年四月一日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建设管理.-3-
2、第三章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管理.-5-第四章 运行管理.-6-第五章 水质管理.-7-第六章 成本价格.-8-第七章 设备选型.-9-第八章 附 则.-9-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和四川省 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范,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
3、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行业管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设计审核、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督查.市(州)、县(市、区
4、)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供水价格审批权限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收费办法、标准。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第六条 为保障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满足城市供水调度要求,避开高峰期蓄水,对影响城市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的,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限期整改。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5、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的规定以及“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应采用节能型供水方式和供水设备,满足安全使用的规定,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的要求。二次供水系统的选择应进行经
6、济技术比较,根据使用特点,可选择程序配量供水、变频调速供水、叠压供水、气压供水等方式.第九条 为推进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的应用,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应当收集、掌握全省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售后服务情况,并依法建立全省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推荐名录库。名录库实行年度公布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纳入名录库的,建设单位应当优先纳入招标范围;取得特定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可依法实行邀请招标;未选用名录库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的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设计方案,各供水企业不得下达确认书。第十条 设计单位进行的二次供水设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
7、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因设计质量缺陷导致二次供水工程不能运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按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已审查通过的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新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所需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产权人需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执行设计、施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建设费用由产权人承担。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第十
8、四条 二次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二次供水工程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并经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委托城市供水企业依法由其组织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委托专业施工安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对城市供水及二次供水设施施工招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依法、依标准改造、补建。第三章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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